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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07F/20231205-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湾甸乡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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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甸乡2023年-2024年度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和《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湾甸乡人民政府决定就辖区内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为全乡森林草原防火期,其中:2024年3月1日至5月31日为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

林区、草原区及周边100米范围。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规定

(一)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森林草原防灭火成员单位以及森林草原、林木、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的预防和应急措施,强化宣传、检查、巡查力度。电力、通讯线路等产权单位和旅游服务单位以及个人要定期检查防火安全,消除火患,确保安全。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吸烟、烧纸、烧蜂、烤火、野炊、烧香点烛、烧山狩猎、使用火把照明、 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的车辆和人员必须进行“防火码”扫码登记以及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主动上交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

(四)确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的,要按规定逐级申报审批,并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用火,要落实防火措施,专人监管用火现场,用火后彻底清灭余火。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擅自用火。

(五)监护人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中小学校要加强学生群体的宣传教育,严防重点人群在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七)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一律给予经济处罚,凡公职人员一律严厉问责处理,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严格落实防火工作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落实护林员网格化管理制度。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各级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灾,应当立即报告,并及时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湾甸傣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