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023-030305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2-03-01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森林草原火灾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生态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如下命令:
一、森林防火期时间:2021年12月1日至2022年6月15日,其中3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县森林草原高火险期。
二、防火区划定:全县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内的区域。
三、森林防火期内,进入防火区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二)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禁止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
(三)禁止从事上坟烧香点烛、烧蜂、烧山狩猎、烤火、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
(四)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防火区域。
(五)禁止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标(牌)及设备设施。
(六)禁止携带火源火种、易燃易爆物品等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应当扫“防火码”进行实名登记,依法接受防火安全检查,遵守防火规定。
四、法律责任
(一)对违反用火管理规定的行为,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引发森林草原火灾并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拒绝接受森林草原防火检查,阻碍森林草原防火检查人员工作,破坏森林草原防火检查设施的,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治安拘留等相应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党员、公职人员违反本命令的,除依法依规予以处罚外,一律按照干管权限由纪委监委问责处理。
五、全面推行林长制,严格执行森林草原防火工作行政首长责任制,强化属地领导责任、部门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和联防联控责任,落实巡山护林员制度,实行网格化管理。森林草原防火期内,全县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机构和责任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各类扑救队伍做好科学扑救准备。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应立即拨打森林草原火警电话12119报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