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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35N/20241008-00005 发布机构 昌宁县温泉镇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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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昌宁县 2025 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昌宁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保山市医疗保障局 保山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保山市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24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保医保〔2024〕33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为全面落实全民参保计划,凡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均应参加我县城乡居民医保,做到应保尽保,不断保、不漏保。

(一)2025年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执行率100%。

(二)已脱贫人口、农村低收入人口应保尽保。

二、筹资对象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范围覆盖县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具体包括:

(一)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昌宁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县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手续)。

三、筹资标准

(一)一般人员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400元。

(二)参保资助

1.城乡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重点优抚对象、计生特殊救助人员享受全额资助,个人不需要缴费。

2.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计生一般救助人员,按每人18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20元。

3.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按每人45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355元。

4.城乡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一二级残疾人、低收入家庭中60周岁以上的贫困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含三级残疾中的智力和精神残疾人),按每人120元定额资助,个人缴费每人每年280元。

5.重点优抚对象名单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计生特殊救助人员、计生一般救助人员名单由卫健局提供,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名单由农业农村局提供,其他特困、低保等人员名单由民政局提供。数据截止2024年8月31日,此后新纳入的特殊人员纳入参保资助,但已缴费的不予退费,后期调整为普通人员的,个人缴费不再补缴。各部门名单交叉、重合人员按就高原则享受资助。

6.重点优抚对象参保资助资金由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计生特殊救助人员、计生一般救助人员参保资助资金由卫健局提供,未纳入监测对象的脱贫户参保资助资金由各级财政提供,其他人员参保资助资金由医保局医疗救助资金提供,参保资助资金由各对应部门归集后拨付到昌宁县财政局社保基金专户。

四、缴费时间及待遇享受期

2025年度城乡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2月25日。待遇享受期为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在集中缴费期按规定缴费的城乡居民,从1月1日起开始享受待遇。

(一)新生儿继续执行“落地”参保政策,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0元,在出生90天内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开始享受待遇,出生超过90天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开始享受待遇。

(二)当年退役的军人及随迁的由部队保障的随军未就业配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中断缴费且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参保人员、当年毕业的大学生、当年刑满释放人员,可在集中缴费期结束后补缴,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0元,参保缴费后享受待遇。

(三)当年动态新增的已脱贫及农村低收入人口,可在集中征缴期结束后补缴,按参保资助标准缴费,自参保缴费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其他未在集中缴费期参保缴费的,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0元,2025年7月1日至2025年12月25日,个人缴费每人每年1070元。从缴费当月起3个月内为医保待遇享受固定等待期,其中未连续参保的,每多断保1年,在3个月的固定等待期基础上再增加1个月的变动等待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予报销。

(五)以上政策,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政策执行。

(六)缴费时缴费人须认真核对参保地信息无误后再缴费。若发现与当前参保地不符,请前往当前参保地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或县医保中心完成参保登记信息确认后再办理缴费,以免因信息有误影响待遇享受。错缴到异地的,在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25日前到乡镇党群服务中心报备、转移。

(七)为避免重复参保,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大学生医保、异地居民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昌宁县城乡居民医保。

(八)除错误缴费、2025年1月1日前自然减员等特殊原因外,中途不予退保。对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缴费方式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已参保人员可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中国建设银行裕农通服务点社保二维码缴费、“农行云南分行微银行”微信公众号、云南农村信用社的手机APP以及一部手机“办事通”APP等线上渠道完成自主缴费。

(二)缴费人可持身份证(或户口本、社保卡)及银行卡到各乡镇街道党群服务中心、村委会或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线下缴费。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扎实有序推进征缴工作,确保按时按质完成参保工作。

(二)明晰职责,扛实工作责任。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涉及面广,任务艰巨,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按照工作职责,强化责任担当,精心组织,紧密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2024年10月底前完成征缴数的70%,11月底前完成征缴数的90%,12月进行查缺补漏,年底前完成收尾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1.参保完成情况将纳入对各乡镇目标管理考核内容,强化目标管理。

2.县税务局、县医保局为牵头实施部门,负责全县居民医保征缴的统筹部署和组织协调工作。

3.各乡镇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居民参保缴费工作主体责任,负责参保情况摸排、宣传引导、组织实施、信息统计、异地参保凭证收集和费用征收等工作。各村(社区)应充分考虑参保人实际情况,配备引导人员,设置接待窗口,帮助居民缴纳保费。

4.县财政局负责各类参保资助、补助资金保障划拨工作,按时足额落实财政配套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基金安全。

5.县融媒体中心要协同县税务局、县医保局,积极开展宣传工作。

6.县民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各部门资助对象的动员及信息审核工作。

7.县公安局、县人社局要加强与县医保局的数据共享、比对,县人社局要做好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工人、失业人员等群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8.县教体局、县残联、县妇联负责在校中小学生、残疾人、妇女、儿童等群体的宣传动员工作。

(三)加强宣传,营造浓厚氛围。各乡镇、相关单位要充分发挥自己优势,协同开展宣传工作,大力宣传城乡居民医保的目的和意义,参保方式及政策变化,用正反两方面典型事例、身边事身边人,教育引导广大居民积极参保,营造良好氛围,提高城乡居民参保缴费的积极性。

(四)强化监督,确保工作质量。各乡镇、相关单位要进一步提高风险意识,要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减少现金缴纳,确

保居民保费安全,不得将其他收费与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捆绑收费,县医保局、税务局要对征缴工作进行不定期跟踪督促,确保征缴工作保质保量有序开展。

(五)加强保障,确保经费到位。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涉及群体多,覆盖面广,征缴难度大,根据《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保政办发〔2019〕52号)规定,为征缴工作提供基本的、必要的经费保障支持,确保征缴工作顺利进行。为有序推进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确保征缴安全高效,服务优质便捷,按照1元/笔的标准给予各乡镇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经费补助,经考核后支付。

附件:昌宁县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数量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