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15A-/2021-0619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更戛乡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6-19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采集保护管理的通告

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脂采集保护管理的通告

全县广大人民群众,森林经营单位:

近年来,随着松脂市场价格的上涨,一些个体和森林经营单位为获取短期经济利益,出现幼树采脂、超割面、多割面、超强度、掠夺性等违法违规采脂行为,导致松树资源遭到不同程度的破坏。为切实规范、加强松脂采集保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2007)、《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云南省松脂采集管理办法》(云林规〔2020〕5号)等相关规定,现将全县加强松脂采集保护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脂采集规划在县森林和草原资源管理站技术指导下,由各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各林场结合辖区森林状况组织技术人员合理划定松脂采集区域,报县林业和草原局审核形成县级松脂采集规划,并上报市林业和草原局备案。

二、林权所有者、松脂采集个体和森林经营单位进行松脂采集应符合松脂采集规划,并分别向县林业和草原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松脂采集报备,未经采脂规划和采脂报备不得随意采集松脂。

三、下列区域林木不进行采脂规划,禁止松脂采集活动:

(一)自然保护地(昌宁县澜沧江县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国有林场(国有林场定向营造采脂林除外)、革命纪念地、种子园基地以及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林木;

(二)国防林、实验林、种质资源林、母树林、风景林、水源涵养林以及国有林内的林木;

(三)承担生态效益功能的国家一级、二级公益林和省级公益林林木;

(四)高速公路、省道、县乡公路、乡村公路沿线100米可视范围内的林木;

(五)存在林权争议的林木。

四、计划采脂年限结束,对不符合天然林保护制度和《森林采伐作业规程》(LY/T1646-2005),且不能伐除采脂林木的,不予松脂采集规划。

五、下列林木不得进行松脂采集:

(一)非松脂采集规划内的林木;

(二)生长不良,树叶枯黄的林木;

(三)实施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后的目标树;

(四)病虫害严重的林木;

(五)胸径小于18厘米的林木(定向营造的采脂林除外);

(六)处于休眠期内的松树。

六、经确认符合松脂采集条件,林权所有者、采脂个体和森林经营单位应提交下列材料进行松脂采集报备:

(一)松脂采集方案。内容包括采脂者基本情况、采脂林基本情况(采脂地点、采脂界线范围、采脂面积、林地和林木权属、林种、树种、龄级、采脂林木数量等)、采脂年限计划、年度采脂时间、采脂方式、组织采脂培训、责任管理等;

(二)林权证原件(进行林权核实)及复印件;

(三)通过出让方式取得松脂采集权的,还应当提交松脂采集权出让协议或松脂采集合同,内容包括出让范围、出让方式、采集方式、出让期限、出让价款、付款方式以及出让所得分配方案等。

七、出让采脂权的林权所有者应与森林经营单位和个体签订采脂协议或采脂合同,采脂个体和森林经营单位要合理确定采脂年限,按照1—2年、3—5年、6—10年、10年以上制定短期、中期、中长期、长期采脂计划。

八、经报备并符合松脂采集条件的个人和森林经营单位必须经松脂采集培训,采脂人员经培训合格方可上岗采脂,并严格按照《松脂采集技术规程》(LY/T1694-2007)进行采脂。禁止下列行为:

(一)割面高度从树干上缘距地面不得超过220厘米;

(二)根据采脂计划年限,不得超负荷率采脂。计划采脂年限1—2年的采脂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70%,计划采脂年限3—5年的采脂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65%,计划采脂年限6—10年的采脂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50%,计划采脂年限10年以上的采脂割面负荷率不得大于40%;

(三)采脂中沟深入木质部不得超过0.8厘米,侧沟深入木质部不得超过0.4厘米;

(四)中期、中长期、长期采脂林木不得设置1个以上采脂割面。

九、对违规采脂行为,林权所有者、松脂采集个体和森林经营单位要于2021年3月31日前自行拆除松脂采集挂袋和松脂采集附属物,并进行林木复壮治理。规定期限内未拆除挂袋和松脂采集附属物的,将强制拆除挂袋和松脂采集附属物。

十、每年12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内,不得进入林区进行采脂活动。

十一、林权所有者、松脂采集个体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林区进行采脂应树立合法经营理念,接受乡镇林业服务中心和林场的监督管理。

十二、违反本通告采脂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昌宁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