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0250606-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自然资源领域信息 | 发布日期 | 2025-06-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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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行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 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征收成 片开发标准》等有关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全省范围内土地征收成片开发(以下简称成片开发) 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本细则所指成片开发,是指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 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的对一定范 围的土地进行的综合性开发建设活动。
第五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应当坚持新发展理念,以人民为 中心,注重保护耕地,注重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注重节约集约用 地,注重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当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六条 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以下简称成片方案)应当 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纳入当 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 托机构)批准。
第七条 成片开发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公共利益原则;
(二)科学合理编制、确保开发必要原则;
(三)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原则。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 省自然资源厅在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统筹做好全 省成片开发相关工作:
(一)出台相关政策措施,制定和修订技术标准;
(二)指导各地编制成片方案,并组织开展审查工作;
(三)组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土地、规划、经济、法律、 环保、产业、林草等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对成片方案的 科学性、必要性进行论证;
(四)根据审查、论证结论出具审查报告报省人民政府(或 其授权委托机构),作为批准成片方案的重要依据;
(五)对各地成片开发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成片开发工作的组织 协调和监督管理。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州(市)人民 政府要求,对县(市、区)成片方案进行实质性审查,并由州(市) 人民政府将审查通过的成片方案上报审批。
第十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成片开发的实施主体,负 责组织编制成片方案,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成片 方案的具体编制组织和管理工作。
(一)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按照行政区划组织编制成片方案;
(二)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听取县级以上人 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关专家学者意见,组织征求成 片开发范围内涉及拟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 见;
(三)县(市、区)人民政府将成片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年度计划;
(四)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经批准的成片方案组织做 好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章方案编制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应当结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 展实际及项目建设需求,统筹编制成片方案。单个成片方案可包 含多个地块;不同成片方案的范围不得相互重叠;成片方案实施 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
第十二条 成片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成片开发地块的位置、面积、范围,基础设施条件等 情 况 ;
(二)成片开发的必要性、主要用途和实现的功能;
(三)成片开发拟安排的建设项目、开发时序和年度实施计 划;
(四)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一个完整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其他公益性用地比例(以下简称公 益性用地比例);
(五)成片开发的土地利用效益以及经济、社会、生态效益 评 估 。
第十三条 在编制成片方案时,应征求涉及的发展改革、工 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文物等部门的意 见,并应充分听取县级以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和有 关专家学者的意见。
第十四条 成片开发范围涉及水源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 重要水系等保护范围的,应符合国家和省相关管控要求,并取得 主管部门同意意见。
第十五条 成片方案应充分征求成片开发范围内涉及拟征收 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并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未经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 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不得申请成片开发。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批准成片方案:
(一)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
(二)不符合水源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重要水系管控要
求 的 ;
(三)县(市、区)域内存在大量批而未供或者闲置土地的;
(四)各类开发区、城市新区土地利用效率低下的;
(五)已批准实施的土地征收成片开发连续两年未完成方案 安排的年度实施计划的。
第四章公益性用地
第十七条 成片方案内土地用途仅区分为公益性用地和经营 性用地,其中公益性用地依据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布局和用途确 定。
第十八条 成片方案的公益性用地比例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成片方案拟征收土地全部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外 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40%;
(二)成片方案拟征收土地全部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内 的,公益性用地比例不低于20%;
(三)成片方案拟征收土地同时位于省级以上开发区范围 内、外的,统筹计算整个成片方案公益性用地比例。同时成片方 案整体比例不低于30%。
第五章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成片方案审批流程为:初审、审查、批复、备案。
(一)初审: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对县(市、区) 上报的成片方案进行初审,对方案的合法合规性、公共利益性、 科学合理性、开发必要性等进行把关。通过初审的成片方案,由 州(市)人民政府组织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并 同时抄送省自然资源厅。
(二)审查:省自然资源厅收件后,组织相关处室对成片方案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报批条件的,将予以退件,对情况特 殊的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采取“一事一议”办理。相关资料和 内容缺失、错误的,在规定时限内进行补正。审查通过的,组织 专家委员会对成片方案进行论证;根据审查结果和论证结论出具 审查报告,并报送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
(三)批复: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依据审查报 告,按程序审核批准,省自然资源厅下达成片方案批复文件。
(四)备案: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批复的成果 资料进行归档管理,报省自然资源厅进行备案。
第六章方案调整
第二十条 成片方案经批准后,应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范 围、时序安排组织实施。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国土 空间规划调整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实施的,可按规定调 整。调整后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公益性用地比例不得低于成 片方案批复时的规定要求,已实施征收部分不得调出。
(一)涉及实施进度调整的,由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 部门制定调整方案,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同意,由州(市)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转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二)涉及地块变化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调整方案,经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初审,由州(市)人民 政府报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批准,抄送省自然资 源厅审查。方案调整不得涉及增加新的征收土地;涉及用途调整的,调整方案应当按经批准的现行国土空间规划进行用途调整, 同时取得调整涉及的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 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征求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 门意见。
第二十一条 一个方案原则上可申请1次实施进度调整,总 实施期限不超过5年;可申请1次地块变化调整。 一个方案可同 时申请实施进度和地块变化调整,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或 其授权委托机构)批准。方案到期仍未完成实施的,由县(市、 区)人民政府组织,逐级报省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委托机构)办 理销号手续。
第七章实施监管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涉及的发展改革、自然资源、 工信、住建、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水利、林草、文物等职能部 门应当依据职责加强对辖区内成片开发工作的监管,切实履职尽 责。
第二十三条 监管内容包括:
(一)是否存在编制虚假成片方案骗取批准行为;
(二)成片开发年度计划落实情况;
(三)成片开发工作合法合规情况。
第八章权益维护
第二十四条 在成片方案编制和实施过程中,应切实保障成 片开发范围内农民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五条 实施土地征收应当依法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云南省土地征收 成片开发实施细则(试行)》(云自然资审批〔2020〕707号) 同日废止;截至本细则施行之日,省内在编制的成片方案已出具 州(市)人民政府请示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另有新规定的,从其 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