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231120-00005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2-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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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推进林长制决策部署,全面压实森林草原防灭火工作责任,强化落实森林草原防灭火的各项工作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结合湾甸傣族乡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乡、村二级林长要严格落实林长制有关规定和森林草原防灭火行政首长负责制,强化属地管理责任,细化部门监管责任,压实森林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各方面责任,切实发挥林长制“一长两员”作用,全面构建党政同责、属地负责、部门协同、全域覆盖的防火责任体系。
二、各级林长要常态化开展责任区域内的巡林督查,尤其在重要时间节点,要加密巡护频次,专管员、护林员要落实网格化管护职责,确保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落实到位。发生重特大森林草原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的,要严肃追究管理责任。
三、各村委会(社区)、各单位要健全森林草原防灭火组织机制,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队伍建设。要加强森林草原防灭火基础设施建设和防灭火物资储备。要强化森林草原防火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森林草原防火意识。要定期组织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实现动态清零。要加强对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情况的督查督办,督促问题整改。
四、各村委会(社区)、各单位要严格执行防火期野外用火审批制度、进山检查制度和扫码进山、出山制度。要加强“天空地”一体化火情监测,强化会商研判,及时准确发布火险预警信息,做好预警响应。要严格值班值守和信息报送,做到有火必报、报扑同步、严禁瞒报、漏报、谎报。一旦发生火情,要按就地就近原则第一时间进行处置,确保打早、打小、打了,科学指挥火灾扑救。
五、森林草原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野外用火,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烧田埂、烧秸秆、烧荒积肥、炼山等生产性用火,禁止野外吸烟、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放孔明灯、生火野炊及其它野外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携带火源和易燃易爆炸物品进山入林。野外违规用火引发森林草原火灾,要严肃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湾甸傣族乡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电话0875-7850261、0875-7850295。
此令。
昌宁县湾甸傣族乡总林长:李春华 王晓波
2023年1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