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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94R/20241223-00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卡斯镇
公开目录 就业创业 发布日期 2024-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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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失业保险政策

一、什么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并且正在积极寻找工作的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基本生活保障和就业服务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失业保险制度在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促进就业、技能提升、预防失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哪些单位及个人应该参加失业保险?

我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必须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也必须为其参加失业保险。个人单独不能参加失业保险。

三、用人单位应该为所有招用的职工缴纳失业保险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都应享有社会保险(包括失业保险)。如职工发现用人单位没有为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县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四、缴费比例如何确定?

目前仍执行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缴费比例为1%,用人单位缴纳0.7%,职工缴纳0.3%。(如:一名工人的月工资为3000元,应缴纳失业保险费30元/月,其中单位缴纳21元、个人缴纳9元)。

五、参加失业保险有哪些优惠政策、待遇?

(一)企业可享受政策。参保企业未裁员或裁员率符合政策标准的,次年给予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二)个人可享受政策。

1.失业保险金。用人单位与职工个人解除劳动合同后(非因本人意愿)处于失业状态的,可向就业部门申领失业保险金。(缴费满1年可申领2个月、满2年可申领4个月……最多不超过24个月。我县现行领金标准为1440元/月)。

2.职工医疗保险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失业人员个人参保缴费后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一定的补助。 

3.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提供相关证明后,给予其家属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就业服务。失业期间享受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

六、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经办单位:昌宁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875-7131566

联系人:杨秋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