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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26384-X-/2020-041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公开目录 乡村振兴政策 发布日期 2020-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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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扶贫办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关于创新发展扶贫小额信贷的指导意见》(国开办发〔2014〕78号)、《中国银监会 财政部 人民银行 保监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促进扶贫小额信贷健康发展的通知》(银监发〔2017〕42号)、《中国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扶贫小额信贷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发〔2019〕24号)、《保山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19〕17号)、《保山市扶贫办财政局人行保山中心支行银保监会保山监管分局关于切实做好2020年度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保开办〔2020〕4号)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开展扶贫开发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实施方案》(昌政办发〔2016〕43号)等文件要求,为充分发挥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撬动扶贫贷款资金的放大效应,大力实施针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精准扶贫”,让全县贫困群众得到更多金融支持,紧扣“两不愁三保障”脱贫基本要求和核心指标,切实做到扶真贫、真扶贫、脱真贫、真脱贫,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扶贫小额信贷是中央及省、市、县设立专项扶贫资金,对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进行财政贴息的项目。

第三条 扶贫小额信贷必须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以增加贫困户收入、减少贫困人口和巩固脱贫成果为目标。实施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必须在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扶贫、财政、审计、纪检、承贷金融机构、项目乡镇等相互支持、相互配合、沟通协调和工作交流。

第二章 扶持对象、重点、方式和贷款利率

第四条 扶持对象。扶贫小额信贷要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尤其要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加大支持力度,力保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申贷满足率达100%。

第五条 扶持重点。扶贫小额信贷要精准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生产或能有效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在贫困户自愿和参与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可采取合作发展模式,将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用于有效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特色优势产业,并按要求规范贷款管理,使贫困户融入产业发展并长期受益,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内生发展动力。

第六条 扶持方式。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提供“5万元以下、3年期以内、免担保免抵押、财政贴息、县建风险补偿金”的信用贷款。

第七条 贷款利率。严格执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1月1日起,将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级部门未明确利率转换政策前,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原则上以上年12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定价基准,1年期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加20个基点、1年(不含)—3年期贷款利率(财政贴息利率)加60个基点商承贷金融机构确定执行。

第三章 续贷、展期和追加贷款

第八条 扶贫小额信贷及续贷、展期、追加贷款在脱贫攻坚期内各项政策保持不变(脱贫攻坚结束后如有政策变动按中央及省市政策规定执行)。脱贫攻坚期内,在符合有关条件的前提下,承贷金融机构可为贫困户办理贷款续贷或展期;在已经还清扶贫小额贷款和符合再次贷款条件的前提下,承贷金融机构可向贫困户多次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切实解决贫困户产业发展资金需求,加快和推进贫困户脱贫步伐和巩固脱贫攻坚成果。

(一)续贷。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承贷金融机构应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脱贫攻坚期内,在贷款户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具有还款能力、还款意愿良好、确有资金需求、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可无需偿还本金办理续贷。续贷期限由承贷金融机构根据贷款项目、还款能力等情况综合决定,原则上不超过3年且只能办理1次续贷,办理续贷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二)展期。对符合申请扶贫小额信贷条件、确因非主观因素不能偿还到期贷款的贫困户,承贷金融机构可为其办理贷款展期。一年期以内的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一年期到三年期的中期贷款展期期限不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原则上只能办理1次展期,办理展期的贷款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三)追加贷款。对于通过追加贷款能够帮助渡过难关的,应予追加贷款扶持,避免因债返贫,贷款追加后,单户扶贫小额信贷(含已获贷款)不能超过5万元。

(四)对办理续贷、展期和追加贷款的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要会同县扶贫办、财政局、项目乡镇等部门加强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续贷、展期、追加贷款条件和未经县扶贫办审核同意的,承贷金融机构不得办理续贷、展期和追加贷款。

第四章 贷款程序及要求

第九条 扶贫小额信贷(含申贷、续贷、展期、追加贷款)按照“政策宣传、农户申请、村审推荐、乡镇审核、县级复审、银行审定”六步法办理流程,即:政策宣传到户→贫困户提出申请→村级组织初审→乡镇及承贷金融机构审核并实地调查(乡镇具体负责贫困户政策准入条件审核,承贷金融机构具体负责贷款条件审核)→县扶贫办复核审批→承贷金融机构审定并按相关信贷政策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后发放贷款(续贷、展期、追加贷款的继续执行扶贫小额信贷政策)。

第十条 扶贫小额信贷由承贷金融机构向符合贷款条件的贫困户直接发放,要将信用水平和还款能力作为发放扶贫小额信贷的主要参考标准,发放过程要符合法律法规和信贷管理规定,贷款合同要明确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由中介组织承贷或转贷,承贷金融机构从信贷规模、授信审批、放贷手续、贷款条件等方面对扶贫小额信贷项目给予优先支持,在风险可控和商业可持续前提下,加大扶贫小额信贷的投放力度。

第十一条 扶贫小额信贷必须坚持“放得出、收得回、有效益”的原则,按照有偿使用、按季结息、不定期还本方式进行操作和管理。

第五章 放贷条件、禁贷人员和“严禁”事项

第十二条 放贷条件。申请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含续贷、展期、追加贷款)的贫困户户口必须是本县永久性居民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含已脱贫户),必须遵纪守法、诚实守信、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通过银行评级授信、有贷款意愿、有必要的技能素质和还款能力。

(三)必须将贷款资金用于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产业和项目,且有一定的市场前景。

(四)家庭成员和睦,夫妻关系良好,遵纪守法,贷款人年龄原则上在18至65周岁(含)之间。承贷金融机构也要从实际出发,综合考虑借款人自身条件、贷款用途、还款风险等情况,自主作出贷款决定。

(五)贷款人自愿申请贷款和接受扶贫、财政、承贷金融机构和项目乡镇监督,恪守信用,符合扶贫小额信贷运作管理要求,保证按期还本。

第十三条 禁贷人员。不得对以下人员办理扶贫小额信贷贴息项目业务。

(一)非建档立卡贫困户的。

(二)借新还旧的。

(三)存在恶意逃避银行部门债务的。

(四)在金融机构有到期欠款故意不还的。

(五)有严重违法违纪或其他不良记录的。

(六)有涉黑涉恶问题的。

(七)有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的。

(八)从事国家明令禁止业务的。

第十四条 “严禁”事项。

(一)严禁将发放的扶贫小额信贷以入股分红、户贷企用、转贷、指标交换等交由企业、其他组织或个人使用。

(二)严禁贷款资金用于存款获息、建房、理财、看病、上学、购置家庭用品等非生产性支出,更不能将扶贫小额信贷打包用于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

(三)严禁人情贷款、乡村公务拉用、乡村基本建设挪用贷款资金和贴息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发生。

(四)坚持户借户还,严禁冒名借贷、套取财政贴息资金和信贷资金等违规违法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 扶贫、财政、承贷金融机构和项目乡镇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小额信贷进行督查检查,一经发现违规或违法使用扶贫小额信贷行为,一律收回贷款资本金及财政贴息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行为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下达贷款计划、期限、额度和公告公示

第十六条 下达贷款计划。

(一)按照“目标、任务、资金、权责到县”工作要求,每年12月30日前,各乡(镇)人民政府会同承贷金融机构充分运用贫困对象动态管理调整结果,紧扣发展产业脱贫一批规划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做到应贷尽贷等要求,及时摸清底数、分析研判下年度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需求,并将年度贷款需求情况及时上报县扶贫办。

(二)县扶贫办要会同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核贷款需求的真实性,并将审核结果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联合发文将年度计划下达各项目实施单位,确保于当年3月底前下达第一批年度贷款计划,力争当年11月底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当年完不成放贷计划的乡镇,由县扶贫办商承贷金融机构于当年11月底前调整或收回当年剩余放贷计划和贴息资金,切实提高财政扶贫资金使用效率。

(三)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全力配合县扶贫办做好贷款数据系统录入工作,县扶贫办每月5日前要做好扶贫小额信贷数据比对录入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协同子系统工作,确保数据录入及时、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期限最长为3年,具体贷款期限由借贷主体按生产周期与承贷金融机构自主确定。贷款本金还完后,方能重新办理新的贷款。扶贫小额信贷不得办理借新还旧手续,实行按季结息、不定期还本。

第十八条 贷款额度。扶贫小额信贷贷款额度根据农户申请的项目内容和规模确定,以小额贷款为主,每户贫困户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扶贫小额贷款。

第十九条 公告公示。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和贴息对象审查,强化县乡村三级公告公示,对贷款农户、贷款额度、贴息金额等做到“县上网、乡村上墙”,并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广泛监督,确保扶贫小额信贷“对象精准、用途精准、贴息精准”和“阳光操作”。

第七章 贴息期限、标准、方式及管理

第二十条 贴息期限。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期限为3年,不足3年的据实贴息。对贫困对象动态管理中识别出的错评对象,以贫困对象动态调整剔除时间为准,剔除后不再享受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政策。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放贷和催收贷款,超过贴息期限的贷款利息由贷款农户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贴息标准。按照应贷尽贷、应贴尽贴的原则,对获贷款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政策规定实行财政全额贴息,农户不承担利息。

第二十二条 贴息方式。按照“全市扶贫小额信贷贴息方式统一执行按季贴息”要求,按季足额将贴息资金直接兑付到承贷银行,获贷农户不再先行支付利息。承贷金融机构要按县扶贫办时限要求上报贴息资料。

第二十三条 贴息资金管理。贴息资金由县财政纳入扶贫资金专户管理,实行专账核算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如有结余,按财政扶贫资金政策规定管理。

第八章 贷后管理及贷款回收

第二十四条 贷后管理。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级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扶贫小额信贷政策的宣传培训力度,自上而下层层明确责任,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政策知晓率和认可度。要强化对贫困户的诚信教育,形成银行贷款应按时偿还的广泛认知和自觉认同。挂包干部、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和村两委干部要把中央及省、市等上级政策全面宣传到户,让群众吃透政策,了解政策,提高建档立卡贫困户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和诚信意识,从而规范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贷款行为。

(二)加强户档管理。县扶贫办、承贷金融机构要做好农户贷款申报资料、贷款贴息资料的收集归档和国办扶贫小额信贷贷款数据系统入库管理工作。乡镇要建立以村(社区)为单位的贷款台账,贷款台账要全面,要从农户贷款申请到贷款使用等全过程按年度分类归档、装订成册。

(三)做好预测监测。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积极稳步推进扶贫小额信贷服务创新,切实加强贷款风险管理。对贫困户参与的扶贫产业项目,要做到对贫困户和产业项目双调查,并建立资金监管机制和跟踪监督机制,定期对借款人生活和产业经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对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不利情形要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

第二十五条 贷款回收。

(一)贷款提前预警。对于即将到期贷款,乡镇、承贷金融机构要全面掌握可能出现的贷款逾期等情况,提前预警,做好处置预案,防范和化解逾期风险。要完善风险监测预警机制,及时准确掌握贷款使用情况,对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二)贷款到期提醒。乡镇对即将到期贷款要在到期日60天前通知借款人做好还款准备,承贷金融机构贷款到期30天前信贷系统短信提醒或书面通知借款人按时还款,不得出现拖欠和其它逾期贷款现象。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将对扶贫小额信贷逾期率超过0.5%和存在问题较多的乡镇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第九章 管理职责及要求

第二十六条 各相关单位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管理,做到各尽其责、有分有合、统筹推进。

(一)县扶贫办要加强对扶贫小额信贷组织协调、业务培训、指导和管理,明确责任领导和责任人,落实工作职责,统筹做好县乡村三级联动工作机制,自上而下,全力、全程做好贷款的组织服务管理。县财政局作为财政资金管理部门,要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贴息资金筹措、资金使用监管等工作。县审计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对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的审计监督等工作。县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组要负责扶贫小额信贷资金管理使用规定的执行情况及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等工作。人行昌宁县支行要加强对金融扶贫工作的指导、服务和贷款利率监督,利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加强对承贷金融机构的指导,推动相关部门完善配套机制建设。承贷金融机构要负责贷款资本金的筹措,贷款的审批、发放、回收、结息、贷款清收等管理工作,每月向县扶贫办通报贷款发放和回收进度。乡镇是扶贫小额信贷项目实施的直接责任单位,要做好贷款农户资金需求摸底、审核、推荐、服务、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探索贫困户稳定、持续增收机制,总结宣传推广典型经验。驻村工作队、第一书记、村两委、贫困户挂包单位和责任人要全程参与扶贫小额信贷管理工作,前期协助开展政策宣传、贫困户评级授信、摸清贫困户贷款需求,中期帮助开展贷款使用监督,后期帮助落实贷款回收,确保扶贫小额信贷贷得到、用的好、还得上、有效益。

(二)扶贫、财政、人行昌宁县支行要每季度定期牵头承贷金融机构和乡镇召开扶贫小额信贷工作联席会,及时研究和解决扶贫小额信贷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推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承贷金融机构要切实履行好扶贫小额信贷投放的主体责任,向联席会议报告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回收、贴息、逾期、催收、呆账代偿和贫困户授信等情况,提出加强和改进扶贫小额信贷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章 风险补偿金设立、使用及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风险补偿金设立。

(一)2015年县级设立500万元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其中:省级补助资金300万元,市级补助资金100万元,县级安排资金100万元,由县财政在昌宁农村商业银行开户存储,专项用于承贷金融机构向建档立卡贫困户发放扶贫小额信贷后产生的呆账代偿核销。

(二)县扶贫办、财政局要根据扶贫小额信贷放贷规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商承贷金融机构科学合理确定风险补偿金放大贷款倍数。在县财政运转及调配允许的条件下酌情调整风险补偿金规模。

(三)风险补偿金必须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存款利率为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上浮10%,利息收入补入风险补偿金账户。

第二十八条 风险补偿金使用。

(一)县扶贫办、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要严格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的代偿认定,呆账代偿必须符合承贷金融机构风险分类为损失类贷款的认定标准,并经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审定和报经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由风险补偿金承担80%,承贷金融机构承担20%,呆账代偿包括发生呆账的扶贫小额信贷剩余本金、利息之和,风险补偿金承担利息部分不得超过贷款到期日,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由县扶贫办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拨付给相应的承贷金融机构。

(二)风险补偿金的管理及代偿后的资金补足由县财政负责,风险补偿金及呆账代偿由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管理,实行动态管理,尤其在对应承贷金融机构开设存储的风险补偿金,可根据承贷银行放贷情况,每季度对风险补偿金进行动态调整,对已建风险补偿金而没有承担扶贫小额信贷任务的金融机构,县扶贫办、县财政局要及时撤回风险补偿资金专户上所有资金,对连续两年未承担扶贫小额信贷任务的可注销该专户。

(三)对于项目乡镇扶贫小额信贷本息催收面达100%和贷款到期还款率不低于99.5%时确已发生的贷款损失,要按规定及时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和按约定比例分担损失,已使用风险补偿金进行呆账代偿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要按相关规定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并继续追索,追回已代偿的呆账损失资金,要按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承担比例补入风险补偿金账户;对于扶贫小额信贷到期还款率低于99.5%(含99.5%)的项目乡镇,县扶贫办、县财政局、承贷金融机构要立即暂停扶贫小额信贷发放,并及时通报项目乡镇,限期进行整改,待贷款到期还款率达99.5%以上方可恢复扶贫小额信贷放贷工作。

第二十九条 监督检查。县扶贫办、县财政局可通过财政监督、委托审计、委托中介机构等方式,对承贷金融机构申报代偿的扶贫小额信贷呆账的有关资料进行核查,对弄虚作假逃避债务或虚报冒领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的,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追回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一章 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

第三十条 已获扶贫小额信贷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出现以下情形的,可纳入风险补偿金代偿范围。

(一)借款人因死亡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宣告失踪或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或家庭成员无还贷能力。

(二)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因病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赔偿,或者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

(三)承贷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经诉讼等法律程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四)借款人触犯法律,依法受到制裁,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或家庭成员无还贷能力,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承贷金融机构经法律途径追偿后确定无法收回的贷款。

(五)除以上情况外,对贫困户确无偿还能力、到期未能还款且不符合续贷或展期条件、追索90天以上仍未偿还的扶贫小额信贷,应启动风险补偿机制,及时处置逾期贷款。

第三十一条 上级相关扶贫小额信贷政策法规规定代偿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 批准使用风险补偿金对呆账代偿的贷款,承贷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转入表外核算,账销案存,保留追偿权,继续追索,对追回已代偿的呆账损失资金,按风险补偿资金代偿承担比例返还补入风险补偿资金账户,最大限度减少损失。

第十二章 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申请报告和证明材料

第三十三条 申请报告。承贷金融机构申请风险补偿金到户贷款呆账损失的代偿,需提供呆账代偿申请报告,并组织相关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事由。包括借款人因何种原因于何时由何部门宣告死亡、失踪、散失行为能力、遭受重大灾害或事故,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或家庭成员无还贷能力等,贷款损失金额和收回金额,依据第三十二条规定拟申请风险补偿资金对呆账损失代偿的金额。

(二)申请呆账损失代偿的借款人基本情况。包括借款人姓名、年龄、教育程度、职业、家庭基本情况等;借款人的生产经营、财产的情况及现状。

(三)申请呆账损失代偿贷款的基本情况。包括贷款当初调查、审查、审批、发放、贷后管理、催收等损失形成的全过程。

(四)承贷金融机构会同贷款推荐乡镇,对借款人采取的清收追索措施,取得追偿的证据,核实受偿及损失情况,并制定呆账损失代偿后继续追索的措施等。

(五)申请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的债权证明材料。包括借款合同及借据、催收记录、法院出具的债权凭证、加盖经办银行公章的贷款本息清单(或凭据)、其他债权证明材料等。

第三十四条 证明材料。承贷银行申请风险补偿金对到户贷款呆账损失的代偿,需提供呆账代偿证明材料,主要内容包括:

(一)符合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关于借款人死亡或失踪的宣告,或公安部门、医院、村卫生室、村(社区)出具的借款人死亡证明,或司法部门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或乡镇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无其它债务承担者或家庭成员无还贷能力证明,以及财产或者遗产清偿证明。

(二)符合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气象、消防、水利、地震、民政、公安等部门出具的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偿证明,财产清偿证明。

(三)符合第三十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料:法院判定证明裁决书,或强制执行书、和解协议,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或家庭成员无还贷能力等证明材料。

(四)符合第三十条第五项规定的,应当提交贷款催收证明或清收报告,清收报告应包括债务人的基本情况、形成呆账的原因、采取的补救措施、债务的追收过程,或法院判决书,又无其它债务承担者或家庭成员无还贷能力证明材料等。

(五)符合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根据具体情形提供相应材料。

第十三章 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办理流程及责任追究

第三十五条 办理流程。扶贫小额信贷承贷金融机构申请到户贷款呆账损失代偿的基本程序:

(一)扶贫小额信贷发生呆账损失符合第三十条规定的,由承贷金融机构按第三十三条规定逐户组织代偿申请材料,填写《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审批表》,并对呆账代偿材料内容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二)县扶贫办、财政局对承贷金融机构填写的《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审批表》真实性进行审核,报请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风险补偿金承担部分由县扶贫办、财政局按财政扶贫资金管理要求拨付给相应的承贷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追究。风险补偿金对呆账损失的代偿申请、审查和审批工作有以下违规违法行为的,应当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弄虚作假、虚报瞒报套取风险补偿资金。

(二)工作敷衍导致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证据证明材料出现问题的。

(三)未经过责任认定程序而予以呆账损失代偿的。

(四)越权批准风险补偿资金对扶贫小额信贷,呆账损失代偿或未经批准进行呆账损失代偿的。

第十四章 扶贫小额信贷风险防范

第三十七条 鼓励获得扶贫小额信贷的贷款户,通过参加政策性防贫保险、农业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人身意外险、大病保险、扶贫小额信贷保证保险等保险产品,以防范生产发展中的意外风险,弥补损失。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昌宁县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昌宁县财政局昌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关于印发<昌宁县扶贫到户小额贷款贴息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昌政贫办发〔2015〕2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执行过程中与上级出台政策规定不一致的,以上级政策规定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由县扶贫办负责解释和修订。

附件:1.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贷款农户信息推荐表

    2.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贷款信息采集表

    3.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还款信息采集表

    4.昌宁县扶贫小额信贷风险补偿金呆账代偿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