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240513-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农村宅基地审批 | 发布日期 | 2024-05-13 |
文号 | 浏览量 |
一、申请条件
户籍在本村民小组的农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宅基地:
(一)无宅基地的;
(二)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三)现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四)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五)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二、审批要求
(一)必须满足“一户一宅”。根据现行政策,每户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即“一户一宅”。
(二)必须符合规划。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
(三)必须坚持集约用地。新建住宅必须控制宅基地面积。城镇规划区建设用地范围外符合审批条件的坝区,每户宅基地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50平方米;山区、半山区及少数民族乡镇,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70平方米;占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占用废弃地、未利用地的,每户宅基地用地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三、违法行为
(一)未批先建。农村村民未取得审批手续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二)超批准面积建设。农村村民超过审批面积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行为。
(三)批东建西。农村农民未在审批的四至范围内建设住宅及附属设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