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251205-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5-12-05 |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草原火灾,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确保全镇森林草原资源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规定和县委、县政府规定,温泉镇人民政府就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灭火期
2025年12月1日至2026年6月15日为全镇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6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灭火区
全镇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其他易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灭火期相关规定
(一)各村、镇直各单位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广泛开展森林草原防灭火宣传,严格执行24小时专人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严格执行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落实林区网格化管理和常态化巡护。
(二)加强火源管控,强化防范意识,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荒烧茬、烧灰积肥、焚烧秸秆、焚烧垃圾、燎地埂、烧烤加工、爆破作业以及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烤火取暖、打火把、放孔明灯、举办篝火活动等行为。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要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经审批的用火,要严格按照要求在指定时间、地点、现场责任人和充分的扑救准备下组织实施,做到火灭人走、安全可控。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用火。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内,所有人员必须自觉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站和巡护人员的防火检查,对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实名登记、扫防火码、安全检查,对携带火种、易燃易爆物品及其他可能引发森林草原火灾物品的,实行集中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
(四)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五)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草原防火通道、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违者将依法严惩。
(七)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各村、镇直各单位严格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应当立即报告温泉镇人民政府或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镇森林草原防火指挥所电话:0875-7891209特此通告。
昌宁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2025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