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84-X-/2019-0717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乡村振兴局 |
公开目录 | 乡村振兴政策 | 发布日期 | 2019-04-02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意见》(国办发〔2016〕22号)、《财政部 扶贫办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民委 农业部 林业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2017)8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方案〉的通知》(云厅字〔2016〕20号)、《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人民政府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涉农资金使用范围负面清单的通知》(云财农〔2018〕87号)、《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做好2019年贫困县涉农资金整合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农〔2019〕7号)等文件精神,为优化财政涉农资金投入机制,发挥财政资金在脱贫攻坚中的主导作用和聚集效应,规范统筹整合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结合我县实际,对《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
第二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主要目标任务:通过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激发内生动力,坚持以整县脱贫摘帽,贫困村脱贫出列,贫困人口脱贫退出为目标;坚持以脱贫短板和弱项为问题导向,以脱贫攻坚规划为引领,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补齐短板和弱项,以重点扶贫项目为整合平台,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帮扶资金投入扶贫开发,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池子蓄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彻底打破“撒胡椒面”和“打酱油的钱不能买醋”的困局,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三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的原则:坚持突出重点、规划引领,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坚持统筹协调、权责匹配,坚持精准发力、注重实效,坚持部门协同、齐抓共管,坚持强化责任、跟踪问效。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是指围绕脱贫攻坚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将中央、省、州及县本级财政安排用于脱贫攻坚领域的涉农资金统筹整合,集中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是指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分配、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由项目主管部门加乡镇模式进行管理,各主管部门及乡镇相互配合、各司其职、统一协作,切实履行资金整合责任。具体职责如下:
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全县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安排、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指导督促、组织协调、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审定、资金审批等工作。
县脱贫攻坚指挥部主要负责配合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统筹整合资金项目管理、实施、协调推进、指导及督促检查,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制定统筹整合资金报账制实施细则,规范核算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做好统筹整合项目资金报账工作,强化资金监管和业务指导。
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及办公室主要负责上下衔接、组织协调、建章立制、编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督促检查等工作,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管理规定,审核扶贫攻坚规划中项目是否符合统筹整合涉农资金支出使用范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部门联席会议交流情况,研究处理具体操作层面遇到的问题,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上级协调组报告。
县扶贫办负责牵头编制及修订“十三五”脱贫攻坚规划,建立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及项目库修订,参与项目审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监督检查,拟定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资金分配方案。
县财政局负责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梳理甄别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台账,及时函告县扶贫办纳入统筹整合范围资金到位情况,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加强资金监管,强化业务指导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参与项目库建立、项目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各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加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争取力度,做好本部门项目实施,本部门行业脱贫攻坚项目储备、规划编制、方案审查、计划下达、项目管理、资金监管、跟踪检查、绩效管理、项目验收,对乡镇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把关,编制整合项目统一实施方案,强化对乡镇的业务指导和培训。
各乡镇人民政府是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乡直各站所及项目村(社区)进行项目规划、方案编制、项目实施、日常管理、资金监管、质量检查、项目验收、绩效评价、资料归档,每年向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申报下年度项目需求计划,确保当年建设项目按质按量完成,确保资金规范安全高效使用。
县人行负责协调各金融部门加大对全县脱贫攻坚的金融支持力度。
第二章 资金整合范围与分配
第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来源包括中央、省、市级财政按照因素法切块下达到县的财政涉农专项资金和县级财政安排的财政涉农资金。具体资金来源为:
中央层面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水土保持补助资金、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技术推广与服务补助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用于一般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持农村公路部分)、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扶贫资金、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生猪(牛羊)调出大县奖励资金(省级统筹部分)、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对农民的直接补贴除外)、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部分)、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全国山洪灾害防治经费、旅游发展基金,以及中央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
省级层面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以工代赈(含示范工程)资金、民族宗教专项资金(发展类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林业补助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新农村建设及城乡统筹专项资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补助资金、农村环境连片整治示范资金、农村危房改造与抗震安居工程专项资金、农业资源与生态保护补助资金、江河湖库水系综合整治资金、山洪灾害防治经费、小型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管护资金、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补助资金、旅游发展资金、供销综合改革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资金。
市级层面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专项资金、高原特色农业及农业产业化发展资金、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专项资金(供销改革)、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专项资金。
县级层面资金: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专项资金、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农村综合改革专项资金。
结合昌宁县实际,对未列入上述范围但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中央资金的,可在不改变资金使用方向的情况下,与上述资金一道统筹使用,属省级、市级、县级专项资金的,纳入统筹整合适用范围,进一步加大统筹整合力度。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社会事业方面资金,要结合脱贫攻坚任务和贫困人口变化情况,完善相关机制,精准有效使用。
第七条 县级财政根据脱贫攻坚目标任务和财力状况,多渠道筹措资金,并切实加大投入规模。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坚持向建档立卡贫困村、深度贫困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非建档立卡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经济发展落后的村组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
第八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划分为约束性任务和指导性任务,约束性任务主要限定在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试点、重点工程等有特定政策要求的项目资金、按政策规定直接兑付到人的补贴资金、省对下据实结算资金以及农业生产救灾、特大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定向使用的资金,约束性任务定向使用,不纳入统筹整合。指导性任务是指除约束性以外的其他任务,指导性任务专项资金纳入统筹整合使用。各部门应清理整合目标任务接近、资金投入方向类同、资金管理方式相近的专项转移支付,推进部门内部资金的统筹整合使用。
第九条 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涉农资金按原渠道下达到县后,县财政区分中央、省、市各级各类资金并详细记录预算指标来源,根据经报备的《昌宁县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安排预算,将调整后的预算下达给实际使用单位,在预算指标账中记录有关资金用途调整情况,并相应做好预决算说明和解释工作,如实反映资金实际使用情况。
第三章 整合资金支出范围
第十条 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应围绕脱贫攻坚规划的整体目标和要求,统筹整合使用,形成合力,发挥整体效益。支出方向包括: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聚焦“两不愁三保障”,补齐脱贫退出短板和弱项。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贫困乡村补齐基础设施短板。主要支持修建小型公益性生产生活设施,包括小型农田水利设施、高效节水灌溉、农村饮水安全设施、土地整治、贫困农(林)场基础设施建设、公益性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实施四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公路安防工程、50户以上不搬迁自然村通硬化路、贫困村村组道路建设等。
(二)支持改善贫困对象的生产生活设施。围绕脱贫攻坚改善贫困对象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增强贫困地区人口自我发展能力和抵御风险能力等方面,包括贫困对象的入户路、串户路、卫生厕所建设、垃圾、污水处理等人居环境改善和村庄环境整治,以贫困对象为主修建的小水窖、小水池、沼气池、节柴灶、太阳能、人畜饮水工程及牲畜厩舍改造等。
(三)支持贫困乡村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加大产业扶贫力度。支持特色优势种养殖业、林草业、农(林)产品加工业,支持农(林)业优良品种、先进实用生产技术推广、种养业循环一体化,建立农产品加工基地、良种繁育基地,对农产品品牌塑造培育、农产品销售流通给予补助,支持发展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族手工业,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壮大村集体经济,引入龙头企业发展规模化、标准化经营,支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等。
(四)支持提高贫困对象就业和生产能力。对贫困乡村有就业培训意愿的贫困家庭劳动力进行技能培训、实用技术培训,开展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发展家庭示范农场,对贫困对象开展科技扶贫,包括优良品种,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和推广等。
(五)支持缓解贫困乡村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扶持建立贫困村互助资金,对贫困乡村增加贫困对象收入的种养殖业、农产品加工农户的贷款贴息补助。
(六)支持探索开展产业扶贫、资产收益扶贫等机制创新,支持通过新型经营主体与金融资本等合作,采取财政贴息、以奖代补和先建后补等方式,带动贫困乡村和贫困人口发展产业,充分发挥财政涉农资金的引导作用和杠杆作用,撬动更多金融资本、社会资本参与脱贫攻坚。
(七)支持“雨露计划”中农村贫困子女初中、高中毕业后接受中、高等职业教育,对家庭给予扶贫助学补助。
(八)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费。用于实施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项目而发生的项目管理费。
(九)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规定用途的有关开支。
第十一条 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不得用于以下方面:
(一)脱贫攻坚规划外项目;
(二)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三)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四)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五)弥补企业亏损;
(六)修建楼堂馆所及贫困农场、林场棚户改造以外的职工住宅;
(七)弥补预算支出缺口、购买各类保险、偿还债务或垫资;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城市扶贫;
(九)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农村基础设施和农业生产发展除外);
(十)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社保等社会事业支出;
(十一)村级办公场所、文化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学校等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十二)其他与脱贫攻坚无关的支出。
第十二条 各项目实施部门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工作需要,从安排的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按照最高不超过1%的比例据实列支项目管理费(涉及贫困户到户资金项目不得列支项目管理费),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或其他费。
项目管理费专门用于与项目前期准备和实施相关的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招投标、项目监理、检查验收、成果宣传、绩效评价、档案管理、项目公示公告、资金监管经费等开支。还可用于与项目管理相关的车辆燃修、办公设备购置及耗材、业务培训、车辆租用支出。
第四章 整合程序
第十三条 建立脱贫攻坚项目库。由县扶贫办牵头组织,按照村级申报→乡镇初审→部门审核→县级会审→领导小组审批的程序,建立全县脱贫攻坚项目库。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应有以下基本内容:项目名称、项目类别、建设性质、实施地点、时间进度、责任单位、建设任务、资金规模和筹资方式、受益对象、绩效目标、群众参与和带贫减贫机制等情况。未明确绩效目标的项目不得纳入县级脱贫攻坚项目库。
第十四条 编制脱贫年度项目计划。县扶贫办负责在每年11月底前根据减贫任务和提前下达到县的资金额度等因素,从扶贫项目库中择优选择相关项目,组织编制完成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各行业部门年度项目计划要充分与脱贫年度项目计划衔接。
第十五条 编制年度统筹资金实施方案。
(一)年度整合方案资金规模,参照上年度各项统筹资金的上级补助数和本级预算安排数,预算年度上级提前下达资金及财政投入政策,测算涉农项目资金到位额度,由县财政局汇总编制统筹整合资金规模计划。
(二)县扶贫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计划,按脱贫攻坚任务轻重缓急原则对年度项目计划中用于农村基础设施及农业生产发展类项目进行综合评定,列出本年度需重点建设的脱贫攻坚项目。县财政局编制年度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使用方案,报县整合涉农资金工作推进协调领导小组审核,领导小组根据县年度脱贫攻坚规划,对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审核后按程序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三)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印发的方案由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按规定报上级部门备案。年度的统筹资金使用方案原则上在每年2月底完成编制。
第十六条 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方案一经确定,未经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批准不得擅自调整。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资金实际来源规模及项目实施情况,考虑其它突发因素,在每年8月15日前可作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方案逐级上报省扶贫办及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坚持“政府领导、部门主抓、乡(镇)村主责、群众主体”的项目管理工作机制。按照“实施主体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查,领导小组审批”的原则,项目审批程序为:项目实施单位依据项目要求编制实施方案报各项目主管部门,各项目主管部门会同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扶贫办、县财政局等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项目审查,审查结果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各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快项目审批及报备工作,审查时限原则控制在资金分配计划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八条各项目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所属领域项目规划制订、实施方案审核、行业技术指导、监管督促推进、验收成效考评等工作,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根据项目批复及工作安排,做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在保证项目质量的前提下,加快项目建设进度。严禁各乡镇和部门擅自申报、组织实施扶贫项目。出现上述情况的一律不予受理,由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自行承担有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和资金缺口的将由县纪委、监委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项目计划及资金下达后,各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研究安排,按相关程序及时启动项目建设。超过3个月以上未启动的项目,由县财政部门收回资金并调整用于当年其他扶贫项目,并严格执行项目备案规定。
第二十条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类项目,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严格执行项目责任制、合同管理制、项目监理制、招投标管理制等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建立有群众参与的全程监督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对已审批下达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调整。因上级政策调整或脱贫攻坚目标调整,确需调整项目的,由乡镇或部门提请、分管县领导同意,经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专题会议研究通过后,方可调整。
第二十二条 按照“谁实施、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督”的原则,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精心组织项目实施,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管理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切实履行项目主体责任。做到项目成熟一个资金到位一个,年度计划的建设任务应在接到上级转移支付后一年内完成。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完成后,由项目责任部门(乡镇)牵头,扶贫办、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村组代表组成验收组开展项目初验,形成初验报告后提请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验收的主要内容:项目建设任务与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完成情况,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情况,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项目综合效益、项目档案资料情况、公示情况等。到户项目必须附有项目户的名单和签字并加盖手印,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有前后对比照片。项目责任部门(乡镇)应将项目从申报至竣工验收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及其它档案资料,按照时间顺序归档、立卷并装订成册,作为项目验收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首次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根据验收组提出的整改意见,在60日内完成整改并再次提交验收申请。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规范操作流程,设立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资金池”。将整合资金集中统筹管理,凡属于整合范围的资金,一律通过“资金池”归集、分配和下达指标。具体操作程序为:
在县财政一体化指标系统内设置“涉农资金整合股”,县财政局在收到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金指标文件后,将纳入统筹整合的资金指标录入“涉农资金整合股”,并于每月15日和30日函告县扶贫办“资金池”资金到位情况,县扶贫办根据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5个工作日内(含审批时间)完成具体资金分配计划并报请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由县财政局将指标下达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根据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批同意的资金分配计划将整合资金拨付各项目实施单位。
第二十五条 建立统筹整合台账。由县财政局按资金类别,建立涵盖整合资金来源、分配、支出情况的整合资金台账,严格控制“资金池”结转结余规模;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建立统筹整合资金明细台账,详细记录具体项目资金拨付、报账情况和结余结转情况;各项目实施部门(乡镇)也要建立资金使用台账,如实记录本部门整合资金的项目进展情况、资金支出情况和结转结余情况等,并于次月5日前上报县财政局。
第二十六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同约定)情况拨付项目启动金。对工程建设类项目,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下的项目,项目启动金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50%拨付;对补助资金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启动金按最高不超过该项目财政补助资金总额的30%拨付;其余资金按照项目施工合同要求和项目实施进度拨款。对直接用于农村贫困人口的补助资金,可采用先建后补等方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一次性兑付。
第二十七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视同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行业部门直接实施的项目,由项目实施部门统一到县脱贫攻坚指挥部报账核销统筹整合项目资金(县级项目实施部门不得将本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转拨各乡镇财政所),县脱贫攻坚指挥部应结合自身实际制定项目实施、检查验收、资金报账等具体实施细则,便于实施风险责任主体的认定,报县财政局备案。乡镇实施的项目严格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乡级报账制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7〕149号)的相关规定执行,按照“谁实施、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检查验收、资金报账、风险责任承担等负责。
第二十八条 县财政局根据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用途特点和部门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各涉农项目主管部门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进行管理。县财政局及时拨付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并加强统筹整合资金的监管。各项目主管部门和实施单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按照权责对等原则落实监督责任,强化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
第二十九条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支付管理,按照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快项目建设和资金拨付使用进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当年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年底结转结余率要控制在7%以内,统筹整合使用的其他财政涉农资金年底结转结余率要控制在18%以内。
第三十一条 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管理制度。各单位应加强项目和资金的管理,并落实绩效管理各项要求,建立绩效评价制度,以脱贫成效为主要标准,年终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开展绩效自评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根据各单位自评情况开展涉农资金整合综合绩效评价,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报有关部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以资金项目公示公告情况、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账务处理情况、脱贫成效等为主。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通过看现场、查资料、访群众的方式开展。
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以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名义通报,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对统筹整合使用涉农资金工作成效好、资金使用效益高的乡镇和部门,在分配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时给予奖励和倾斜。
第七章 监督问效
第三十二条 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的监督机制。县纪委、监委、脱贫攻坚指挥部、财政、审计、扶贫等部门应加大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推进情况、规划衔接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以及整合资金产生的效益,发现违纪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并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坚决查处干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行为,确保统筹整合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三条 建立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审计和检查制度。县审计局要加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专项审计,对查出的违规问题应当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 构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多方监管机制。乡镇财政所要充分发挥就近就便监督管理职能,加强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的巡查、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应及时制止、纠正并报告上级部门。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队、村委会等要深度参与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全面推行公告公示制,阳光操作。统筹整合资金要按照谁分配、谁公开,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进行公示公告。建立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充分保障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公示公告范围:县级要公开资金分配和项目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项目责任部门(乡镇)要公开项目资金来源和实施情况。到户项目必须公开到组,到组项目必须公开到村,村级项目在本村范围内公开;涉及跨乡(镇)实施的项目,除在本乡(镇)范围内公开外,还应在所辖乡(镇)涉及的村公开。
(二)公示公告内容: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资金规模、资金来源、受益对象、项目招投标、实施单位、资金支付、资金结算及审计等情况。到村项目公示公告内容应包含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施工单位及责任人、监理单位及责任人、资金构成和投资标准、质量要求等。到户项目应明确项目名称、受益对象、资金来源及规模、实施时限和责任人、实施目标及成效,资产收益项目应公开投资额、投资对象、期限、受益对象等。同时,县、乡、村三级要做好公示公告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三十六条 严格执纪问责,建立“两办”督查室、纪委、监委为主的联动执纪问责机制。凡群众举报、媒体曝光、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一律从快查处、从严问责,一经查实点名通报曝光,并实施“一案双查”。要把精力集中到强化对主责部门履行职责的再监督、再检查上来,严明脱贫攻坚工作纪律,要对扶贫资金实现全程监管,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对出现把关不严、乱补贴、滥补贴的行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套取扶贫资金的,一查到底,确保扶贫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三十七条 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国家对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38)同时废止。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县扶贫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