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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94R-/2023-013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卡斯镇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3-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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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镇人民政府森林草原防火通告

为有效预防森林草原火灾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草原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现将森林草原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草原防火期

本轮全镇森林草原防火期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6月15日,其中森林草原高火险期为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

二、森林草原防火区划定

全镇林区和林区边缘100米内的区域。

三、森林草原防火期相关要求

(一)在森林草原防火区从事烧灰积肥,烧地(田)埂、甘蔗地、秸秆、牧草地等野外农事用火,应当向所在村(社区)提出申请,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在指定时间、指定地点、明确现场责任人的前提下组织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在森林草原防火区擅自野外用火。

(二)禁止在森林草原防火区内从事上坟烧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吸烟、春游野炊、生火取暖、火把照明、焚烧垃圾等非生产性用火;禁止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用火、玩火。

(三)禁止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草原防火区,进出车辆和人员要自觉接受防火安全检查并扫防火码登记,遵守防火规定。

(四)森林草原高火险期内,森林草原防火区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五)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及各村(社区)要加强应急值守,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确保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一旦发生火情,及时归口上报,并迅速采取相应措施,安全、科学、快速扑救。

(六)结合林长制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行业监管责任、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以及相邻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控责任,实行网格化管理。落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监管责任,切实织密织牢森林草原防灭火责任网并做到闭环管理。

(七)各村(社区)、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成员单位以及森林草原经营单位、个人及时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将火灾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

(八)凡违反以上规定,将由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涉及党员、公职人员的问题线索,将依规依纪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草原火情火灾,请立即拨打0875-7838129、0875-7838140报警,同时向发生火情火灾的村(社区)报告。

(此件有删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