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235-/2022-0107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勐统镇 |
公开目录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发布日期 | 2022-01-07 |
文号 | 浏览量 |
勐统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将勐统镇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为全镇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2年3月1日至4月30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三、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严禁一切非生产性用火,生产性用火必须进行审批,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四、生产性用火必须严格执行“五不烧”的规定:未经批准不烧;未开好防火线不烧;未准备好打火工具不烧;刮风、高温、干旱天气不烧;无人看守不烧。
五、各村(社区)以及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强化宣传、检查、巡查力度。电力、通讯线路等产权单位和旅游服务单位以及个人要定期检查防火安全,消除火患,确保安全。
六、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防火码”扫码登记以及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主动上交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七、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八、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期内、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但未造成森林火灾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加大火灾防控力度,在防火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外的野外用火,各村(社区)依据村规民约处理并按规定收缴违约金。
十、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村(社区)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镇办公室电话:7870256。
特此通告。
勐统镇人民政府
2021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