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020-121103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通知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0-12-1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位居民:
为加强镇内养犬行为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集镇环境和公共秩序,推进美丽集镇建设,倡导文明规范养犬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保山市城市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针对当前养犬现状及存在问题,特作如下通告:
一、集镇内所有居民必须对饲养犬只实行拴养或圈养(但严禁将犬只拴养或圈养在人行道、绿化树脚等公共区域内),养犬事宜不得扰乱社会的正常秩序及干扰他人的日常生活,饲养犬只需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事项。
二、未经公安部门登记的饲养犬严禁携带出户,已办理犬只登记的饲养犬只确需携带出户时犬主必须采取牵引等约束措施,时刻注意犬只动向,避免撕咬行人、干扰行车安全等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的发生,饲养犬只在公共场所排泄的粪便犬主应及时清理。
三、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集镇内发现未采取牵引等约束措施的犬只视为被遗弃的犬只,将按照避免伤害行人和避免伤害犬只的有效措施进集中收容处理。
四、被遗弃犬只集中收容处理期为7天,期间如有犬主认领,在携带犬只相关证明材料并作出遵守文明养犬承诺后方可将犬只领回;对第二次被集中收容处理犬只的犬主将按照“爱国卫生7个专项行动”的要求对其不文明行为进行曝光;对连续三次被集中收容处理的犬只将按照有益于社会公共秩序的原则进一步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
五、养犬人不服从纠正,拒绝、阻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2020年11月23日至25日为宣传发动及自我整改阶段;2020年11月26日零时起开始进行集中整治,全面纠正镇内不文明养犬行为。
卡斯镇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