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21-0421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4-21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严禁在野外烧田埂地边、甘蔗地、牧草地、秸秆以及烧炭、焚烧垃圾、烤火、野炊等,严禁在林区吸烟、烧纸、烧香、烧蜂等,严禁使用火把照明,严禁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一经发现,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47条,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严禁出现因违规用火,导致失火和故意放火纵火等行为。 一经查实,将按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规定,情节较轻,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危害公共安全,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共财产等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 第三,严禁进山卡点值守人员在登记检查时,对过往人员、车辆等,未做到全面排查登记、未有效收管火源。 一经发现,将按照《昌宁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8条,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四,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用火、玩火。 一旦用火、玩火引起森林火灾,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49条,造成的损失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五,严禁无组织、无秩序开展扑火工作,严禁未经专业培训、缺乏实战经验的指挥员直接指挥扑火行动,现场指挥部和指挥员未经火场勘察、态势研判和安全风险评估,不得直接部署力量、开展扑火行动。 若因扑救森林火灾时,由于指挥不当发生1人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重伤事故的,将按照《昌宁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8条,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严禁出现有案不报,接案不查,查案不处,阻碍、干扰查办森林火灾案件行为。 若有违反,将按照《昌宁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8条,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发现森林火灾隐患未及时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和未及时采取森林火灾扑救措施的,一经发现,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46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严禁各部门、各乡镇、各村(社区)、各林场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出现“五个关键人”责任落实不到位、措施落实不力导致火灾发生(五个关键人:乡镇长、村委会主任、村民小组长、户长、林权所有者) 一经发现,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46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严禁各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各林场在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中,出现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 一经发现,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五章、第46条,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指挥机构办公室未严格执行24小时全天值班制度、森林火灾专业扑火队未严格执行24小时全天执勤、备勤制度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昌宁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8条,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 第十一,各单位、各乡镇、各村(社区)、各林场对林区、林区施工单位、风景旅游区、自然保护区、输电线路、垃圾集中焚烧点等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对发现隐患问题听之任之或整改不力的,一经发现,将按照《昌宁县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办法(暂行)》第8条,视情节给予有关责任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严禁发生火灾后,出现“瞒报、谎报或者故意拖延报告造成重大损失”,严禁出现“多头报告、越级上报、瞒报、误报等情况导致工作被动”,严禁出现“发生火灾后因舆论造成影响”等情况发生。 若有违反,将根据《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第47条规定和干管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要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