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021-0806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1-08-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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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建立镇级处置森林火情应急机制,保证科学、安全、及时、高效地处置森林火情,把森林火灾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昌宁县森林火灾应急预案》,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镇内发生的森林火情的应急处置。
(四)工作原则
坚持“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最大限度地减少森林火灾的发生和损失;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坚持统一领导、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级负责的原则;坚持专群结合、以专为主的原则。
(五)处置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负责制订和组织实施本办法,同时指导全镇及各村制定本辖区内森林火灾扑救办法,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要求,落实处置责任制。
2.专群结合,协调配合,快速反应。半专业扑火队和发动群众相结合,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快速有效处置森林火灾。
3.以人为本,安全防范。在处置森林火灾时,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扑救,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努力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和公共设施的安全。
4.警钟长鸣、常备不懈。要落实预防森林火灾的各项措施,做好紧急应对突发森林火灾特别是重、特大森林火灾的思想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建立应对森林火灾的长效机制,做到常备不懈,快速反应,处置得当。
(六)处置条件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立即按本《办法》处置。
二、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一)组织领导机构
一旦发生森林火情,镇党委、政府成立扑火指挥部,负责承担处置森林火情的各项组织指挥工作。
指 挥 长: 刘成林 党委书记
副指挥长: 兰子斌 党委副书记、镇长
唐子海 党委委员、武装部长
成 员: 孙继红 党委委员、政法委员、人大主席
胡 彪 党委副书记
郭 斌 党委委员、纪委书记
赵炳奇 党委委员、副镇长
罗晓杨 党委委员、组织委员
王 超 党委委员、宣传委员
周家宏 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杨 杰 副镇长
穆海涛 副镇长
秦永生 天堂林区派出所所长
李忠彦 林业服务中心主任
宋建涛 水务站长长
罗 玲 财政所所长
段溪村 司法所所长
段国应 农业服务中心主任
何光龙 文广中心主任
杨映彬 卡斯中心卫生院院长
罗佳有 卡斯自然资源所负责人
辉 月 供电所所长
董赛富 卡斯中学校长
李志伟 中心完小校长
严建国 水平中学校长
上述成员所在单位即为卡斯镇森林草原防灭火指挥所成员单位。
卡斯镇森林防火指挥所下设办公室在卡斯森林防火指挥所(卡斯镇林业服务中心),电话0875—7838140,其职责主要是发生森林火灾时与火场一线紧密联系,全面掌握火情和扑救情况,随时向指挥所成员和县防火办报告相关动态信息,把有关救灾指示及时传达给相关人员或单位,保证各种信息上下畅通。
(二)扑火指挥所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森林火灾处置的重要指示;组织、指挥应急处置森林火情。
扑火指挥所处置森林火情时,成立指挥调度组、赴火场工作组、后勤保障组,负责督促、协调各项应急处置工作的落实。
1.指挥调度组:由镇党委书记张加全同志任组长,由镇党政办、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相关人员为成员。掌握火情与扑火动态;起草《森林火情专题报告》;传达上级领导的指示;协调、落实扑火力量、灭火物资、应急通讯保障等。
2.赴火场工作组:由刘成林镇长任组长,唐子海部长任副组长,成员由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办公室、专业扑火队队长、应急扑火队队长、镇森林防火指挥所成员单位负责人及火灾发生地社区(村)、组负责人组成。贯彻落实上级的指示精神;根据火场发展态势,制定处置措施和扑救方法,安全、高效处置火情,及时报告火情及扑救工作进展情况。
3.后勤保障组:由杨光建副镇长任组长,由镇党政办、财政所及相关人员为成员。负责组织扑火救灾物资、扑火机具、交通运输、后勤供给等保障。
三、森林火灾的预防、监测、报告
(一)森林火灾的预防
1.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做到重点突出、全面覆盖、不留死角,着重宣传森林防火法律法规、典型案例、扑火安全常识、扑火科学知识;通过各种宣传形式公布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警电话12119和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报警电话0875-7838140,要在全镇中、小学校开展森林防火教育,提高全民森林防火意识。
2.要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严禁在林区野外用火;林业站人员、护林员要坚持巡山护林制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区域、重点人口的检查监督,做到见火就查、违章就罚,特别是对野外生产用火、清明节、春节前后上坟烧纸等野外用火严加引导和制止,切实消除各项火灾隐患。
3.在重点林区有计划地开设巡护道路,加强全镇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镇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二)预警监测
全镇干部为镇属火情观察员,各村巡山护林员,在防火期内,各级干部按照镇政府的安排,不定期开展巡山护林、开展隐患排查整治及火情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镇政府值班室,并按归口渠道上报县森防指办公室。
(三)信息报告和处理
1.发生森林火情后,管辖单位要立即向镇值班室上报火情动态并组织扑救,镇值班人员接到可能发生或即将发生森林火灾的信息后,要立即向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组长报告,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及时做出分析判断,并积极组织扑救。严禁组织动员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参加扑救森林火灾。
2.出现重要火情时,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应在发现火情1小时内详细准确地将森林火灾发生时间、地点,扑火力量及设备,现场指挥负责人及联系方法,火情动态,发生地森林资源、道路交通、河流水系、地形地貌状况,火灾现场气象情况报告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3.当发生镇域边界火时,镇森林防火领导小组及时向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通知相关乡镇共同研究,采取相应处置措施进行扑救。
三、火场信息报告
(一)火场监测
根据火情处置需要,设立固定与移动相结合的监视观测哨点,严密监控林火发展动态。
(二)森林火情报告
森林火情信息,实行归口管理、统一上报制度。火灾报警电话,号码:7838140,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由林业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张洪源负责接听、接收全镇的火情报告。一旦接到火情报告,值班人员应立即报告值班领导,同时,镇指挥所办公室负责信息的调度、收集、整理、汇总和审核,同时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逐级上报县防火办。
四、应急措施
(一)扑火前线指挥
1.指挥机构。随着火情的不断加重,扑火指挥部的级别随之提高,指挥人员组成相应调整,县预案启动后按县预案执行。
2.指挥原则。坚持“统一、逐级、分区”的指挥原则,并实行由上到下的逐级指挥体系,下级必须执行上级的命令。
3.扑救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科学扑救,保护重点的原则;坚持从客观实际出发、尊重自然规律的原则;坚持以专业、半专业、义务扑火队为主要力量;坚持速战速决、灵活机动、打烧结合、协同作战的原则。
4.应急通讯。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建立有线和无线移动相结合的火场应急通讯信息系统,保障指挥扑火救灾的信息畅通。
5.安全防护。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扑火前线指挥部要在火场外围划定安全地带,由镇人民政府负责把受到或可能受到山火威胁的群众及财产撤至安全地带。严禁无组织人员,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孕妇、中小学生和儿童进入火场。对直接参加扑火救灾的人员,指挥员要作扑火动员,重点强调扑救安全和紧急避险要求。
(二)扑救力量的组织和动员
1.扑火力量的组成。以专业、半专业扑火队为第一梯队,主要负责扑打火线;民兵预备役、应急扑火队、义务扑火队为第二梯队,主要负责打火线及火场清理;当地干部群众为第三梯队,主要负责火场清理及看守。
2.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由当地村组干部负责组织熟悉社情、山情、林情的地方力量群众,参与扑火救灾的各项保障服务工作。
3.跨区或灭火力量调集。增援力量以镇专业扑火队、半专业扑火队为主,以镇应急扑火队、村义务扑火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
4.调动程序。镇专业扑火队、义务扑火队调动由镇人民政府下达调动命令。
5.扑救力量及装备的运输。以自动为主,特殊情况由上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协调、组织运输。
6.新闻报道。有关森林火灾的报道报请县级森林防火部门审核报道。
7.应急结束。森林火灾明火扑灭后,经镇森林防火指挥所审核同意,报镇人民政府批准,解除应急状态。
五、保障措施
(一)扑救经费保障。由镇财政所保障。
(二)扑火物资储备保障。镇级按照不低于8万元的标准,储备应对森林火灾所需的扑火机具和扑火装备;村级储备必要的扑火物资。
(三)扑救队伍保障。镇级组建1支15人的专业扑火队,镇直机关组建1支30人以上应急扑火队,村级组建1支15人以上的义务扑火队。
(四)后勤保障。发生火情后,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火场后勤保障;镇卫生院负责医疗救护保障。
(五)交通运输保障。一旦发生火情,由派出所与交通管理部门负责火场公路的交通秩序,以保障畅通。交通运输车辆由镇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和协调。
六、森林火灾的灾后处理
(一)火案查处。火情发生后,镇派出所、林区派出所在第一时间赶赴火场侦破林火案件。对肇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由镇人民政府对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损失评估与工作总结。损失评估由林业工程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建立专项森林火灾档案,提出灾害恢复的意见和建议。同时,镇指挥所写出扑救工作总结,逐级上报。
(三)伤亡人员的善后处理
对扑救森林火灾受伤、致残或者伤亡的人员,执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妥善办理。
七、附则
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及管理。更新由镇指挥所及时修订报镇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1.应急结束后,镇人民政府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1)及时、准确提供森林火灾信息,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2)参加扑火救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物安全,表现突出的;
(3)在执行扑火救灾任务时,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出色完成任务的;
(4)为火案侦破提供准确线索或在查处森林火灾案件中有重大贡献的;
(5)因扑火救灾牺牲的人员,按有关规定善后处理。授予烈士称号的,由有关部门按国家规定申报办理。
2.凡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责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不按规定报告灾情或者瞒报、谎报灾情,造成严重后果的;
(2)故意发布虚假的火灾信息造成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的;
(3)在扑火救灾中,组织指挥严重失误或者不服从命令,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负责扑火救灾工作的公物人员及相关人员玩忽职守的;
(5)对如实反映灾情和揭发违纪行为者进行打击报复的;
(6)截留、挪用、贪污救灾款物的;
(7)在救灾工作中有其它违法乱纪行为的。
(8)本《办法》由林业中心负责解释。
(9)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此件删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