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35N-/2021-0106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温泉镇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1-01-06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温泉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

温泉镇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三资”保值增值,切实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昌宁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和监督制度(试行)》(昌办发〔2014〕87号)要求,结合温泉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金是指:村(社区)、村民小组集体原有积累、发包及上交收入、经营收入、租赁收入、投资收益、土地征用补偿收入、集体资产变卖收入、上级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所形成的货币资金及有价证券。农村集体资产是指:村(社区)、村民小组集体投资兴建和购买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水利、交通、文化、教育等基础公益设施,农业资产、材料物资、债权以及农村集体接受捐赠、资助、奖励等形成的资产。农村集体资源是指:依法属于村(社区)、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自然资源。

第三条 农村集体“三资”属于村(组)集体组织全体成员共同所有,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是决定农村集体“三资”经营重大事项的权力机构。集体“三资”所有权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第四条 全面推行农村集体“三资”委托代理服务,根据“五权不变”(即被代理单位的“三资”所有权不变、使用权不变、监督权不变、收益权不变、处置权不变)和“五统一”(即统一管理制度、统一代理登记核算、统一代管货币资金、统一资金资产资源公开、统一代理建档)的原则,在尊重农民群众意愿和民主权利的基础上,参照相关财务和资产资源管理制度,按照程序合法、手续齐全、服务规范的要求,对农村集体“三资”进行统一管理。镇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工作,保障正常办公经费和明确专人(至少明确1名会计、1名出纳)负责具体业务。

第二章 农村集体资金管理

第五条 财务收入管理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发包、租赁、投资、资产处置等集体收入,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补助、补偿资金,社会捐赠资金,“一事一议”资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等,应当及时入账核算,做到应收尽收。严禁公款私存、私设小金库。要加强票据管理,杜绝“白条”抵库,要定期与开户银行核对账目,定期盘点库存现金,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第六条 财务开支审批制度。日常开支按规定程序审批,重大事项开支应当履行民主程序。村(社区)报账1000.00元实行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由村委会主任审批;1000.00—5000.00元实行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村委会主任和挂村领导统一审批;5000.00—10000.00元除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外,村委会主任和挂村领导审核后,还需财务分管领导审批同意;10000.00元以上除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外,需经挂村领导、财务分管领导、镇长审批;50000.00元以上的大额支出,由村民委员会主任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提出资金使用计划讨论通过后,按限额审批制度进行审批。村民小组报账村民小组长组织召开村民大会或户长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会议讨论通过后,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报民主理财小组、村务监督委员会备案。支出发生后,报账员将合法原始凭证交民主理财小组审核,交村务监督委员会主任、村(社区)主任审核签字后,实行村民小组长“一支笔”审批,由村级报账员到镇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报账。如发生大额支出(5000.00元—20000.00元),经村(社区)“两委”集体研究同意后,需经挂村领导、财务分管领导审核签字;20000.00元以上的,用款计划需报镇人民政府备案审批。财务流程完成后,要按照财务公开程序进行公开,接受全体成员监督。

第七条 农村财务定期报、结账制度。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报账员必须每月到镇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集中进行财务收支核算1次,财务收支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并按规定的时间(每月25日——30日)到镇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报账。

第八条 资金管理岗位责任制度。农村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的会计和出纳从镇财务人员中择优聘用两名担任。负责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集体经济组织的会计核算工作。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不再设会计和出纳,只设1名报账员,负责本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的资产、资源、资金往来、经费收支等报账工作。报账员由各村(社区)委会副主任兼任,村民小组由村民小组长兼任。镇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在镇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接受镇人大、纪委、财政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财务公开制度。各村(社区)委会、村民小组应实行财务公开制度。要将财务活动情况及有关账目,定期逐笔逐项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年初公布财务收支计划,每季度公布各项收入、支出情况,年末公布各项财产、债权债务、收益分配等情况。

第三章 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第十条 资产清查制度。各村(社区)要定期进行资产清查(每年至少清查1次),重点清查核实集体经济组织的各种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做到账表、账账、账证、账据、账实“五相符”。

第十一条 资产台账制度。集体所有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本建设设施等,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00元以上的,必须按资产的类别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及时记录资产增减变动情况。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应当登记承包、租赁单位(人员)名称,承包费或租金以及承包、租赁期限等。已出让或报废的,应当及时核销。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出让集体资产,以参股、联营、合作方式经营集体资产,集体经济组织实行产权制度改革、合并或者分设等,要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但因条件限制不便于进行评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用民主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资产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资产的承包、租赁、出让,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其协商、招标投标方案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镇纪委监察室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招标方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协商方案和结果、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四条 资产承包、租赁、出让制度。集体资产实行承包、租赁、出让要制定相关方案,明确资产的名称、数量、用途,承包、租赁、出让的条件及其价格、是否招标投标等事项,同时履行民主程序。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超过3年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程序规定。承包、租赁、出让经营时,必须依法依规签订经济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镇纪委监察室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所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村级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备案。承包费和租金要通过收益评估来确定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承包费和租金的收取方式。承包费、租金和出让收入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

第十五条 资产经营制度。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决定集体资产的经营方式。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资产,可以采取招标方式发包、租赁和拍卖等形式开发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经营的,必须明确经营责任,提出经营目标,按照集体资产的经营和使用规定,保证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确定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和收益分配机制,并向全体成员公开。集体经济组织实行股份制或者股份合作制经营的,其股份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集体资产经营可以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按照平等、公开和资产保值增值的原则,签订承包或租赁合同,实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承租人对原承包、承租的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要定期对集体资产的使用、维护和收益进行检查,确保集体资产的安全和保值增值。

第四章 农村集体资源管理

第十六条 资源登记簿制度。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林地、草地、荒地、滩涂等集体资源,要建立集体资源登记簿,逐项登记。资源登记簿的主要内容包括:资源的名称、类别、坐落、面积等。实行承包、租赁经营的集体资源,还应登记资源承包、租赁单位(个人)的名称、地址,承包、租赁资源的用途,承包费或租赁金,期限和起止日期等。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发生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事项等要重点记录。

第十七条 资源评估制度。集体经济组织以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要进行资源评估。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中介机构实施。评估结果按权属关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确认,同时报镇人民政府审核。但因条件限制不便于进行评估的,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审议通过,可以用民主决策的方式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资源公开协商和招标投标制度。集体所有且没有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土地、林木、山岭、园地、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的承包、租赁,应当采取公开协商或者招标投标的方式进行。以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方式承包、租赁集体资源的,其协商、招标投标方案要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镇纪委监察室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招标方案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招标中享有优先中标权。“四荒”土地未经批准不得进行非农业建设。协商方案和结果、招标投标方案、招标公告、招标合同等相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资源承包、租赁制度。土地、山林的承包、租赁期限不得超过本轮承包期限的剩余年限,其他资源的承包、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年,超过3年的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包、租赁必须依法依规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合同报镇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同时报镇纪委监察室备案并向全体成员公开。所有经济合同及有关资料要及时归档并报镇农村集体财务及资产管理办公室备案。承包费和租金要通过收益评估测算来确定,并由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审核。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选择承包费和租金收取方式。承包费、租金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纳入账内核算并定期向全体成员公开。在同等条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合同期满后,原承包人、承租人对原承包、承租项目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和租赁权。

第二十条 集体建设用地收益专项管理制度。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是集体资产和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收益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增加集体积累、集体福利和公益事业等方面,改善农民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收益要纳入账内核算,严格实行专户存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审计监督。

第五章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村民监督制度。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收益分配方案,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经营方式的确定及变更,购置或者处置重要固定资产,重大投资项目或举债,集体经济组织产权制度改革,以及其他有关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重大事项,都要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履行民主程序,以保障广大村民对集体“三资”的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定期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布资金、资产、资源运营情况,听取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接受全体成员的监督。

原集体经济组织或负责人违反村民自治法的民主程序,未经村民代表会议表决通过,所签订的经济合同时间过长,承包费用明显偏低、有失公平的,经有关部门认证,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承包人签订经济合同后不按照合同规定按期缴纳承包费的,视为违约,集体经济组织有权收回重新发包。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三资”管理的审计监督制度。村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的事项进行监督,对集体“三资”使用、维护和收益分配不当的要提出整改意见。农村集体“三资”的审计监督工作及对集体经济组织资金的使用和收益分配进行定期审计工作。镇人民政府将对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集体资金、资产、资源问题进行专项审计、重点审计,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及时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挥职能作用,强化监督检查。充分发挥农村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特别是纪检、监察、财政、农业农经等单位的职能作用,加强指导,强化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促进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运行。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