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52694092E8/20250507-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5-04-29 |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 | ||||||
序号 | 检查事项 | 检查对象 | 检查依据 | 法定实施主体 | 法定行使层级 | 备注 |
1 | 对医师执业的行政检查 | 医师本人及执业所在的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四条、第三十七条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17年2月3日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13号)第三条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国务院令第386号公布)第三十五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 | 对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 | 从事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的单位或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2009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7号公布根据2016年2月6日 《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2019年3月26日国务院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六十四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3 | 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6月4日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0号发布)第五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4 | 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规定的各类公共场所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1987年4月1日国务院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令第714号对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十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1年3月10日卫生部令第80号公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第一次修订,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二款、第三十一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5 | 对饮用水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行政检查 | 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6年7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53号发布,根据2016年4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三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6 | 对医疗器械使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器械使用单位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00年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6号公布,2020年12月21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三十九条、第五十六条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使用管理办法(试行)》(2018年5月22日国务院令第680号公布)第四十一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7 | 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的行政检查 |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含医用放射技术服务机构)及其职业卫生专职技术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七条 《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2012年4月12日由卫生部以卫监督发〔2012〕25号发布)第四条、第二十六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8 | 对职业病危害场所、单位和项目的行政检查 |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以及相关建设项目的责任主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06年1月24日卫生部令第46号发布,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修改)第三条、 第三十四条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7年1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予以公布)第五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9 | 对医疗机构等级评审评价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附件1第20项 《医疗机构评审办法》(1995年7月21日卫生部发布,1997年9月1日修订)第五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0 | 对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检查 | 医疗美容机构、生活美容场所、及违法开展医疗美容的个人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四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1 | 对采供血机构的行政检查 | 血站、单采血浆站、医疗机构的输血科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四条 《血液制品管理条例》(1996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8号发布 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 、第三十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2 | 对医疗机构发布虚假违法医疗广告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医疗广告管理办法》(工商总局卫生部令第26号)第四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3 | 对戒毒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经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五条 《戒毒条例》第四条 《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卫医政发〔2010〕2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四十一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4 | 对消毒剂和消毒器械及其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行政检查 | 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的生产企业、在华责任单位、经营单位及使用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消毒管理办法》(2002年3月28日卫生部令第27号公布 根据2016年1月19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和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二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5 | 对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月8月17日国务院令第701号发布)第十一条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8年8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1号发布)第七条、第三十五条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2022年1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19号发布,根据2016年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等8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国家卫生计生委(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6 | 对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政检查 | 开展相关服务的医疗机构、相关从业人员、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机构和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01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2009年08月27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7年11月4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四条 《云南省母婴保健条例》(1998年9月25日云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第二十三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7 | 对护士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的护士 | 《护士条例》(2008年1月31日国务院令第517号公布。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五条 《护士执业注册管理办法》(2008年5月6日卫生部令第59号发布,根据2021年1月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和废止〈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许可及人员资格管理办法〉等3件部门规章的决定》(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7号)修订))第三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8 | 对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团体 |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25日国务院令第292号公布,2011年1月8日,根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19 | 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的行政检查 | 相关实验室、实验室所属法人机构、实验室工作人员、科研项目申报或承担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4年11月12日国务院令第424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2018年04月0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三条、第四十九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0 | 对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行政检查 |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使用单位、运输单位、储存单位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3日以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2013年12月7日以国务院令第645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6年2月6日以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改)第三十八条 、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1 | 对精神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医疗机构、学校、社区相关机构及其他相关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第八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2 | 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 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2015年3月26日原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公布,根据2019年2月28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修改〈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等4件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第三条、第二十一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3 | 对医疗机构设置和执业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1994年2月26日国务院令第149号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第五条、第四十条 《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意见》(国发〔2019〕5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202项“医疗机构设置人类精子库审批”(实施机关:卫生部)、第203项“医疗机构开展辅助生殖技术许可”(实施机关:卫生部、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四条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国务院令第15号发布)第四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4 | 对学校卫生、托幼机构卫生工作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学校和托幼机构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公布)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 、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年9月6日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公布)第四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5 | 对中医药工作的行政检查 | 中医医疗机构、中医医师及从业人员、中药相关企业和单位、中医药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2003年4月7日国务院令第374号公布)第六条 《中医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9月2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4号公布)第三条 《医疗气功管理暂行规定》(2000年7月10日卫生部令第 12 号公布)第三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6 |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行政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五十三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7 | 对具备使用有毒物品、粉尘超标等易导致职业病因素的作业场所的行政检查 | 存在此类作业场所的企业事业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国务院令第352号公布)第九条 《尘肺病防治条例》(1987年12月3日国务院国发[1987]105号发布)第十五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8 | 对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工作的行政检查 | 开展研究的机构、研究项目负责人及研究团队、伦理委员会 | 《涉及人的生物医学研究伦理审查办法》(2016年10月12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第五条、第四十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29 | 对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卫生部令第84号公布)第三条、第五十七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30 | 对艾滋病预防控制的行政检查 | 医疗卫生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特定场所及人员、社会组织和个人 | 《艾滋病防治条例》(2006年1月29日国务院发布,2019年3月2日,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第709号国务院令,修改《艾滋病防治条例》) 第四十九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31 | 对血吸虫病防治工作的行政检查 | 相关政府部门、医疗卫生及相关机构、建设单位、相关单位和个人 |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2006年4月1日国务院令第463号公布,根据2019年3月2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三条国、第三十九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32 | 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中医疗机构的行政检查 |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
33 | 对免疫规划制度的实施、预防接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疫苗上市许可持有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七十条 | 昌宁县卫生健康局 | 县级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