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6X4-/2021-0806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鸡飞镇 |
公开目录 | 农村危房改造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打赢脱贫摘帽攻坚战部署,按照脱贫攻坚“两不愁、三保障”中基本安全住房有保障的要求,明确责任、积极宣传、创新方法、精准实施,全面完成C、D级危房改造,让群众住上安全稳固住房,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
二、改造方式、建设要求和补助标准
(一)改造方式。坚持“修缮加固改造为主”的原则,C级危房只能进行修缮加固改造,达到抗震要求;D级危房中通过修缮加固改造可以达到抗震要求的应当采取修缮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通过修缮加固改造达不到抗震要求的,可以进行拆除重建。
(二)建设要求。
1.严格控制管理建筑风貌。对传统村落和特色民居农村危房改造建设中,严格落实有关保护措施,处理好保护与建设改造的关系,使村落遗产得到有效保护。结合提升农村人居环境和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拆除重建农房设计和施工必须按照厨卫入户、人畜分离的要求进行实施;加固改造的农房必须配建卫生厕所(新建或改造),满足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条件。
2.严格执行改造建设标准。
(1)技术要求:严格按照《云南省脱贫攻坚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口袋书》和《云南省农村危房修缮加固技术指南(试行)2017》指导要求,结合房屋实际情况科学制定“一户一方案”,使用标准、合格的建筑材料,有效解决农村住房安全问题。加固改造方案和拆除重建设计方案必须满足当地抗震设防烈度要求,经加固改造的C、D级危房室内地面硬化、平整,围护结构完整。
(2)面积要求:4类重点对象危房拆除重建后的新房面积原则上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低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兜底解决的特困户,改造房屋的建筑面积按下限标准控制。非四类重点对象新建房屋面积建设标准为人均居住面积不低于13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上限不超过150平方米。
(三)4类人员补助标准。
1.修缮加固。4类重点对象补助资金县级按照C级危房修缮加固户均2.1万元、D级危房修缮加固户均2.5万元切块下达至各乡镇。乡镇根据改造对象实际情况,拟制一户一方案,据实结算。
2.拆除重建和兜底帮建。D级危房重建户补助标准上限为3.2万元/户、兜底帮建补助标准上限6万元/户。各乡镇严格执行上限补助标准,结余资金必须上交县财政,由县级统筹用于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农村危房改造和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不能整合实施,同一贫困家庭不得重复享受两类补助政策。
(四)非四类人员补助标准
1.非4类重点对象C、D级危房修缮加固、拆除重建补助资金按照户均1.5万元切块下达;人居环境改善按照户均0.8万元切块下达。各乡镇不得将补助资金进行平均分配,由乡镇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具体操作中必须坚持一户一方案,据实结算。
2.实施D级拆除重建和无房户新建的非4类重点对象,符合银行贷款条件的可以自愿向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政策性贷款,贷款额度为6万元/户,贷款期限3年,贷款执行固定年利率5%,贷款期内县财政给予每户补助3%的贷款利息,剩余2%由农户自行承担。
3.已脱贫但因自然灾害等原因住房成为危房的农户,实施危房修缮加固、拆除重建的,建设标准和补助政策参照4类重点对象执行。房屋面积不符合4类重点对象建设要求,但符合非4类重点对象建设要求的可按非4类重点对象补助政策执行。
4.户主的父母、配偶、子女中有国家公职人员且与户主收入共享、支出共担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危房改造、人居环境改善相关补助政策。
三、目标任务
2020年计划改造危房4户。
四、依据文件
(一)《昌宁县2018年非4类重点对象危房改造和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27号)
(二)《昌宁县2018年4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