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0240428-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救灾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4-04-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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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认真贯彻和落实《地质灾害防治条例》《云南省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紧紧围绕全镇的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的总体目标、任务和要求,我镇坚持“预防为主、预防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方针,采取确实可行的有效措施,为高效、有序地做好我镇防灾和抢险救灾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一、地质灾害与地质灾害应急
(一)地质灾害
地质灾害是指因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地面裂缝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和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四级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Ⅰ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V级)。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地质灾害应急
地质灾害应急是为了最大限度地减轻地质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而采取的不同于正常工作程序的紧急防灾和抢险行动。
二、指挥体系与职责任务体
(一)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成立由镇长任指挥长,分管自然资源的镇人大主席任副指挥长,各相关站所为成员的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下设若干地质灾害救灾专业组。
1.成员单位:镇党政办公室、卡斯自然资源所、镇财政所、镇农业中心、镇水务站、中心卫生院、镇综治办、派出所、镇消防站、镇武装部、司法所、镇宣传办、镇文广中心、镇国土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安监站、电信所、供电所、镇林业中心、地质灾害监测员。
2.指挥部主要职责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有关工作;配合省、市、县指挥部做好中型以上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组织做好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应急处置工作;查明地质灾害发生原因、影响范围等情况,确定应急防治与救灾工作方案;提出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武警部队、民兵应急队伍需求计划;向上级相关部门报送相关信息、情况,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职责
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及时收集全镇灾情信息,掌握抗灾情况发布灾情,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全镇救灾工作,为镇人民政府指挥抢救灾害提供意见,及时将灾情上报县救灾办,会同各村做好灾民转移,灾民生活安排,需要的救灾资金及物资,送镇人民政府审批。
卡斯自然资源所:负责配合镇党政办开展全镇地质灾害防治日常事务工作。编制全镇地质灾害防灾预案和防治规划,地质灾害发生后的应急、调查和处理,组织巡回检查和开展监测预警,并将情况及时上报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
镇财政所:负责及时筹集调度防灾救灾资金,预算安排一定的工程治理经费,确保防灾救灾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镇农业中心:负责统计查看全镇地质灾害发生后的损失的粮食作物面积。
镇水务站:负责全镇水利工程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检查,搞好各类水利工程除险整治工作,负责本行业工程建设活动中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管理;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中心卫生院:组织医护、防疫人员及药品,进入灾区,帮助、指导灾区防病消毒,救治伤员。
镇综治办、派出所:负责灾区治安防范,加强灾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负责重要的目标和要害部位的安全,维护灾区交通秩序,保证抢险救灾工作顺利进行。
司法所:负责矛盾纠纷调处工作。
镇武装部、消防站:负责组织镇应急救援队、民兵预备役人员开展抢险救灾、营救遇险群众、转移疏散物资等重大任务。
镇委宣传办、文广中心:负责突发地质灾害事件舆情引导和信息发布,组织开展新闻报道;承担其他地质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镇国土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镇安监站、镇林业中心:负责做好房屋建筑和所辖公园景区地质灾害防治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县乡公路两侧的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监督和指导村加强乡村公路沿线地质灾害防治;加强公路两侧地质灾害监测、巡查、警示;及时组织抢修公路及桥梁和路面设施,确保道路畅通。
电信所、供电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所需公用供电、网络线路日常检修,根据镇指挥部要求开展地质灾害防治抢险供电网线路架设工作,提供应急移动成套发电设备,保证抗灾抢险电力网络供应。
11个村村民委员会、地质灾害监测员:按照地质灾害防治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各灾害点的调查、监测、上报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地质灾害点的防治工作,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积极开展抗灾救灾工作,维护灾区稳定,恢复灾区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妥善安排上级拨付的专项救灾经费,储备抢险救灾物资,组织地质灾害的应急调查和治理,及时将所在区域内发生的地质灾害上报镇人民政府,切实做好本辖区内地质灾害监测工作,落实责任人,建立健全群测群防体系,确保一方平安。
(二)现场指挥部及应急小组
1.人员抢救组、工程抢险组。镇武装部负责调集民兵赶赴灾区,抢救被压埋人员并协助有关部门进行抢险工作。2.特种工程抢险组。由镇安监站、水务站、派出所、供电所、消防站等部门组成,负责特殊工程的抗灾抢险,包括灾害时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和其他严重受灾的建设工作。
3.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组。中心卫生院负责组织急救队伍,抢救伤员,帮助灾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的暴发流行;及时检查、监测灾区的饮用水、食品等;迅速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4.紧急救援组。镇社会保障中心会同教育部门负责调配救济物资,保障灾区的基本生活,做好灾民的转移和安置工作,尽快恢复灾区的教学秩序。
5.治安、交通管理组。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要做好法治宣传,密切注视事故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稳定有关的突发事件;做好灾区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工作,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证抢救灾工作顺利进行;加强对党政机关、信用社、储备仓库、救济物资集散点、重要部门的警戒,确保安全。
6.通迅保障组。电信所联系电信公司、移动公司及其它通讯部门负责尽快修复通迅设施,保证抗灾救灾通信畅通。
7.电力保险组。供电所负责组织修复发、送、变、配电设施和电力调度,尽快恢复灾区供电。
8.应急运输组。各村负责组织尽快修复公路畅通;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9.宣传报道组。宣传办、文广中心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广泛开展地质灾害防治科普知识宣传教育,加强地质灾害应急处置的宣传报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地质灾害应急事故处置期间新闻报道的规范管理,营造有利于事故处置工作深入开展的良好舆论氛围。
10.应急资金保障组。财政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乡级应急资金准备。
11.灾害损失评估组。卡斯自然资源所、民政、镇水务站、镇林业中心、镇农业中心负责对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情况进行统计评估。根据突发地质灾害事故性质、类别、危害程序,开展事故快速评估与决策资询,为镇党委政府抗灾救灾决策提供依据。
三、地质灾害的预警与应急响应
(一)地质灾害报告
发现地质灾害险情或者灾情单位和个人、地质灾害事故责任报告单位及人员,应立即向镇人民政府报告。
1.地质灾害报告时间要求
发生小型地质灾害,所在单位、村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卡斯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会同有关单位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发生中型地质灾害,所在单位、村,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镇党政办应于24小时内速报县级主管部门,由卡斯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会同有关单位负责组织调查和做出应急处置,并将应急调查报告上报县级主管部门。
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所在单位、村应及时向镇人民政府报告,由自然资源所及时向县级自然资源局报告,以后每24小时报告一次工作进展情况,直到事故调查处置结束。
镇党政办接到地质灾害报告后,应立即向镇政府报告,并及时采取应急措施,为镇政府启动应急预案提供决策依据。
2.地质灾害报告形式及内容
速报可用电话或直接报告;确报可通过电话或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报告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
速报内容主要包括:地质灾害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经济损失数额大小、人员伤亡情况、受灾面积及程度等初步情况。确报是指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初步情况。处理结果报告是指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二)地质灾害的评估
地质灾害评估由卡斯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完成,条件不具备时要及时争取上级主管部门的技术支持。评估内容:明确地质灾害事故性质和类别,预测可能涉及的范围、发展趋势及对人民群众的影响;确定地质灾害事故的级别;评估现有应急处置措施是否得当,应急能力是否达到控制突发地质灾害事故的需求等。快速评估步骤:通过对突发地质灾害事故发生地进行现场调查,收集资料,并迅速对现有信息资料进行全面分析研究,提出评估意见,为应急抢险救灾和行政决策提供依据。
(三)临灾应急反应
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启动程序为: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临灾预报或地质灾害发生后,由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提议,镇人民政府宣布启动地质灾害防灾应急预案。镇人民政府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后,根据预测地质灾害的大小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建议,镇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启动乡级应急预案。同时,指令镇地质灾害防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各专业组做好救灾的各项准备工作,镇地质灾害防灾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与预报区的联络,密切注视和跟踪灾情并及时向乡政府汇报;预报区村、组干部和人民政府应立即做出临灾应急反应;卡斯自然资源所、镇国土和村镇建设服务中心、安监站应加强监测,随时向本级和上级政府报告灾情变化趋势。
(四)灾害发生后应急反应
镇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及时组建地质灾害救灾现场指挥部,在镇政府领导下,指挥各救灾专业组进行救灾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要求全镇有关部门对灾区进行支援。
地质灾害所在村、单位及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要迅速了解灾情,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通报灾情,并启动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及应急组织,安置和疏散灾民,组织干部、群众进行自救互救,接待安置救援人员,对救灾物资、资金使用进行监督,平息灾害谣传和误传,解除群众恐慌心理,维护社会安定。
四、地质灾害应急终止
(一)应急终止的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引发地质灾害的自然因素、人为活动已经消除。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基本消除,无继发可能。
3.已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故可能引发中长期后果趋于合理且尽量低水平。
4.事故现场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二)应急终止的程序
1.事故现场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调查论证,确认突发事故已具备应急终止条件后,结论以书面形式向应急指挥部报告。
2.接到地质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应急终止通知后,现场指挥部负责应急人员及设备的有序撤离。
3.镇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故应急终止的信息。
4.镇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应急行动评价,编制应急处理结果报告,存档备案,并上报有关部门。
五、其它有关事项
地质灾害多发区的村要结合当地情况,编制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防灾应急机构,本预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服从县、镇人民政府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发生突发地质灾害,由本预案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进行统一领导、统一指挥进行抢险救灾。
昌宁县卡斯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