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22060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2-06-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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湾甸傣族乡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目 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工作原则
1.3编制依据
1.4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2.2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3部门职责
2.4日常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2.5应急专家组的职责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疫情监测
3.2疫情预警
3.3疫情确认
3.4疫情分级
3.5疫情报告
4.应急响应
4.1乡外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2乡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4.3应急处理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4.5应急响应终止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5.2奖励
5.3责任
5.4灾害补偿
5.5抚恤和补助
5.6恢复生产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应急队伍保障
6.3物资保障
6.4经费保障
6.5技术储备保障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7.附则
7.1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7.2其它事项
7.3制定与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附件一:非洲猪瘟疫情报告、通报
附件二: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
附件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
附件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报告、通报
附件五: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报告、通报
附件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附件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附件八:封锁
附件九:消毒
附件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附件十一: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技术组名单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迅速控制、扑灭重大动物疫情,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减少重大动物疫病对畜牧业造成的严重威胁与危害,保障畜牧业健康发展,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与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促进全乡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县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乡人民政府负责扑灭本行政区内的重大动物疫情;各有关部门按照本预案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疫情应急处置工作。
1.2.2快速反应,高效运转。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做好突发疫情各项应急准备工作,储备充足的疫苗、消毒药品、防护服及封锁、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及所需的设施设备。组建应急预备队并开展技术与应急培训。一旦发生疫情,要迅速作出反应,采取果断措施,及时控制和扑灭疫情。
1.2.3预防为主,群防群控。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加强疫情监测和预警预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快行动、严处置、小范围扑灭。
1.3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云南省动物防疫条例》、《云南省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昌宁县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4适用范围
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业生产严重损失和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处理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指挥全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
2.2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由乡人民政府乡长任组长,乡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人任副组长,乡直相关部门和各村(社区)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研究制定全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统一指挥乡内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依据疫情等级,及时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向县级请示发布封锁令等应急建议。
2.3部门职责
2.3.1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制订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技术方案,组织开展疫情监测、预警、流行病学调查、疫情评估、疫情诊断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发生疫情时,迅速组织力量扑灭疫情。
2.3.2乡财政所:负责保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
2.3.3乡项目办:负责做好重大动物疫病防疫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工作。
2.3.4乡派出所:负责参与疫区封锁、动物扑杀等强制性工作,依法及时处理与疫情有关的突发事件,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
2.3.5乡卫生院:负责疫区人员防护有关标准的制定和技术指导,做好高危人群的预防和医学观察,人间疫情的监测及确诊病例的隔离、治疗等工作。
2.3.6乡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做好疫区、受威胁区内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2.3.7乡林业服务中心:组织开展对陆生野生动物疫情监测,提供有关陆生野生动物分布、活动范围和迁徙动态预警信息;发生陆生野生动物疫情时,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并采取隔离封锁等控制措施。
2.3.8屠宰厂:负责做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期间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督促做好屠宰场内的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废弃物、污水等的无害化处理。
2.3.9乡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负责疫区受灾群众的安抚和救济工作。
2.3.10乡文化广播电视服务中心:代表乡人民政府对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的有关情况作通报。
2.4日常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全乡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日常管理机构,负责全乡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及时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乡对防控重大动物疫情作出的安排部署,确保政令畅通;负责组织制定防控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预案及相关措施,做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的宣传;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应急预备队相关人员的技术培训与演练;督促开展动物免疫、检疫及疫情监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分析评估及预警工作;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负责做好应急处理的组织、协调及疫情收集、报告等工作,依据疫情等级和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督促指导及时扑灭疫情。
2.5应急专家组的职责
2.5.1对可疑重大动物疫情作出初步诊断,对疑似疫情相应级别应采取的技术措施提出建议。
2.5.2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准备提出建议。
2.5.3参与制订或修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和处置技术方案。
2.5.4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和培训。
2.5.5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建议。
2.5.6承担全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3.疫情监测预警和报告
3.1疫情监测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情的监测,会同出入境检验检疫、林业等有关部门做好境外、邻近市、县动物疫情信息的收集、分析工作,根据监测结果及信息分析提出疫情预警建议。
3.2疫情预警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提供的预警建议,按照重大动物疫情的发生、发展规律及发病特点、危害程度、可能发展的趋势及时向乡人民政府和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报告。
3.3疫情确认
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由应急专家组依据流行病学调查、临床症状表现和县级实验室检测结果,初步作出疑似疫情的判定,并将病料及时送指定实验室检验,疫情最终由国家或省确认。
3.4疫情的分级
疫情的等级根据市、县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发布的疫情级别进行确认。
3.5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乡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及其隐患,有权向乡人民政府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5.1责任报告单位
3.5.1.1乡农业服务中心
3.5.1.2各村(社区)委员会及各村兽医室
3.5.1.3有关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
3.5.2责任报告人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各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各村兽医室的兽医人员;饲养、经营动物和生产、经营动物产品的个人。
3.5.3报告形式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级报告疫情,其它责任报告单位和个人以电话或书面形式报告。
3.5.4报告时限和程序
发现可疑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综合农业服务中心接到报告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调查核实,必要时可请县级派专家组协助诊断,初步认定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告至乡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同时,及时通报乡卫生院及相关部门。
3.5.5报告内容
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染疫、疑似染疫的动物种类和数量、免疫情况、临床症状、死亡数量,病理变化、诊断情况;流行病学和疫源追踪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负责人、报告人及联系方式等。
4.应急响应
4.1乡外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乡外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根据国家和省、市、县作出的预警级别,乡人民政府应根据疫情对所辖区域构成的威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堵乡外疫源传入。
4.2乡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应急响应
乡内发生重大动物疫病疫情时,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立即向乡人民政府提出启动乡级应急预案的建议,乡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遵照县人民政府的统一安排部署,依据各自的职能、职责,在县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做好各级、各部门的应急处理工作,并组织力量,做好辖区内疫情扑灭工作。
4.3应急处理
4.3.1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根据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确定疫情等级,在乡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工作,并配合县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果断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紧急预防接种等综合控制措施,扑灭疫情。
4.3.2对疫点采取以下措施
4.3.2.1对染疫及易感动物作价评估并造册登记
4.3.2.2扑杀并销毁染疫动物和易感动物及其产品
4.3.2.3对病死的动物、动力的排泄物、被污染饲料、垫料、污水进行无害化处理。
4.3.2.4对被污染的物品、用具、动物圈舍、场地、道路、水源等进行严格消毒。
4.3.3对疫区采取以下措施
4.3.3.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在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设置临时动物检疫消毒站(点),对出入人员和车辆进行消毒。
4.3.3.2对疫区内扑杀销毁的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作价评估并造册登记。
4.3.3.3扑杀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及其同群动物,销毁染疫和疑似染疫动物产品,对其他易感染的动物实行圈养或者在指定地点放养,役用动物限制在疫区内使役。
4.3.3.4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监测,并按国家有关规实施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染的动物进行扑杀。
4.3.3.5关闭动物及动物产品交易市场,禁止动物进出疫区和动物产品运出疫区。
4.3.3.6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它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道路、水源进行消毒或害化处理。
4.3.4对受威胁区采取以下措施
4.3.4.1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
4.3.4.2对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迅速建立免疫包围圈。
4.4应急处理人员的安全防护
为确保参与疫情应急处理人员的健康安全,针对不同重大动物疫病对人体健康构成的威胁,应急处理人员必须采取特殊防护措施,进入疫区的人员应做好不低于一级防护,必要时应接种相应疫苗,定期进行血清学监测等。
4.5应急响应终止
疫区内所有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完毕后,经过21天观察,无新病例出现,经终末大消毒,由应急专家组对疫情控制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经乡人民政府报请县人民政府批准,宣布解除封锁,终止应急响应,并书面报告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5.后期处置
5.1后期评估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应组织有关人员配合县重大动疫病防治指挥部对重大动物疫情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评估的内容包括:疫情基本情况、疫情发生的经过、现场调查及实验室检测结果;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结论;疫情处理经过、采取的防疫措施及效果;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针对本次疫情的暴发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等,提出改进建议和应对措施。
评估报告上报乡级人民政府,同时抄报上一级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5.2奖励
乡人民政府对参加重大动疫情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3责任
对在重大动物疫情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扑灭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4补偿
按照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病灾害补偿的规定,确定数额标准,按程序给予补偿。补偿对象为其牲畜受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补偿标准执行财政部和农业部的规定执行。
5.5抚恤和补助
乡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伤、伤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5.6恢复生产
重大动物疫情扑灭后,取消贸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措施。根据不同疫病流行的特点,对疫点和疫区进行持续监测,符合要求的,方可重新引进动物,恢复畜牧业生产。
6.保障措施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乡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做好重大动物疫情处理的应急保障工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信息产业部门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紧急情况下的电话、电报、传真、通讯频率等给予优先待遇,确保通信、信息的安全畅通。
6.2应急队伍保障
乡人民政府应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伍,具体实施封锁、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等疫情处理工作。预备队伍由兽医、卫生、公安、市场管理、林业等部门人员组成。
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要对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预备队成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动物疫病的预防、控制和扑灭知识,包括免疫、流行病学调查、诊断、病料采集与送检、消毒、隔离、封锁、检疫、扑杀及无害化处理等措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配合要求等。
在没有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情况下,应急预备队每年要有计划地举行培训和演习,确保预备队扑灭疫情的应急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
6.3物资保障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按照计划建立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足够的药品、疫苗、器械、防护用品等。
物资储备应根据动物养殖数量和疫病控制情况,进行合理计划。主要包括:疫苗和治疗药品;消毒药品和消毒设备;防护用品;其他用品。
6.4经费保障
乡防治重大动物疫病紧急防疫经费,纳入乡财政年度预算,严格实行专户储存,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紧急防疫经费主要用于应急物资储备、疫情扑灭、扑杀病畜(禽)、紧急免疫、疫情监控、重大办正常工作经费支出等。如实际资金需求与预算安排有差距的,由乡财政视情况予以追加,确保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6.5技术储备保障
乡人民政府应根据情况组建重大动物疫病应急专家组,专家组由兽医师及相关专家组成,负责流行病学调查、临床检查、实验室检测诊断,参与防控技术方案的制定和执行。
6.6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乡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知识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动物防疫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重大动物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动物防疫应急知识、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7.附则
7.1有关名词术语说明
重大动物疫情:指陆地、水生动物突然发生重大动物疫病,且传播迅速,导致动物发病率和死亡率高,给养殖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可能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及具有重要经济社会影响的。
我国尚未发现的动物疫病:指疯牛病、非洲马瘟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生过的动物疫病。
我国已消灭的动物疫病:指牛瘟、牛肺疫等在我国曾经发生过,但已扑灭净化的动物疫病。
暴发:指一定区域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患病动物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水平的。
7.2其它事项
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作出的规定等。
7.3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乡人民政府制定,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7.4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本预案若有与国家、省、市和县级预案相抵触之处,执行国家、省、市和县级预案。
附件一:非洲猪瘟疫情报告、通报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非洲猪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
乡人民政府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步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6小时内向同级指挥部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级指挥部报告。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二:口蹄疫疫情报告、通报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口蹄疫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
乡人民政府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步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6小时内向同级指挥部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级指挥部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级指挥部报告。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三: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报告、通报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疑似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
乡农业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三、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及数量、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
乡人民政府和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步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6小时内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四: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报告、通报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三、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及数量、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
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步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6小时内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五: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报告、通报
一、疫情报告
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牛结节性皮肤病疫情时,必须立即向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报告。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必须按照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相关要求以最快速度报告疫情。在报告、传递紧急疫情时,应当以电话或传真形式,并同时将书面材料以最快的形式上报。
三、疫情报告内容
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品种及数量、死亡数、临床症状、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禽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等。
四、疫情报告程序
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初步确认,认定为疑似重大动物疫情的,应当在2小时内及时上报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在接到报告后,应迅速组织专家组赴疫点调查,进行现场诊断,初步认为属于重大动物疫情的必须在6小时内向同级指挥部办公室和上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县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向市级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未经许可,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形式对外发布疫情信息。
附件六: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处理预备队组建
预备队由乡农业综服务中心牵头组建。预备队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兽医行政负责人、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市场管理人员;
(六)其他方面人员。
二、任务
负责按照县、乡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灭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包括个人防护知识、治安与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及配合要求等。
附件七: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发病动物所在的场(户)或其他有关屠宰、经营单位。
二、疫区
疫区是指以疫点为中心,疫点周围3—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疫区划定时要注意考虑当地的饲养环境和天然屏障(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是指疫区外顺延5—30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八:封锁
一、由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封锁令发布
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县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的实施
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车辆的进出和动物及动物产品可能受污染的物品的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要求的,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染疫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畜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草、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标志,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及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入人员和车辆严格进行消毒。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疫区的动物及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批准,并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必要时对易感动物进行扑杀。
4、对动物圈舍、动物排泄物、垫料、污水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场地进行消毒或无害化处理。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强制免疫接种。
2、对易感动物进行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四、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动物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在最后一头(只)疫畜(禽)处理后21天内没有新发病例的,在终末大消毒后经动物防疫监督人员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原发布封锁令的政府解除封锁。疫区解除封锁令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
附件九: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草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口蹄疫或禽流感病毒或高致病性猪蓝耳疫有效的大碱、甲醛(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
(三)备有消毒器械、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防护服、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
(一)设施设备可采用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圈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三)饲料、垫料等,可采用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四)粪便等,可采用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方式消毒;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用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体,可采用浸泡、高压灭菌等处理方式消毒;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人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用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十: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
(一)资金储备
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经费每年列入乡财政预算。
(二)疫苗储备
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应根据本区域的疫病流行情况,常备足量的疫苗剂量。
(三)消毒药品
大碱、福尔马林、碳酸钠、碘制剂、氯制剂等消毒药品。
(四)消毒设备
适用于各种情况下消毒的各类型电动消毒喷雾器、动力消毒喷雾机、手动喷雾机等。
(五)防护用品
透气性连体防护服、橡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六)其他用品
毛巾、手电筒、各型号注射器、各种采样器材等。
二、管理办法
(一)应急经费建立专项帐户,严格专款专用。
(二)应急物资储备于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物资储备库。
(三)应急物资储备由乡重大动物疫病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管理,统一调配。
(四)应急物资根据有效期进行适时增换,保证应急物资处于有效状态。
(五)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疫情,不得挪用。
附件十一:乡重大动物疫情现场诊断技术组名单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董子军 | 湾甸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高级兽医师 | 7850277 13619454731 |
张铭再 | 湾甸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高级兽医师 | 7850277 15025028045 |
杨翠红 | 湾甸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高级兽医师 | 7850277 18787593311 |
李朝芳 | 湾甸乡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高级畜牧师 | 7850277 1357753868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