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15A-/2020-1015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更戛乡 |
公开目录 | 救灾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0-1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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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救灾概念
1.5 工作方针和原则
2.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2.1 灾情报告
2.2 灾情等级划分
3.救灾应急
3.1 中灾
3.2 大灾
3.3 特大灾
4.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4.1 应急机构
4.2 部门职责
5.经费和物资
5.1 经费
5.2 物资
5.3 经费和物资使用管理
6.报道宣传
7.奖惩
7.1 奖励
7.2 惩处
8.其它
9.附则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乡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4 救灾概念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1.5 工作方针和原则
(1)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各村应当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制定抗灾救灾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组织广大干部、群众,发挥民兵的突击作用,共同做好抗灾救灾工作。
2.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2.1 灾情报告
(1)自然灾害发生后,村委会和乡人民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的措施,生产、生活上必须解决的问题等。
(2)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谎报。
(3)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会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2.2 灾情等级划分
2.2.1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灾区死亡人数100人以上;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
2.2.2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5%至1%,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2%以下;
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0.3亿元以上,0.5亿元以下。
2.2.3 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至20%;
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0.3%至0.5%,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至1.5%;
灾区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灾区直接经济损失0.1万元至0.3亿元。
2.2.4 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3.救灾应急
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3.1 中灾
灾情发生后,乡镇人民政府和灾区村委会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乡人民政府根据灾情,及时给予指导和帮助。主要工作有:
(1)视情况向县人民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
(2)乡级民政、财政、农业、水利、国土资源、通讯、交通、电力、教育、卫生、公安等部门视情况派工作组到灾区调查灾情,协助当地村委会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3.2 大灾
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乡人民政府和灾区村委会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救灾捐赠,开展互助互济活动。
乡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召集有关部门,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组织乡级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协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
(3)乡人民政府领导率工作组赶赴重灾区帮助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慰问受灾群众。
(4)向县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县政府支援。
(5)乡民政办视情况组织救灾捐赠,支持灾区。必要时,按国家有关规定,举行灾情新闻发布会,表示接受外援的意向。
3.3 特大灾
灾区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乡人民政府和灾区村委会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中央和省、市、县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立即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乡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1)立即召开紧急会议,研究部署抗灾救灾工作。
(2)根据灾情,必要时决定在灾区采取有关紧急措施。
(3)以乡党委、乡人大常委会、乡人民政府名义向灾区发慰问信。
(4)乡人民政府领导立即赶赴重灾区担任现场抗灾救灾临时指挥机构总指挥,直接组织指挥抢险救灾。
(5)迅速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及救灾情况,请求上级部门支援。
(6)乡级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规定职责迅速开展工作。
(7)乡民政办立即组织救灾捐赠,支援灾区。
4.应急机构和各部门职责
4.1 应急机构
乡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乡民政办,主任民政助理担任,副主任由宣传、财政、教育、农业、水利、建设、地震、国土资源、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向县委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负责与灾区抗灾救灾指挥部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保持联系。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5)负责处理乡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乡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4.2 部门职责
乡人民政府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有关部门按本预案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工作。
(1)抢险
组成单位:武装部、民兵组织等。
主要职责:由乡人民政府协调民兵组织,必要时请求县人民政府协调驻保部队,视情况派出救灾部队及民兵抢救被压埋伤员,寻找失踪人员;抢救国家重要财物、文物;运输救灾人员和急救物资;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工程抢险抢修;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生活。
(2)查灾核灾
组成单位:民政、水利、国土资源、农业、交通、教育、卫生等。
主要职责:负责灾情的收集、汇总、核实和评估。
(3)灾民转移安置
组成单位:民政部门及各级基层组织
主要职责:做好灾民的紧急转移和安置工作,处理死难者的善后事宜;发放救灾款,调配救灾物资,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
(4)应急资金
组成单位:财政、民政和信用社
主要职责:经乡人民政府批准,及时下拨救灾经费,指导、督促灾区做好救灾款的使用、发放和信贷工作。乡级有关部门要视灾情尽力筹措资金支持灾区。
(5)医疗、防疫
组成单位:卫生部门。
主要职责:迅速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院或医疗所,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源、食品等,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控制疫情;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6)物资供应
组成单位:民政、供销等部门。
主要职责:做好抗灾救灾物资特别是群众生活急需物资的组织、供应、调拨和管理。
(7)交通运输
成单位:派出所、农业中心等部门。
主要职责:尽快抢修被毁的公路、桥梁及有关设施,保障灾区交通,优先保证抢险救援人员、伤员、救灾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转移、疏散。
(8)通讯
组成单位:邮政、通讯等部门。
主要职责:及时组织力量抢修灾区通信设备和线路,保证抗灾救灾通讯畅通,必要时,经批准后,可调用其他有关部门的通讯系统。
(9)基础设施和应急恢复
组成单位:水利、电力、邮政、通讯、农业等部门。
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修灾区受损水利、电力、交通、通讯等设施及供水设施,指导城村房屋抢险排险,负责损毁农田的修复,尽快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10)治安保卫
组成单位:派出所。
主要职责:协助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负责灾区首脑机关、机要部门、广播电视、新闻、金融、救灾物资等的安全和火灾预防及扑救。
(11)宣传报道
组成单位:宣传、民政、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抗灾救灾工作宣传报道,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等有关信息,负责回答国内外有关灾情的询问。
(12)灾情预防与监测
组成单位:水利、国土资源、防汛抗旱等部门。
主要职责:负责地震、气象、地质灾害监测及预报,做好泥石流、滑坡的防治,负责防御水患和汛期水情监测。
(13)次生灾害预防
组成单位:卫生、水利、农业、教育、卫生、国土资源、邮政、通讯等部门。
主要职责:由乡抗灾救灾综合协调领导办公室负责召集有关部门对灾害经济损失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及时上报乡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次生灾害防治措施。
(14)接收援助
组成单位:民政办
主要职责:按灾情和国家有关规定,接收国际社会提供援助;做好国内外社会各界救援资金、物资接收、安排工作。红十字会负责本系统内的接收捐赠工作。
5.经费和物资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通过自力更生、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保险补偿、社会捐赠、信贷和国家救济扶持等多种渠道解决。
5.1 经费
乡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中灾的经费补助限于:自然灾害救济事业费,泥石流、滑坡治理及搬迁补助费,水毁工程补助费,防汛抗旱补助费,人畜饮水困难补助费,水毁公路修复补助费,学校、医院、机关及其他事业单位受损补助费等。
5.2 物资
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特大灾、大灾、中灾的物资扶持包括:粮食、食盐、衣被、籽种、农药、化肥、农膜、钢材、水泥、玻璃、汽油、柴油、煤油、帐篷、铁丝、铁钉、橡胶、塑料、油毡及其他急需物资。
5.3 经费和物资使用管理
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必须按规定的范围、项目、标准和办法,重点使用,专款专用,专物专用,并加强管理和监督,不得发生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贪污等违法违纪行为。
村委会和乡级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底应当对抗灾救灾经费和物资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乡人民政府及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纪委监察室要随时对灾区抗灾救灾款物安排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6.宣传报道
灾情的宣传报道应严格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同时,结合我乡实际,对灾情的宣传报道作如下规定:
(1)轻灾原则上不宣传报道。
(2)中灾报昌宁广播电视台报道、保山日报、保山电视台进行抗灾救灾报道,并争取在云南日报社、云南电视台、云南人民广播电台发一条简短消息。
(3)大灾可视灾情作适度宣传报道。
(4)特大灾各新闻单位全力做好宣传报道。
(5)灾情数据未经核实和有关部门批准,不得公开报道,更不允许上网公布。
7.奖惩
7.1 奖励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乡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予以精神和物质奖励:
(1)灾害预报及时、准确,使国家和人民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抢险救灾,抢救人民生命财产和公共财物,成绩突出的;
(3)开展防灾减灾科学研究成果显著的;
(4)提出重大建议,使救灾水平显著提高的;
(5)遵守宣传规定,成绩突出的;
(6)在抗灾救灾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7.2 惩处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虚报、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抢险救灾中,领导、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3)对如实反映灾情、揭发违法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4)截留、克扣、私分、挤占、滥用、挪用、倒卖、贪污抗灾救灾款物的;
(5)不按宣传规定进行宣传报道或上网公布灾情,造成严重影响的;
(6)在抗灾救灾工作中有其他违法乱纪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8.附则
9.1 地震的抗震救灾工作按《更戛乡人民政府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执行,地质灾害防灾减灾工作按《更戛乡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执行。
9.2 本预案由乡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解释。
9.4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