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19-0606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9-06-06 |
文号 | 浏览量 |
为防止食用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中毒事件的发生,保障全乡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特发布如下预警公告:
一是草乌、附片等毒性较强的中药材,已列入国家《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进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应在医生指导下正确使用,不得擅自加工食用草乌、附子、附片等毒性中药材。
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对于生产经营食品添加药品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是各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要加强对毒性中药材的采购、保管、供应和调配环节的管理,防止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流入到社会造成危害。对违法生产、收购、经营毒性中药材的单位或个人,要依法从严查处。
四是严禁餐饮服务单位、单位食堂、工地食堂、会议聚集及农村自办宴席等,烹调加工草乌、附片、附子等毒性中药材(饮片)供食用,切实消除中毒隐患。
五是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出售以草乌、附子、附片等为原料的食品(包括自制泡酒),一经发现,依法严厉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加强农村集体聚餐管理,集体聚餐自办者和承办者要主动执行聚餐申报备案制度,各村食品安全协管员要加强安全指导,防止各类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
七是误食草乌、附片等毒性中药材为原料的食品,如出现口、唇、舌发麻,皮肤发痒或者有蚂蚁爬行感,四肢胀麻,头昏、头痛,恶心、呕吐,心慌、呼吸困难等症状,应立即采取简易催吐方式,尽早拨打120急救电话或尽快到医院就诊,同时立即停止食用可疑食品,予以保存,并保护好现场。
八是健全应急值守机制,落实值班人员岗位职责,各村(社区)、卫生院、市场监督管理所等单位,要保证24小时通讯通畅,加大对食用草乌、附片等引起食物中毒事件的防控力度,一旦发生食用野生菌、草乌、附片、附子等中毒事故,及时组织好救治等应急处置工作。
湾甸傣族乡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