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MB1020396X/20240820-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公开目录 | 行政执法依据 | 发布日期 | 2024-08-20 |
文号 | 浏览量 |
一、法律法规授权在县城建城区实施
1.《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199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1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公布,根据 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6年8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101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3.《保山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7 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五条 市、县 (市、区) 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以及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
4.《保山市昌宁田园城市保护条例》(2017年8月30日保山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7年9月28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六条 昌宁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昌宁田园城市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实施保护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田园城市管理机制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提高田园城市保护管理水平,改善保护区内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按照批准的权限开展田园城市保护管理的综合执法工作。
昌宁县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农业、林业、水务、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做好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田园镇、游水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保护区内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相关部门做好田园城市保护工作。
5.《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9号,2005年3月1日经第 53 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5 年6月1日起施行。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893 号) 继续有效)]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6.《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7号,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2015年5月4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24 号)修改,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893号)继续有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7.《城市照明管理规定》(2010 年5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 4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指导全国的城市照明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照明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照明管理的具体工作。
8.《城市公厕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9号,1990年12月20日经第五十九次部务会议通过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2011年1月26 日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 号)修改,依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章目录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 893 号) 继续有效]。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公厕的监督管理。
二、住建部门委托在县城建城区实施
9.《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 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根据 2013 年6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 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0 年4月29 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海关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10.《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 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 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11.《城市绿化条例》(1992年6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七条 国务院设立全国绿化委员会,统一组织领导全国城乡绿化工作,其办公室设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区的城市绿化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管理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2.《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2012年6月13日国务院第 208 次常务会议通过。2012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2号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并对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
13.《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1994 年11月30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 年6月29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和废止16 件涉及行政许可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6年 11月 30 日云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8 年11月29 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州 (市)、县(市、区) 城市管理、城市规划、市政公用、园林绿化等主管部门 (以下统称城建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水利、林业、公安、工商、卫生、旅游、邮政、通信电力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城市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14.《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1997年3月31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42 号公布,自1997年3月31日起施行)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城市建设监察机构依法对本城市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实施监督检查。
15.《云南省城市绿化办法》(2001年8月20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04 号公布,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省政府令第 214 号)对该文件内容作出修改。)
第六条 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工作。
林业、国土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