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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94R-/2023-0303015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卡斯镇
公开目录 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发布日期 2022-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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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鲜猪肉市场百日专项行动宣传资料

生鲜猪肉市场百日专项行动宣传资料

1.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制度。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2.生猪定点屠宰场屠宰的生猪,应当依法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并附有检疫证明。

3.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

4.从事生猪产品销售、肉食品生产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餐饮服务经营者、集中用餐单位生产经营的生猪产品,必须是生猪定点屠宰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生猪产品。

5.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没收生猪、生猪产品、屠宰工具和设备以及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6.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10万以下的罚款。

7.出售或者运输动物、动物产品的,货主应当提前三天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

8.我国屠宰检疫实行官方兽医派驻(出)制度,官方兽医在依法设立的屠宰加工场所实施屠宰检疫。

9.出具动物检疫证明需要满足四项条件。一是申报材料需要符合检疫规程的规定;二是待宰动物临床检查健康;三是屠宰后经官方兽医实施同步检疫合格;四是需要进行实验室疫病检测的,检测结果合格。

10.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货主或者屠宰加工场所应当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11.未经检验、检疫或者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产品不得出场销售。

12.禁止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

13.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屠宰、经营活动。

14.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应当附有检疫证明。

15.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应当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

16.从事动物运输的车辆,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17.运输动物的运载工具在装载前和卸载后应当及时清洗、消毒。

18.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19.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0.未按照规定处理或者随意弃置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1.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22.经营和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的,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下罚款。

23.禁止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24.餐饮服务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

25.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未按规定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6.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27.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