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33025MB19883569/20260626-00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信访局
公开目录 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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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用水条例》解读

国务院印发了《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是我国首部全国统一节水行政法规,将“节水优先”方针在行政法规层面固化,完善节约用水立法制度短板。《条例》的印发实施,以法律法规的形式,促进节约用水,为保障国家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现对该《条例》作相关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依据

(一)现实背景

基本水情约束:我国人均水资源仅为世界平均 35%,时空分布不均,北方地下水超采、南方季节性缺水,水资源短缺成为高质量发展瓶颈中国政府网。

现存突出问题:农业大水漫灌、工业水循环利用率偏低、城市管网漏损高、洗车 / 工地 / 绿化大量直用自来水;节水制度碎片化、刚性约束不足、处罚力度弱、非常规水强制利用缺乏统一法规支撑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政策顶层要求:落实 “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 十六字治水思路,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健全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以法治固化多年节水改革实践成果金昌市人民政府研究室。

(二)法律依据

上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核心立法依据)、《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政策文件:《国家节水行动方案》《关于进一步加强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等国家顶层文件。

立法定位:全国首部统一节水行政法规,填补国家层面综合性节水立法空白,统一全国监管标准,统筹农业、工业、城镇全领域节水管理。

(三)出台流程

2024年2月2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3月9日国务院令第776号公布;2024年5月1日正式实施,共六章五十二条。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构建刚性约束 + 市场激励双轮驱动的节水法治体系,全面建设节水型社会,守住国家水安全底线,推动产业、城市、人口与水资源承载力匹配,实现水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支撑生态文明与高质量发展中国政府网。

(二)具体任务

制度任务: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落实 “以水四定”(以水定城、定地、定人、定产),用水总量、用水强度双控常态化。

行业节水任务

农业:改造灌区、普及节水灌溉,提升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

工业:强制循环用水,高耗水企业限期改造,降低单位产品耗水;

城镇:管网降漏、普及一级水效器具、绿化 / 工地强制使用再生水;

资源利用任务:将再生水、雨水、海水等非常规水纳入统一水资源配置,大幅提升非常规水替代自来水比例;

监管任务:统一计量、三同时、淘汰高耗水设备,完善执法处罚;

机制任务:阶梯水价、超定额加价、水权交易、节水补贴、社会监督举报并行;

考核任务:节水目标纳入地方政府及领导政绩考核,压实属地责任。

三、主要内容(六章核心框架)

第一章 总则(1–9 条)顶层规则

明确节水定义、基本原则、全员法定义务;

确立水资源刚性约束、以水四定核心制度;

划分水利、住建、工信、农业农村、市监部门分工;

规定政府统筹、多主体协同治理机制。

第二章 用水管理(10–22 条)监管核心抓手

用水定额、总量双控,重点用水单位实行年度计划用水;

全场景强制用水计量,严禁损毁、篡改水表;

节水三同时:新建 / 改建 / 扩建项目节水设施同步设计、施工、验收,未达标不得投产交付;

淘汰高耗水工艺、设备名录制度,禁止生产销售使用;

取水许可差异化管控,缺水地区严控新增取水。

第三章 节水措施(23–37 条)分行业实操要求

农业节水:压减漫灌、推广滴灌喷灌、调整耐旱作物、农村管网改造;

工业节水:循环用水、一水多用、工业园区集中中水设施、超定额企业限期改造;

城镇生活与公共节水:老旧管网改造、强制一级水效器具、机关学校创建节水型单位;绿化、道路清扫、施工优先再生水,禁直供自来水;缺水城市严控人造水景;

非常规水源利用:缺水地区项目具备中水条件不予审批新鲜水取水;海绵城市配套雨水收集;沿海推进海水淡化。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38–45 条)激励 + 监管

正向激励:农业节水补贴、项目财政补助、低息贷款、水权交易、第三方节水服务、表彰奖励;

价格约束:居民阶梯水价、非居民超定额累进加价、特种行业高价水费;

监督机制:多部门联合执法、全社会浪费水举报渠道、节水考核问责。

第五章 法律责任(46–51 条)

处罚条款对破坏计量、未落实三同时、使用淘汰设备、违规用自来水浇灌冲洗、企业拒不节水改造等行为设定分级罚款,明确监管人员失职追责。

第六章 附则(52 条)

适用衔接允许各省制定地方节水条例细化落地,统一境内全部用水主体适用标准。

四、涉及范围(适用对象 + 适用领域)

(一)地域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全部区域,城乡、农村、工业园区、景区、矿区全覆盖,无地域豁免。

(二)主体范围(全覆盖,无例外)

政府机关:各级政府、水利、住建、农业、工信、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

生产经营主体:工业企业、养殖场、洗车、洗浴、游泳馆、商超、酒店、物业、建筑工地;

公共机构:学校、医院、事业单位、公园、市政管理单位;

个人 / 家庭:全体公民,节水为法定强制义务,非道德倡议。

(三)用水领域范围

农业用水:种植、养殖、灌区灌溉;

工业用水:生产冷却、清洗、工艺用水;

城镇生活用水:居民居家、小区公共用水;

服务业特种用水:洗车、洗浴、水上娱乐;

市政生态用水:道路冲洗、绿化、景观、工地降尘;

非常规水资源开发利用(再生水、雨水、海水等)。

五、操作方法(政府、企业、物业、个人落地操作)

1. 政府部门操作流程

编制区域节水规划,分解年度用水总量指标;

制定本地用水定额、非常规水利用实施方案;

推进老旧管网、灌区节水改造,建设再生水输送管网;

落实节水补贴、水权交易、节水项目资金扶持;

常态化执法检查、受理群众举报、年度节水考核。

2. 企业 / 商户操作步骤

安装完整合格计量水表,建立月度用水台账;

开展水平衡测试,对照用水定额排查超耗环节;

新建项目同步设计中水、循环水设施,完工验收;

更换淘汰高耗水设备,配套水循环回收装置;

绿化、场地冲洗使用再生水,杜绝自来水直排浪费。

3. 小区物业操作要点

定期管网检漏维修,降低管网漏损;

公共卫生间全部更换一级水效龙头、马桶;

建设雨水收集池,绿化保洁优先雨水 / 中水;

公示月度用水量,开展小区节水宣传。

4. 居民个人实操要求

家装选用一级水效节水器具;

杜绝洗漱、洗菜长流水,循环利用生活废水;

不私自拆装、遮挡水表;

发现大规模浪费水资源行为向水务、水利部门举报。

六、实施注意事项

(一)红线

不得损毁、私改、遮挡、干扰用水计量设施;

新建项目不得省略节水设施、未验收即投产;

不得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高耗水器具 / 设备;

工地、绿化、景观严禁直接取用自来水作业;

高耗水企业超定额用水拒不开展节水改造;

缺水地区盲目上马高耗水产业项目。

(二)执行衔接注意事项

国家条例为上位通用标准,各省、市地方性节水条例不得与其冲突,地方细则严于国家规定的按地方执行;

取水许可、水资源费、污水处理相关制度与本条例配套执行;

2024 年 5 月 1 日前已建成项目,需限期完成节水器具、循环设施改造,设置过渡期;

非常规水配套管网未建成区域,可暂过渡,管网完工后强制切换再生水。

(三)执法与维权注意事项

任何单位、个人均可实名 / 匿名举报浪费水资源,职能部门必须限期核查反馈;

企业、个人对处罚不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节水改造补贴、贷款扶持需主动向水利、发改部门申报。

(四)特殊区域差异化要求

地下水超采区、严重缺水区:严控高耗水农业、工业,大幅提高中水强制使用率;

沿海地区:优先规划海水淡化替代工业淡水;

丰水地区:不放松管网漏损管控、杜绝无意义浪费。

七、关键词诠释

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

核心制度,以水资源承载能力划定发展上限,通过总量、定额管控,做到 “有多少汤泡多少馍”,限制城市扩张、产业布局、种植规模无序扩张。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

刚性约束落地抓手:城市规模、耕地布局、人口承载、产业项目全部以本地水资源禀赋为前置审批条件。

节水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是项目审批、竣工验收硬性门槛。

用水总量 + 强度双控

总量:区域年度允许最大取用水量;强度:万元 GDP、万元工业增加值、单位农田灌溉耗水指标,双指标同步考核。

重点用水单位

年用水量达到规定规模的工业、商超、洗浴、洗车等主体,需申报年度用水计划、定期水平衡测试、接受专项监管。

非常规水资源

再生水(中水)、雨水、海水、矿坑水、微咸水,条例要求优先替代新鲜自来水使用。

超定额累进加价

非居民用水超出核定定额部分,阶梯式提高水费单价,用水越多单价越高,倒逼企业节水。

水平衡测试

企业对取水、耗水、排水、回用水全流程核算,排查跑冒滴漏、超耗环节,制定节水改造方案的法定管理手段。

水权交易

企业、地区节约下来的用水指标可市场化流转出售,将节水转化为经济收益。

八、新旧政策差异(条例出台前后对比)

(一)立法层级差异

旧状态:仅《水法》原则性条款,无全国统一节水行政法规;各地仅零散地方性条例、部门文件,标准不统一、执法依据薄弱;

新变化:国家层面统一行政法规,全国统一执法标准,效力高于地方规范性文件,形成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条例” 完整法治链条。

(二)制度体系升级

旧:节水多为倡导性、鼓励性条款,无刚性约束;

新:确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法定制度,以水四定写入法规,发展项目水资源前置审批成为法定要求。

旧:计量、三同时仅住建、水利部门单独文件要求,处罚力度轻;

新:统一纳入行政法规,明确大额罚款(10 万 —50 万),违法成本大幅提升。

(三)非常规水源地位变化

旧:再生水、雨水仅政策鼓励,无强制使用要求;

新:法定强制优先使用,缺水地区不配套中水设施不予审批取水,非常规水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

(四)全主体义务变化

旧:节水责任侧重企业、农业,个人多为道德宣传;

新: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均负有法定节水义务,浪费水资源不再只是不文明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五)市场激励机制完善

旧:水权交易、节水服务、补贴政策分散,无法规支撑;

新:法规明确水权交易、第三方节水服务、金融扶持、节水奖励,政府与市场 “两手发力” 法治化。

(六)考核监督强化

旧:节水考核多为行业内部考核,不关联领导政绩;

新:节水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地方政府及负责人考核,考核结果与履职评价挂钩。

(七)处罚力度对比

旧:地方文件罚款多几千元,缺乏统一标准;

新:分档法定罚款:破坏水表 1 千 —5 万元;未落实三同时 10 万 —50 万元;违规使用淘汰设备 2 千 —20 万元,惩戒力度显著加大。

(八)管理覆盖范围拓展

旧:侧重农业、工业,城镇市政、工地、景观节水监管薄弱;

新:专门增设城镇节水章节,对绿化、工地、人造水景、管网漏损作出强制性约束,补齐城市节水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