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21-06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公开目录 | 安全生产工作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1-06-15 |
文号 | 浏览量 |
温泉镇防范“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百日攻坚行动公告
为坚决遏制“小火亡人”火灾事故多发势头,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温泉镇人民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21年7月20日在全镇范围内部署开展“小火亡人”火灾事故百日攻坚行动,现将百日攻坚行动公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及重点
(一)居(村)民住宅和用于住人的出租房,重点是城市老旧小区、群租房、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等。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
2.在室内、楼道或门厅违规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违规充电的。
3.采用易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性建筑物的。
4.疏散通道、楼梯间堆放易燃可燃杂物或严重堵塞,不具备安全疏散条件;出租房向上向下的安全出口锁闭,或通往室外的电子锁户门不能确保断电后向外开启;消防车通道不畅的。
5.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超负荷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入户总闸、电表箱未加装用电保护装置,违规拆除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在配电箱内或箱下放置可燃物;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的。
6.住宿与使用柴火、炭火、液化石油气等作燃料的厨房设置于同一房间;住宅内违规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人员离家或入睡时未关火关电关气等违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的。
7.建筑外窗违规设置铁栅栏(未留逃生ロ)、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8.擅自增加居住人数,或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的。
9.物业小区、出租房未按规定配置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或建筑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10.物业服务企业、出租或承租人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
11.社区或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微型消防站,未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消防宣传教育、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的。
12.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未经过消防审查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消防设施设备未保持完好有效;无物业管理公司且未探索自行管理模式,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的。
(二)临街门店(商业网点),居民自建房或公房用于生产经营的小场所,搬迁安置点扶贫车间等。
1.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场所合用,不符合《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合用场所消防安全技术要求》(GA703-2007)的。
2.在人员密集场所停放电动自行车(充电)的。
3.私拉乱接电线、超负荷使用大功率电热器具、使用不合格电器产品;入户总闸、电表箱未加装用电保护装置,违规拆除或用铜丝、铁丝代替保险丝;在配电箱内或箱下放置可燃物;电气线路、移动插座直接安装、设置在可燃物上的。
4.违规经营、存放汽油、柴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可燃物品的。
5.在店内焚香、点蜡、烧纸、点长明灯而无人看守的。
6.采用易燃可燃夹芯彩钢板搭建临时性建筑用于生产、经营和仓储;在冷库保温板材上安装电器设备或电气线路穿越保温板材未作穿管隔热处理的。
7.疏散楼梯、安全出ロ设置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8.建筑外窗设置金属栅栏(未留逃生ロ)、广告牌等影响疏散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9.临街门店、九小场所未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或未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的。
10.场所使用者未定期开展防火检查、巡查、培训和灭火疏散演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