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35N/20250725-00002 发布机构 昌宁县温泉镇
公开目录 养老服务信息 发布日期 2025-07-25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温泉镇敬老院入住政策明白卡

一、特困供养人员

(一)入住对象

纳入特困分散供养的人员,符合条件(精神病患者和患有传染性疾病患者除外)的,都可以入住敬老院集中供养。精神病患者以残疾证为准,传染性疾病患者以医院体检报告为准。目前全镇有特困分散供养人员92 人,其中多重(精神)残疾 25 人,可动员体检入住 67 人。

(二)集中供养资金补助标准(2025年 7 月 1 日起)

1.生活补助:1000元/人·月;

2.护理补助:以个人自主吃饭、自主穿衣、自主上下床、自主如厕、自主室内行走、自主洗澡六项指标进行评估,4 项以上能自主完成的为具备生活自理能力,补助 311 元/人·月;3 项能自主完成的为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补助 518 元/人·月;2项以下能自主完成的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补助 1035 元/人·月。

3.按照个人生活自理能力评估结果,生活补助+护理补助(一档 2035 元/人·月;二档 1518 元/人·月;三档 1311 元/人·月)全部用于个人住敬老院的费用支出,个人不再缴纳任何费用,总之入住敬老院特困供养对象的吃、穿、住、医、葬全部由敬老院承担。

二、经济困难失能老人入住

(一)入住对象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且自愿入住敬老院的失能老人(参照特困供养自理能力评估标准,经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老人,具体为60-79 周岁的低保对象)和高龄老人(年满 80 周岁及以上的低保对象,此类人员不需进行自理能力评估),精神病患者和患有传染性疾病患者不得入住。

(二)收费标准及补助额度

根据《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工作的通知》(云民发〔2025〕19号)文件要求,财政对纳入集中照护的经济困难失能老人给予资金补助。

1.收费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服务标准不得超过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即2035元/人·月),所以,此类人员入住敬老院的收费必须控制在 2035元/人·月以内。

2.补助额度:补助标准扣除个人的低保金、残疾人“两项补贴”以外实行差额补助。比如董xx 月领取低保金 300 元,领取残疾人“两项补贴”180 元,合计 480 元,入住敬老院每月应交2035 元,扣除原领取的 480 元以外不足的 1555 元由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3.补助发放:补助资金实行先住后补,入住人员与敬老院签订协议,当月应交费用由本人或家属全额缴纳,根据照护协议和缴费收据,应补差额于次月支付到个人基本账户。

4.与特困供养对象相比,此类入住人员的生活、照料护理以外,治病、安葬费用需由家属承担。

三、社会化养老人员入住

除以上两类人员外,自愿入住敬老院集中养老的老年人,入住费用自理,具体收费标准参照《昌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制定全县农村敬老院基本养老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批复》(昌发改价格〔2022〕3 号)文件执行。

(一)床位费:单人间 600元/人·月,双人间 400 元/人·月,三人间 300元/人·月,四人间 200元/人·月。

(二)护理费:一级护理 1500元/人·月,二级护理 1000元/人·月,三级护理 600元/人·月,特殊护理:护理标准由敬老院与入住老人及其家属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