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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51C-/2022-0325008 发布机构 昌宁县大田坝镇
公开目录 其他 发布日期 2022-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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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政发〔2022〕20号大田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各村、社区:

为搞好全镇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有效延长农村公路使用寿命,根据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提高路况质量,保障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地方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5〕4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172号)、《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总体方案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67号)、《保山市交通运输局转发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实施方案》(保交〔2011〕489号)、《云南省公路局关于全力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云路农〔2013〕508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昌政办发〔2013〕195号)、《2016年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云交管养(2016)708号)、《保山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保山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保交地规〔2018〕10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昌宁县公路管护路长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发〔2018〕21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昌宁县“美丽公路”示范路创建实施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9〕87号)的精神,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建养并重,强化管理,深化改革,调整结构,依靠科技,提高质量,依法治路,保障畅通”的方针。全面落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各项制度,坚持“以镇为主、分级负责,因地制宜、注重实效,全面管养、保障畅通”的原则,推动农村公路向“建养并重、均衡发展”转变,确保实现“有路必养,有路必管;管必到位,养必见效”,为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通过明确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在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中的相关职责、工作任务和工作程序,统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基础台账、养护作业质量要求,统一巡查、检查、管理方式、考核频率要求,统一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各种图表格式,逐步实现农村公路规范化、制度化、精细化管理,正规化、常态化养护,人性化服务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新机制。

第三条大田坝镇农村公路截止2022年3月乡道已全部是水泥路,6个村(社区)主干村道都实现了通畅,县纳入列养补助里程共41条198.06公里,其中:乡道5条90.706公里、村道36条107.354公里,未纳入列养补助里程113.216公里。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乡道、村道。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经济、文化、社会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镇与乡镇之间及乡镇与村居委会联络的公路。村道是指乡镇所在地连接村民小组,以及不属于乡道以上公路的村居委员会与村民小组之间联络的公路。

第五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涵洞和其他附属设施。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实行政府领导、行业管理、分级养护的原则,即“乡道乡养、村道村养”。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村(社区)以“一事一议”的方式将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纳入“村规民约”进行养护与管理。

第二章 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第七条镇人民政府是大田坝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责任主体,对镇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负总责,负责筹措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配套资金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八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是镇政府管理养护农村公路的职能部门,代表镇政府履行责任主体职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法规、政策、制度;编制本镇农村公路发展规划,审核、上报本辖区农村公路养护建议计划,组织检查、考核养护计划执行完成情况和养护质量考核评定;筹集、安排和管理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指导和监督农村公路养护工程招投标和工程发包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应急保通工作;负责协调镇人民政府和国土等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及其设施的保护工作;拟定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实施办法、细则,并督促贯彻执行,审批路政大队呈报的临时占(利)用农村公路行政许可事项及重大路政案件处理意见,受理农村公路路政案件的复议、应诉工作。

第九条 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乡、村道管理养护配套资金,督促所属公路管理部门、村委会(社区)做好辖区内乡、村道的管理养护工作。

第十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负责贯彻执行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的法规、政策、制度,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的日常管理养护工作;

(二)负责编制乡、村道公路养护年度计划,报县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县公路管理机构下达的养护年度计划,落实养护工作目标,定期组织检查公路养护工程质量和养护目标执行情况,发布情况通报;

(三)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管养公路危险路段的调查上报及安保设施建设,负责桥梁安全状况和公路水毁灾害的巡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乡、村道水毁抢修工作,负责设置、保护危险路段的警示标示、标牌,确保行车安全;

(五)负责检查考核乡、村道的养护与管理工作,并按时上报乡、村道养护质量检查评比结果;

(六)汇总上报各种养护管理报表,做好交通量、公路路况、水毁、统计上报工作。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县道的水毁应急抢修、突发事件处理、路政管理工作,负责乡、村道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工作。

第十一条村委会(社区)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按照“谁受益、谁管理、谁养护”原则,具体承担本村(社区)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二)采取“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养护资金,做好村道集中养护生产、水毁抢修、群众投工投劳的组织安排;

(三)加强路况巡查,及时发现并上报危险路段的情况,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采取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四)为加强本村道路管理养护,维护道路安全畅通,更好地方便群众生产、生活,根据村民自治组织法,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经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制定“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村规民约”;

(五)采用“村规民约”配合做好辖区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负责做好本村道路的路政管理和路产路权保护,协助解决公路建设、水毁抢修、道路养护及管理、拆迁等涉农问题。

第十二条养护作业单位、养护责任人工作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负责责任范围内路基、路面、桥隧构造物及沿线设施的日常养护作业和巡查,经常性养护率乡道达85%以上、村道达75%以上,做到路面平整无坑塘、排水畅通无积水、路基规整无坍方、标志齐全无缺损、绿化美化全覆盖、路容整洁无杂物、构造物完好无损坏、安全措施得当无漏点。

(二)负责清除承包养护责任路段每处3立方米以下的小型坍塌方、做好道路维护工作;

(三)及时上报巡查中发现的养护信息、路政信息和突发事件信息,参与路政协管及应急救助等工作。

第三章 资金筹措及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主要来源有:

(一)省级补助的农村公路养护专项资金;

(二)市、县财政配套养护资金;

(三)乡镇、村筹集的公路养护资金;

(四)企业或个人等社会捐助资金;

(五)依法以其它方式筹集的资金。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国家、省、市的补助资金使用原则是:一是保证资金全额用于农村公路养护工程;二是必须按省明确比例安排使用;三是资金必须安排落实到具体项目;四是资金必须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有关财务规定。

根据《云南省公路局关于印发〈2012年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云路农〔2012〕122号)要求,县道、乡道省补资金50%用于大中修工程,50%用于日常养护、小修保养(其中:30%用于日常养护、20%用于路面的小修保养);村道公路省补资金全部用于日常养护工作,不足资金由地方配套资金解决。

(二)市、县财政配套资金的使用原则是:一是清理水毁坍塌方、应急保通;二是弥补日常维护及小修保养经费不足;三是安排养护管理事业费;四是小修保养机具、应急保通机械购置;五是考核兑现及表彰奖励;六是管理用房维修及建设,办公设施和巡查管理交通工具购置及管理费用;七是养护大中修工程间接费用配套;八是管理人员工资经费等项目。

(三)镇、村筹集的农村公路养护资金,直接用于乡、村道的日常养护管理。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必须严格按照计划和工程进度审核拨款,严格按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检查考核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按时提供大中修、小修保养、配套资金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 养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镇人民政府和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要树立“建养并重”,“建设是发展,管理养护是更重要的发展”的思想,深刻认识只建不养,管不好养不好公路,建设投资效益不能充分发挥,是最大的浪费,是工作的失职,是对国家事业、对人民群众的要求没有尽到责任的表现。认真推进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年活动,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切实提高农村公路管理养护服务水平,管理好养护好农村公路,更好的践行“三个服务”是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公路管理机构不可推卸的神圣职责,一定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的领导,认真扎实开展好管养年活动,主要领导要重点抓,分管领导要亲自抓,责任部门要全力抓,精心组织,狠抓落实,采取措施,积极推进农村公路管养年活动。

第十八条落实公路的日常养护维护,实现常态化养护;实行专业养护,乡、村道以经常性养护与季节性养护和临时性养护并重的原则,实行专业养护与群众养护相结合的办法。农村公路养护技术规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H10-2009执行,公路技术状况评定标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TGH20-2007规定执行,各种内外业图表资料按云南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规范化工作规程执行。

第十九条强力推进示范路养护,以点带面全面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工作;示范点、示范路通过验收复核认定后,实行挂牌公示;乡级示范点的牌子由省级统一设计,由市级制作授牌,养护文明示范路的牌子按照省级统一设计的牌样,由县级制作立置。

第二十条示范点、示范路的创建工作,从2014年起按年纳入年终检查考核工作一并检查复核;示范点实行升降制度,经复核不达标的要求次年上半年按要求整改完毕,在年中巡查检查后重新认定,仍不达标的摘牌取消示范资格;示范路实行责令限期整改达标制度,经检查不达标的示范路,责令在2个月内整改完毕,经复核仍不达标的,取消该段示范路,并通报批评。

第二十一条乡道及村道示范路按条创建。具体要求是:一是管理养护单位及具体管理人员明确;二是日常养护生产责任人明确;三是路面小修保养生产单位明确;四是示范公示牌设置规范(示范路段起止点分别设置);五是经常性养护率达100%;六是公路技术状况优良中路率达70%以上,不能有差等路。

第二十二条示范路创建质量标准为:

(一)路面平整无坑塘:路面无中度以上病害;路面平整度达到良等以上;路面无坑塘。

(二)排水畅通无积水:边沟畅通无积水;涵洞畅通无淤塞。

(三)路基规整无坍方:路基无缺口;边坡无坍塌;路肩规整、排水顺畅;及时清除公路坍方。

(四)标志齐全无缺损:基本标志标牌齐全。包括:路线牌、桥梁牌、地名牌、指路牌、公里桩;设置规范、无缺损。

(五)绿化美化全覆盖:全线可绿化路段绿化率达100%,包括人工绿化和天然绿化;注重美化、修剪整齐、石灰刷白;落实管护责任。

(六)路容整洁无杂物:路基路面整洁,无杂物和堆积物。

(七)构造物完好无损坏:1.桥涵—结构完好、基础无冲刷;桥面平整无跳车;桥面排水顺畅无积水,泄水孔无堵塞;伸缩缝完好;栏杆完好无缺损;无明显病害。2.路基构造物(挡墙、护坡、圬工边沟)—完好无缺损;泄水孔畅通;伸缩缝及沉降缝完好;无明显病害。

(八)安全措施得当无漏点:无突出安全隐患点;急弯、陡坡、窄路、危桥、学校、村庄、交叉路口、易坍方落石、陡峭悬崖等危险路段设置警示警告标志、限速、限载标志等,并设置相应的安保措施。

第二十三条大中修工程计划的安排原则和编制依据,按《云南省农村公路养护大中修工程管理规定》执行;组织实施按下达计划和招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农村公路严格实行合同管理、计量支付,层层签订大中修工程、安保工程、危桥改造工程、水毁修复工程、日常养护工程、路面小修工程、示范路养护创建工程、安全生产、廉政建设等责任书。

第二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管理所要加强农村公路突发性自然灾害预防抢修工作,制定防灾抢修预案,储备必要的抢修物资,及时清除桥涵淤积,疏通公路排水系统,修补、加固护坡等构造物,清除水毁隐患。发生水毁、塌方、滑坡、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路段,应当及时组织人员、调运设备进行修复,确保公路安全畅通。

第五章 安全管理及安保设施建设

第二十六条农村公路管养必须严格执行交通部《公路养护安全作业规范》(JTGH30-2004),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安保设施主要有标志警示牌、标线、示警桩、示警防护墩、连续式钢筋混凝土护栏、钢护栏、挡土墙、反光镜及强制减速设施等;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要对管养线路进行危险路段调查登记,并积极筹措建设资金;县道安保设施建设资金由县人民政府筹资解决,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筹资解决,村道由村民小组筹资解决。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安保设施应当按规范设置,乡道安保设施的建设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聘请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监理,优选施工队伍,确保设施建设符合规范及质量要求。

第六章 路政管理

第二十九条镇人民政府和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协助做好本辖区内路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应当禁止下列行为:

(一)侵占公路及公路边沟、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和边坡行为;

(二)擅自开设交叉道口及砍伐行道树行为;

(三)在公路红线控制区域内建盖永久性建(构)筑物行为(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小于3米;建筑控制区标准: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国道、省道不少于50米,县道、乡道不少于20米,并尽可能在公路一侧建设);

(四)堆放杂物、打晒谷物、挖沟引水行为;

(五)占用公路摆摊设点行为;

(六)其他损害公路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一条保护路产完好、保证公路畅通是路政管理的中心任务,维护路权不受侵犯是法律赋予路政管理机构的重要任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力制止和检举侵占、破坏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镇、村(社区)应将护路公约纳入农村公路“村规民约”管理。

第三十二条路政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履行职责;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

第七章 监督检查及考核

第三十三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管理所要建立健全养护工作经常性巡查检查制度,乡、村道县级每月抽查不少于1次,镇级检查不少于2次,加强指导督促,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建立完善巡查检查记录。

第三十四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监督,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三十五条镇人民政府和交通运输管理所要加大宣传力度,认真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年活动》的宣传,以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在全社会形成知路、爱路、护路的良好氛围;把行业行为上升为政府行为、社会行为,形成齐抓共管,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农村公路管养的新局面,把管养年活动搞得有声有色,推动工作全面发展,切实实现农村公路“有路必管、有路必养、管必到位、养必见效”,管养“常态化、规范化”的目标。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镇人民政府根据昌宁县人民政府出台的《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制定。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