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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94R-/2019-0315008 发布机构 昌宁县卡斯镇
公开目录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日期 2019-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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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斯镇河长制举报奖励受理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河长制工作,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水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共卡斯镇委员会 卡斯镇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卡斯镇全面推行河长制实施意见〉的通知》(昌办发〔2017〕94号)要求,及时发现、控制和消除水污染安全隐患,严厉打击水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我镇境内对河库塘渠水环境违法行为的举报和奖励。

二、公民或其他组织都有权举报本镇境内的河道水环境违法行为。各级河长、职能部门、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河长办”)都有责任受理公民或其他组织举报的河库塘渠水环境违法行为。

三、举报奖励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实行。

四、镇人民政府设立水环境违法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用于奖励镇河长办查处的水环境违法举报案件的举报人,资金由镇河长办管理, 并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河长、职能部门、河长办统一指导、综合协调区域内的水环境违法举报和奖励工作,负责同级水环境违法举报案件的交办、奖励的审定、奖金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定期检查举报奖励办法执行情况。同时,镇级河长、相关部门、河长办应受理上级交办的举报案件,并组织本级部门进行核查。

六、举报下列违法行为之一,属于奖励范围:

(一)河库塘渠沿岸居民垃圾乱倒、乱堆放,未有效集中处置;

(二)向河库塘渠随意倾倒建筑垃圾;

(三)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或私设暗管排污;

(四)在河库塘渠水域周边禁养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

(五)河库塘渠周边涉水违法(构)建筑物;

(六)水源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以及一切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活动。

(七)其他破坏水环境违法、违章行为等。

七、举报人获得水环境违法举报奖励还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的水环境违法行为发生在本镇区域内;

(二)有明确、具体的举报对象和主要违法事实或线索;

(三)举报的情况经查证属实。

八、水环境违法案件举报途径包括:

(一)来访举报;

(二)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举报;

(三)有关部门移交的举报;

(四)其他途径。

九、举报人可采用实名、隐名和匿名3种举报形式,提倡实名举报。

县、乡、村三级河长电话及监督举报电话在河长公示牌上公布,河长办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水环境违法举报通信地址、电子信箱、来访地址、举报处置程序以及其他查询方式等。

各级河长、职能部门、河长办一旦挂钩责任河道被投诉举报必须受理,相关工作人员需及时到现场,进行实地调查,并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及时交办有关部门立即解决处置;不能现场立即处置的,要以督办函形式转交相关部门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查处,并抓好跟踪落实和情况反馈,确保整改到位,做好台账登记和资料留存。

十二、各级河长、职能部门核实和查处的举报案件,应及时报告本级河长办。各级河长办应将举报案件的办理情况及时报告上级河长办。镇级河长办每季度汇总1次全镇水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情况,并报县河长办。

举报奖励措施:

(一)根据举报人提供的违法案件对水生态环境影响恶劣程度,举报人有特别重大贡献的,报经当地河长办审批,给予人民币50—500元不等的现金奖励。

(二)举报奖励的单项奖励金额最低不低于50元人民币,但每起案件的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元人民币。

十四、举报奖励发放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认定。具体承办案件的河长、职能部门应当自解决处置10个工作日内,对举报人身份、奖励条件和标准予以认定,提出奖励意见,向同级河长办申报。

(二)审批。各级河长办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举报奖励意见进行审定并回复。经审核批准的,由本级河长办负责发放给举报人。

(三)通知。河长办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应将情况记录在案。奖励报批完毕3个月内仍无法通知举报人的,奖励取消。

(四)领取。举报人应当在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按通知指定的时间、地点和本办法规定的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五、受奖励的举报人按照以下方式确认和领取奖金:

(一)实名举报,由举报人或其授权的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直接领取奖金;

(二)隐名举报人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密码和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三)匿名举报人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凭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

(四)同一线索被2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难以界定举报先后顺序的,由案件的查处部门依据相关情况,界定举报先后顺序;

(五)2个或2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

举报人因故不能现场领取奖金的,河长办在核实举报人或委托人真实身份后,可通过银行将奖金划转到举报人或委托人提供的有效银行账户,也可以存入到举报人或委托人提供的电话号码作为电话费。

十六、举报受理单位应当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举报材料和记录。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将其姓名、身份、居住地等信息及举报情况公开或泄露给被举报单位和其他人员。

十七、举报人应当对所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举报人借举报之名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中共卡斯镇委员会

卡斯镇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