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15A-/2018-1215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更戛乡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2-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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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指导意见》、云南省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云南省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保山市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保山市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方案》和昌宁县河长制领导小组印发《昌宁县全面贯彻落实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我乡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根本遵循,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绿色发展理念,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基本方略,加快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绿色发展,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全面推行湖长制,着力解决突出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问题,以更有力举措,推进保障水安全、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以“河畅、湖清、岸绿、景美”为重要抓手,促进全乡经济社会的绿色发展,不断满足全乡人民对良好生态环境和美好生活的向往。全面推行湖长制,要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防治结合”的方针,要按照水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的总体原则,坚持以改善湖体水质、恢复良性水生态系统为目标,坚持问题导向,按照“一湖一策”,把握共性、突出个性、分类治理,明确保护治理责任,加大力度,确保我乡湖库保护与治理取得实效。
(二)基本原则
1.坚持深化落实河长制。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为基础,进一步强化湖泊管理保护,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验收等工作。
2.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处理好湖泊管理保护与开发、生态与发展、流域与区域、当前与长远的关系,全面推进湖泊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还湖泊以宁静、和谐、美丽。
3.坚持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紧紧抓住人民群众关心的湖泊突出问题,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标本兼治,持续提升湖泊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进一步增强湖泊生态产品生产能力,不断增进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4.坚持党政领导和部门协同。把党政领导在全面推行河长制中担当履职积累下的宝贵经验,作为落实湖长制改革举措的关键所在。坚持领导带头、党政同责、高位推动、部门分工、齐抓共管,逐个湖泊明确各级湖长,细化实化湖长职责,健全管理责任体系,完善考核问责机制,落实湖泊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督促各级湖长、部门主动把湖泊管理保护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
5.坚持统筹湖泊生态系统治理。充分认识湖泊的问题表现在水里、根子在岸上,加强源头控制,强化联防联控,统筹陆地水域、岸线水体、水量水质、入湖泊河流与湖泊自身等各个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科学规划、实化措施,切实增强湖泊管理保护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6.坚持鼓励引导公众广泛参与。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的带动下,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建立湖泊管理保护信息发布平台,完善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机制,让湖泊管理保护意识深入人心,成为公众自觉行为和生活习惯,营造全社会关爱湖泊、珍惜湖泊、保护湖泊的浓厚氛围。
(三)工作目标
2018年6月底前,在全乡所有湖泊(含自然湖泊和各类水库)全面实行湖长制,建立起乡、村(社区)二级湖长体系以及责任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湖泊管理保护体制和良性运行机制。其中,2018年5月底前,完善湖长制工作乡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建立乡级湖长体系,乡、村逐级制定湖泊名录;6月10日前,出台实施方案,建立乡级湖长体系,完善湖长制乡级考核办法和相关制度;6月底前,村(社区)出台实施方案,建立村级湖长体系,完善湖长制相关制度办法。
按照河长制总体目标,将河流与湖泊的管理保护有机结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考核,在持续深化和推进河长制,逐步实现河流管护目标的同时,通过持续不断努力,使全乡湖泊水环境功能全面恢复,水环境风险得到控制,生态系统得到恢复和改善,使湖泊成为维护良好生态系统的重要纽带、提升人民生活质量的优美空间,彰显“水美城市、水美乡村”特色。
二、实施范围
更戛乡6座水库及其入湖(库)河流纳入湖长制实施范围。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湖(库)水域空间管控
1.划定湖(库)水域功能空间。全面统筹山水林田湖草,以环境承载力为约束,强化流域空间管控,划定实施湖(库)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2.严格管控湖(库)区各类活动。严禁以任何形式围垦湖(库)、违法占用湖(库)水域。对侵占入湖(库)河道、围垦湖(库)、非法网箱养殖等行为进行清理整治。对证照不齐的旅游接待设施进行整顿,严格实行“环保一票否决制”,对符合环保要求的实施排污许可全覆盖。(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司法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派出所配合)
3.规范涉湖项目管理。严格控制跨湖(库)、穿湖(库)、临湖(库)建筑物和设施建设,确需建设的重大项目和民生工程,要优化工程建设方案,采取科学合理的恢复和补救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对湖(库)的不利影响。涉及湖(库)及开发利用的相关规划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湖(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活动,必须符合相关规划并科学论证,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方案审查、洪水影响评价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等制度。严格执行新改扩建入河排污口审批等制度,健全涉湖(库)建设项目审批公示制度。(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国土规划中心配合)
4.严格管控湖(库)管理保护范围内采砂、取土、采矿等活动。(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派出所配合)
(二)强化湖(库)岸线管理保护
1.科学合理划定湖(库)岸线功能区。根据不同湖(库)区岸线的主要功能特点,统筹考虑防洪、城市建设、湖(库)生态保护及沿湖(库)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划分岸线功能区,确定岸线资源利用与保护的总体布局。(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国土规划中心、财政所配合)
2.加强湖(库)岸线分区管理。实行湖(库)岸线分区管理,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合理划分保护区、保留区、控制利用区和开发利用区。明确分区管理保护要求,强化岸线用途管制和节约集约利用,严格控制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库)岸线自然形态。(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国土规划中心、财政所配合)
3.规范沿湖(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严格控制沿湖(库)开发利用强度,最大程度保持湖(库)岸线自然形态。沿湖(库)土地开发利用和产业布局,应与岸线分区要求相衔接,并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预留空间。加强河湖(库)湿地修复与保护,开展河湖(库)沿岸绿化,改善河湖(库)生态环境,维护河湖(库)空间均衡。(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三)加强湖(库)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防治
1.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和双控制度,强化湖(库)水资源保护。全面落实《更戛乡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关于水资源保护的要求。加强湖(库)流域水资源保护力度,统筹流域水资源分质利用。以预防为主,制定不同风险源的应急处理处置方案,形成应对突发事故应急处理处置能力,保障居民生活的用水安全。加强湖(库)水资源以及城市再生水、农田退水、城市雨洪水等再生水资源的分质统筹利用,保障再生水及雨水资源安全利用。(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水务站牵头,国土规划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配合)
2.坚持节水优先,建立健全湖(库)节约用水机制。强化行业用水监管。加快推进环湖(库)乡村统筹供水建设。到2020年,基本完成节水型乡村建设。大力发展农田节水灌溉,加快推进农田水利改革进程,提高用水效率。湖滨缓冲区库塘湿地生态建设和低污染水净化工程相结合,实施环湖(库)地区农业节水提升改造工程。在适宜湖(库)流域内建设高效节水灌区。(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市场管理分所、国土规划中心、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
3.落实污染物达标排放要求。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严格按照限制排污总量控制入湖(库)污染物总量、设置并监管入湖(库)排污口及入湖(库)河道上的排污口。入湖(库)污染物总量超过水功能区限制排污总量的湖(库),应排查入湖(库)污染源,制定实施限期整治方案,明确年度入湖(库)污染物削减量,逐步改善湖(库)水质;水质达标的湖(库),应采取措施确保水质不退化。将治理任务落实到湖(库)汇水范围内各排污单位,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库)排污口,严厉打击废污水直接入湖(库)和垃圾倾倒等违法行为。确保2020年完成国家和省级考核水质目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
4.着力农业农村面源污染治理。合理循环利用农业自然资源,积极稳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实施化肥农药零增长行动,积极推广测土配方施肥、绿色防控、统防统治等技术,提高化肥农药利用效率,持续快速提升农业生产水平。到2020年,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80%以上,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2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均达到30%以上,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农膜回收率达到50%以上。(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财政所、水利站、国土规划中心、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配合)
5.加大湖(库)汇水范围内管网建设和初期雨水收集处理设施建设,全面推行雨污分流,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配合)
6.依法取缔非法设置的入湖(库)排污口。(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派出所、司法所、财政所配合)
(四)加大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力度
1.按照水功能区区划确定各类水体水质保护目标。(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
2.强化湖(库)水环境整治,限期完成存在黑臭水体的湖(库)和入河湖(库)整治。(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3.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和规范化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落实《云南省清洁水源行动方案》,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分级管理保护,编制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全面取缔违规建筑和排污口,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达标建设,到2020年,实现饮用水水源管理保护“四到位”:水源地保护机构和人员到位,警示标牌、分界牌和隔离措施到位,备用水源和应急管理预案到位,水质监测和信息共享公开到位,基本构建全乡饮用水源安全保障体系。(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4.加强湖(库)周边污染治理,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5.加大湖(库)综合整治力度,开展中心城区域河道综合治理,有条件的地区,在采取生物净化、生态清淤等措施的同时,可结合防洪、供用水保障等需要,因地制宜加大湖(库)引水排水能力,增强湖(库)水体的流动性,改善湖(库)水环境。(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财政所配合)
(五)开展湖(库)生态治理与修复
1.推进湖(库)生态修复和保护。强化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稳步实施“四退三还”工程(退塘、退田、退人、退房,还湿地、还林、还湖),逐步恢复河湖(库)水系的自然连通。加大湖(库)源头区、水源涵养区、生态敏感区保护力度,因地制宜推进湖(库)生态岸线、水生态修复、湿地公园和水生生物保护区建设,探索开展重点湖(库)流域生态保护红线内搬迁试点工作。加强区域水资源配置和调度管理,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河湖(库)健康生态。2020年,基本完成重要湖(库)的沿湖(库)生态湿地修复。(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财政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
2.加强水生生物资源保护。建立水生动植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加大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力度,大力发展“人放天养”增殖渔业,实施“以鱼控藻、以鱼净水”生物治理,恢复渔业种群资源。加大“绝户网”等非法捕捞的打击力度,建立捕捞量和渔船数量“双控”制度和外来物种防控机制,严格涉渔工程水生生物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生态补偿制度,努力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利站配合)
3.加强高原湿地保护与恢复。以国家重要湿地、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为依托,实施一批中央财政湿地补助项目,加强退化湿地恢复,提升湿地生态功能。启动省级湿地公园建设,确保湿地生态系统得到有效保护。(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牵头,水利站、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配合)
4.推进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推进以流域为单元的水生态补偿机制,引导和鼓励通过自愿协商建立横向补偿关系,采取多种形式实施横向生态补偿。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生态补偿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等补偿措施的全过程监督管理。(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财政所牵头,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国土规划中心、市场管理分局、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派出所、司法所配合)
(六)健全湖(库)执法监管机制
1. 进一步健全地方性河湖(库)管理保护法规、规章,完善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和日常监督巡查制度,实行湖(库)动态监管,加大河湖(库)管理保护监督力度。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厉打击涉湖(库)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清理整治围垦湖(库)、侵占水域以及非法排污、养殖、采砂、设障、捕捞、取用水等活动。集中整治湖(库)岸线乱占滥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等突出问题。(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水务站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派出所、司法所、国土规划中心、财政所配合)
2.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乡人民政府负责落实,水务站、派出所、司法所按照工作职责分别牵头,国土规划中心、林场、林业综合服务中心、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财政所配合)
四、建立湖长体系
(一)河(湖)长制领导小组
乡级河(湖)长制领导小组实行双组长制,乡党委书记任组长,乡长任第一副组长,分管水利的副乡长任副组长。各成员单位参照《更戛乡全面推行河长制行动计划(2017~2020年)》行使各自职能。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
(二)健全湖长体系
1、组织形式。湖长体系设置与河长设置充分结合,全面建立乡、村二级湖长体系。勐令、田头等6座中、小型水库及入湖(库)河流按原河长制分级分段设立河长。并按要求抓紧完善湖长体系,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湖泊所有水域都有明确的责任主体,名称统一为湖长。
2、工作职责。乡级总河长对辖区内河湖塘渠管理保护负总责。湖(库)最高层级的湖长是第一责任人,对湖(库)的管理保护负总责,统筹协调湖(库)与入湖(库)河流的管理保护工作,确定湖(库)管理保护目标任务,组织制定并实施“一湖(库)一策”方案,明确各级湖长职责,协调解决湖(库)管理保护中的重大问题,依法组织整治围垦湖(库)、侵占水域、超标排污、违法养殖、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
其他各级湖长和入湖(库)河流河长接受同级或上一级湖长的管理。对本辖区内的管理保护负直接责任,按职责分工组织实施湖(库)管理保护工作。实行乡领导包村、村组干部包片的工作机制,通过定岗、定人、定责,及时发现、分析和预测湖(库)、河流等水体出现的问题。建立水质目标倒逼机制,确保入湖(库)河流水质达标并持续改善,推动湖(库)保护治理精准化、常态化。
联系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湖长助理,湖长联系部门负责研究监督相应湖(库)重大决策、重要规划、重要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协助联系的湖长巡湖(库),监督相应流域开展河长制的相关工作,在湖长的授权下,可以召开湖长会议,督促整改、协调解决上级督导督查、湖长巡湖(库)、群众举报、社会舆论等发现的相关问题。会同河长制办公室组织对相应流域下一级湖长进行考核问责;完成联系湖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河长制办公室统一负责河长制、湖长制组织实施具体工作。各级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要按照全面实行河长制实施方案中界定的工作职责,相应增加湖(库)管理保护相关职责,开展好湖(库)管理保护相关工作。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1.强化组织推进。要深刻认识加强河湖(库)管理保护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的决策部署,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进展安排,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将河长制工作与湖长制工作有机结合,将实施湖长制纳入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体系,统筹做好部署、推进、督察、考核。
2.细化实化湖长职责。抓住党政领导负责制这个关键,建立健全以党政领导负责制为核心的责任体系,进一步细化实化湖长职责,逐个湖(库)明确各级湖长,健全网格管理责任体系,级级传导压力、层层压实责任。做到守湖(库)有责、守湖(库)尽责、守湖(库)担责,用湖长制推进“湖长清”。
3.强化部门联动。强化水域与周边水陆共治、源头管控,实行联防联控。坚持河湖(库)共治,统筹湖(库)与入湖(库)河流的管理保护和治理。落实湖(库)管理单位,强化部门联动,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总计划总安排,积极分担责任,积极履行职责,推进乡党委、政府明确的各项湖长制工作。
(二)积极筹措资金
1.保障湖(库)管理保护项目经费。理清湖(库)管理保护工作经费和项目建设经费,将湖长制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整合各部门河湖(库)治理保护项目资金,加大对湖(库)水域空间管控、湖(库)岸线管理保护、湖(库)水资源保护、湖(库)水污染防治、湖(库)水环境综合整治、湖(库)生态治理与修复和湖(库)执法监管等工作的支持力度,切实保障湖(库)巡查、堤防维修、保洁管养等工作经费和建设项目资金。
2.拓宽湖(库)管理保护资金筹措渠道。对有稳定旅游收益和经营管理项目的湖(库),积极探索从旅游收益和经营管理项目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湖(库)管理保护。鼓励和吸引社会资金投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形成公共财政投入、社会融资、贴息贷款等多元化投资格局。
(三)夯实工作基础
1.建立分级管理名录。在全国水利普查及2017年实行河长制的基础之上,抓紧摸清基本情况,建立湖(库)分级管理名录,明确各级湖长的责任范围。
2.推进“一湖一档”“一库一档”工作。2018年基本完成乡级湖(库)长“一湖一档”“一库一档”动态管控台账。
3.推进湖(库)管理范围划界确权工作。2020年前,完成乡、村两级湖(库)的划界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完成确权登记。
(四)强化分类指导
坚持问题导向,因湖(库)施策,按照分级负责、分步推进的原则,科学制定“一湖(库)一策”方案,提出问题清单、目标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一湖(库)一策”方案以整个湖(库)为单元编制,由乡级的湖长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组织编制,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五)严格考核问责
1.落实两级督察。在全乡全面建立乡、村两级督察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两级督察制度,乡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乡级督察制度,全面加强湖长制工作督导检查,健全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时间节点和目标任务要求积极推进湖长制有关工作。乡级督查机构,要制定年度督查计划,每年对重点湖(库)或群众反映问题多的湖(库),强化督查,全面性督查一年不少于一次。对推进不力的,由乡级河长制办公室提出督查建议,开展专项督查,实行执纪问责。
2.推进责任考核。按不同湖(库),实行差异化绩效评价考核,依据考核结果实行奖励问责,实行财政补助资金与考核结果挂钩,并将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的重要参考。考核工作参照《更戛乡全面推行河长制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试行)》执行。
3.推进激励问责。进一步落实乡、村(社区)二级河长制激励问责机制,对成绩突出的湖长及单位给予表扬,对失职失责的要严肃问责。从2018年开始,对我乡全面推行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推进激励问责制度,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强化社会监督
1.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和传播手段,深入释疑解惑,广泛宣传引导,在全社会加强生态文明和湖(库)保护管理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营造全社会关注、保护湖(库)的良好氛围。
2.公示湖长职责。在湖(库)重要位置竖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湖长公示牌,公布标明湖长姓名、职务、职责,湖(库)概况、管护目标、管护范围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
3.推进公众参与。大力推进湖(库)管理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健全听证等公众参与制度,对涉及群众用水利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采取多种方式充分听取公众意见,依法公开相关信息,及时发布相关政策措施,进一步提高决策透明度。
4.落实社会监督。建立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各类媒体向社会公告河长名单,聘请社会监督员对湖(库)管理保护效果进行监督和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