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416-4/20250507-00002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审计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05-07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审计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十八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2 | 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二十一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3 | 对国有企业、国有金融机构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损益以及其他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条、第二十二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条 、第十九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4 | 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其他关系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省政府规章:《云南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第四条、第九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5 | 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以及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6 | 对被审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六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7 | 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七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8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二十九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9 | 对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三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10 | 对有关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以及查询被审计单位或者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三十七条;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11 | 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9〕4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 |
12 | 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审计 | 被审计单位(重大事项将延伸审计有关部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五十八条; 行政法规:《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规定(试行)》第二条 、第三条 | 昌宁县审计局 | 县本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