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94R/20260910-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卡斯镇
公开目录 社会救助信息 发布日期 2026-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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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

根据《昌宁县民政局 昌宁县财政局关于提高2026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特人员救助供养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昌宁县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和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进一步保障困难群众生活,兜住基本生活保障底线,提标安排如下:

(一)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6720元/人·年提高到7008元/人·年,提高了288元/人·年。A类低保补助水平从560元/人·月提高到584元/人·月,人均提高24元/人·月;B类低保补助为350元/人·月提高到360元/人·月,人均提高10元/人·月;C类低保补助为300元/人·月提高到305元/人·月,人均提高5元/人·月。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744元/人·月提高到768元/人·月,提高了24元/人·月。

(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2026年,全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提高到999元/人·月,提高了31元/人·月;集中供养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标准提高至1100元/人·月,提高了100元/人·月。

(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集中供养照料护理补贴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085元/人·月(提高50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543元/人·月(提高2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326元/人·月(提高15元);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指导标准:一档(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96元/人·月(提高9元),二档(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114元/人·月(提高5元),三档(具备生活自理能力)65元/人·月(提高3元)。

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集中供养的,统一用于供养服务机构照料护理开支;分散供养的,按照委托照料服务协议,用于支付服务费用。

(五)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2026年,全市集中养育儿童保障标准2010元/人·月;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保障标准提高到1400元/人·月,增长30元/人·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