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019-0401009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19-04-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加强集镇镇容环境卫生管理,全面改善集镇卫生质量和人居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维护公共场所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决定在集镇范围内禁止散养家禽家畜、犬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1、集镇范围内禁止散养鸡、鸭、鹅、兔、羊、猪等家畜家禽和犬类。
2、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散养家禽家畜、犬类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管理,将散养的家禽家畜、犬类圈养,否则将视为无主处理。
3、圈养家禽家畜不能在集镇主次干道旁进行,不能影响镇容镇貌。
4、凡在集镇内发现无人看管的散养的家禽、家畜、犬类,政府各级部门均有权捕杀,并按有关规定处置。
5、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卡斯镇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