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51C-/2018-1101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大田坝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18-11-01 |
文号 | 浏览量 |
各村、社区,镇直各单位:
为切实做好我镇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根据《保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保人社发〔2018〕174号)、《昌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方案的通知》(昌政办发〔2018〕6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战略思想,着力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二、目标任务
(一)2019年各村(社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率达98%以上。
(二)2019年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保参保缴费率达100%。
(三)利用云南省社会保障基层网上服务大厅(以下简称基层网厅)平台完成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缴费确认工作,建立健全缴费台账。
三、缴费标准
(一)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220元。
(二)符合资助条件的特殊人群个人缴费部分补助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缴费对象
(一)本镇行政区域内除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不受城乡户籍限制,包括农村居民、城镇非从业居民、在校就读学生、在园儿童、婴幼儿、新生儿、宗教教职人员、长期投资经商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未成年子女,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人员。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具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的港、澳、台人员;获得中国永久居留,在昌宁居住但未就业,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无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其他证件但与我镇居民形成事实婚姻的外籍人员,由其所在行政村或社区出具证明纳入参保,并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证)。
(三)新生儿自出生之日即可到户籍所在乡镇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参保缴费。
(四)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五、缴费时间
(一)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征缴时间为:2018年9月1日—2018年12月10日。2018年12月10日之后,不再办理除新生儿和退伍军人以外的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手续。
(二)城乡居民缴纳医保费,在上述缴费期后,不得逾期补缴,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对逾期不履行缴费义务的,视为自愿放弃参加城乡居民医保。
六、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以参保人为单位,在户籍所在地参保缴费,由所在行政村(社区)代收代缴或通过农业银行惠农支付点、银行自助终端等方式进行缴费。城乡居民个人缴纳的医保费,统一缴存至县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账户。
(二)特殊人群可按规定享受参保资助,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困供养人员、重点优抚对象、重度残疾人等各类特殊人群参保,先由个人全额缴纳医保费后再向相关部门申领参保资助。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由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根据扶贫部门提供的数据在医保系统中统一进行标注,个人缴费部分由财政全额补助。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是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任务,尽早安排部署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将城乡居民医保征缴任务落到实处。要统筹协调,密切配合,对涉及相关政策资助的对象,要积极与镇新农合办认真核实资助对象身份和补助金额,并及时足额兑现其个人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资助资金,按时按质完成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任务。
(二)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单位要结合实际,针对2019年个人缴费标准提高的政策要求,有效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引导工作,为征缴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增强广大居民的健康风险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充分调动其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积极性。
(三)加强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单位要全面吃透政策精神,积极正确引导居民自愿参保,研究制定相关措施,按照本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各单位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严把各个环节,要加强收费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将保费缴入社保基金财政专户,防止资金被截留、贪污或挪用,做到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
(四)加强督查,确保落实到位。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单位要加强对征缴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同时,镇级将参保征缴率纳入各村、社区和镇直相关单位年度工作绩效考核内容,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定期通报参保征缴工作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