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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607F/20241205-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湾甸乡
公开目录 政府文件 发布日期 2024-1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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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甸傣族乡人民政府关于禁止在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的通告

为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粮食安全底线,有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函〔2021〕5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保政办函〔2021〕10号)、《中共昌宁县委办公室 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工作方案的通知》(昌办发〔2022〕19号)等文件要求,现就禁止在湾甸傣族乡辖区范围内耕地上种植水果甘蔗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坚决防止耕地“非粮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七条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的规定和文件要求,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湾甸傣族乡范围内耕地上不得新植水果甘蔗,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非粮化”。现已处于收获期的水果甘蔗,本季收获后不得再次种植,需在3个月(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内恢复耕作条件;对近期(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准备种植水果甘蔗的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退出。

二、切实规范土地流转流程

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文件要求,严格落实耕地保护,严格规范各村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备案,强化租用农用地监管,防止发生耕地“非粮化”,对违反相关产业发展规划大规模流转耕地不种粮食作物的“非粮化”行为,一经发现要坚决给予纠正,并立即停止其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流转的耕地,须与土地承包户签订“非粮化”承诺书,必须保证每年至少一季粮食作物的种植。各村要严格规范土地流转,严格按照国家耕地用途管制和种植利用要求执行,对拒不执行政策规定顶风违法种植非粮作物的行为,相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类依法处置。

三、严厉打击破坏耕地行为

各村及有关单位要落实管控责任,继续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的回收工作;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要求回收农药包装、农膜等农业废弃物,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对造成耕地环境破坏、影响农作物生长的单位和个人,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动态监管监测

各村要认真履行耕地保护的主体责任,积极做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工作,加大禁止耕地撂荒的摸排、监管力度,及时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加强动态巡查检查和监管,发现问题及时制止、整改,重大情况及时报告。鼓励社会共同参与监督,坚决遏制耕地“非粮化”行为。违反以上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监督单位及举报电话

湾甸傣族乡人民政府:0875—7850261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昌宁县湾甸傣族乡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