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94R-/219-0307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卡斯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 发布日期 | 2019-03-07 |
文号 | 浏览量 |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各科室、镇直单位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全部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三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 “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未经批准,标注有“内部文件(资料)”和“注意保存”(保管、保密)等警示字样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敏感信息。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当依照以下程序:
(一)各科室、镇直单位经办人员填写“政府信息保密审查表”,科室负责人提出初审意见;
(二)各科室、镇直单位负责人提出保密审查意见;
(三)分管领导把关,提出审核意见;
(四)政府主要领导审查签发。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办积极协助并参与保密审查,并负责对本镇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科室、镇直单位应在保密审查并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后,再予以公开。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予以公开。
第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原因不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我单位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相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密的政府信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