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07F/20260330-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湾甸乡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6-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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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甸乡关于严禁使用禁用农药、规范使用限用农药的告知书

湾甸乡关于严禁使用禁用农药、规范使用限用农药的告知书

辖区各农药经营户、广大农户:

为严守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农业生产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禁限用农药经营使用相关事项,郑重告知如下,务必严格遵守、杜绝违规。

一、严格禁止违法经营农药

严禁无证经营: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一律不得销售农药;限制使用农药必须取得专项经营许可,严禁私自售卖。

严禁经营禁用农药: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一律不得采购、储存、销售,一经发现,从严从重查处。

规范限用农药经营:限用农药必须专柜销售、实名登记,做好购销台账,做到全程可追溯;严禁超范围、违规向农户销售限用农药。

严禁经营假劣农药:过期、变质、无正规登记证件的假劣农药,一律不得销售。

二、严格禁止违法使用农药

严禁使用禁用农药:任何农产品种植、农业生产环节,一律不得使用国家禁用农药,这是不可触碰的法律红线。

规范限用农药使用:限用农药必须严格按照标签说明,限定使用范围、使用剂量和安全间隔期,严禁超范围、超剂量、违规使用。

严守生态安全规定:严禁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使用农药,严禁随意丢弃农药瓶、农药包装袋,严禁用农药毒鱼、虾、鸟类等生物。

三、违法违规必担法律责任

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属于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依法从严处理:

(一)违法经营农药法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经营禁用农药、经营假劣农药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违法使用农药法律责任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禁用、违规使用的农药;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使用禁用农药的;2.不按照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剂量、安全间隔期违规使用限用农药的;3.将剧毒高毒农药违规用于蔬菜、瓜果等作物生产的;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使用农药毒杀有益生物或随意丢弃农药包装物的。

同时,所有违法违规经营、使用禁限用农药的主体,将纳入农业领域信用惩戒名单,违法信息公开曝光,实施联合约束;造成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生态环境损害或人身危害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重要提醒:请各经营户立即自查清理库存,杜绝违规农药;广大农户自觉科学用药,拒绝禁用农药,规范使用限用农药。主动配合乡镇及农业部门监管检查,共守农产品质量安全防线!

特此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