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21-093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1-09-30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实行预约申报。用工企业(单位)、冻库及个人招工,由负责人提前2天向乡疫情防控指挥部提交《县外来湾务工人员登记表》及务工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入湾务工;个人来湾务工人员,需在来湾务工当日,向务工企业(单位)、冻库负责人提交核酸检测报告并进行信息登记,由负责人向乡疫情防控指挥部进行申报。对于长期生活在云南境内的外籍人员,还需提供3天之内核酸检测报告及居住地的《外籍人员长期居住证明》,方可入湾务工。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在县级集中隔离点隔离满14天后,自抵湾之日起倡导员工7天内采取单位、居住地“两点一线”的作息方式,且原则上不外出、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不参加聚集性活动。
第二,严控房屋租赁。在本辖区内从事出租房屋的房主一律到派出所进行备案,不备案的出租屋,一经发现全面关停。出租房屋房主按照“谁出租,谁负责”的原则,第一时间收集租房人员核酸检测报告、填写《租房人员信息登记表》、向派出所备案,对来自中、高风险地区人员一律不得续租、出租。租房人员租房当天要主动向房主提供3天以内有效核酸检测报告,进行信息登记,向属地村委会报备登记,拒不执行人员一律劝返。出租房屋房主要主动督促县外来湾的承租人员1天内向属地村委会报备登记。
第三,强化防控措施。严格落实“谁用工,谁负责”主体责任,严禁用工企业(单位)、冻库及个人未经批准招收县外务工人员,在从事生产、劳作过程中要严格、规范佩戴口罩,常备免洗消毒液,对场所进行严格的消杀,并填写好《重点场所消杀登记表》,不严格执行的用工企业(单位)、冻库及个人,一律勒令进行停工整顿。
第四,严防人员聚集。疫情防控期间,所有县外来湾务工人员应当减少外出、串门,严禁组织、参与集会、聚餐等各种形式的聚集性活动。
第五,严肃责任追究。对于不严格执行管控制度的,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单位)、冻库及个人,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从严查处、不容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