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784-/2022-0527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翁堵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24-05-07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为加强翁堵镇政府信息及政务公开管理,保障信息安全和网络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翁堵镇在互联网和新媒体上挂接网页和发布信息,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建立的网站、网页和公示栏必须与镇人民政府形象相一致,必须对其所发布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在互联网上建立网站、网页或发布信息的,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在互联网上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保密审查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建立健全上网信息保密审批领导责任制。公开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五条网站转载网上信息时,应认定所转载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保密性、合法性,并在网页明显位置标注转载时间、转载网站及相关转载信息。
第六条在互联网上建立的网站应与处理涉密信息的内部网络、电子政务专网和与上级部门连接的专线网络实行物理隔离。
第七条对反映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等情况对照保密范围可以公开的非密信息资料,经主要领导审核后,可通过网站或网页向社会公布。对于本单位把握不清涉密与非涉密的信息,交由有关部门鉴定。
第八条信息发布建立完善的信息发布登记制度和规范的信息收集、审核、存贮、传递、备份、监控、处理、报告的工作程序,并制定相应管理制度。
第九条在互联网或公示栏上发布信息,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网站信息发布管理等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