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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51C-/2018-1203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大田坝镇
公开目录 人事信息 发布日期 2018-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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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人社扶贫政策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进一步加大人社扶贫政策的宣传力度,切实提高群众对人社扶贫各项优惠政策内容的知晓率,现将《昌宁县人社扶贫政策汇编》(以下简称汇编)印发给你们,并提出相关工作要求,请认真做好人社扶贫政策的宣传工作。

一、请各乡、镇人民政府把汇编宣传工作作为脱贫攻坚工作的重要内容,及时将汇编印发到各村(社区)。各村(社区)要充分利用村(社区)干部及驻村(社区)工作队员会议、村民小组长会议、党支部会议、户长会议等各种会议,广泛宣传人社扶贫各项政策,让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对自己享受到的人社扶贫优惠政策说得清楚讲得明白,切实提高人社扶贫政策的群众知晓率。

二、请县直各挂包单位将汇编印发到每个挂包干部,挂包干部要充分利用“三深入”入户走访的时间,向挂包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广泛宣传人社扶贫各项政策,全面做好人社扶贫政策的宣传工作。



                                                   昌宁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年11月22日

昌宁县人社扶贫政策汇编

一、就业扶贫

(一)开展免费职业培训

按照云南省实施的技能扶贫专项行动要求,到2020年,对每个有劳动能力的适龄贫困人口开展1次以上技能培训,让每个有适龄劳动人口的贫困家庭至少有1名技能劳动者就业。适龄人员参加我县指定的培训机构举办的各项职业技能培训,经考试鉴定合格,可获得国家人社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按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二)创业担保贷款

凡男60周岁、女55周岁以内,身体健康、诚实信用,具备一定劳动技能的农民工、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退役军人、自主创业者、下岗失业人员,在贷款担保机构承诺担保的前提下,可以持营业执照、《就业创业证》等相关材料向人社、妇联、团委、个私协、工商联等机构申请“贷免扶补”、创业担保贷款进行创业,最高可申请10万元,使用三年,利息全部由财政承担。

(三)就业扶贫补贴

1.鼓励组织转移就业补贴组织转移就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可按经其组织转移后实际就业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人数向县人社局申请补贴。补贴标准为省外转移300元/人、县外省内转移200元/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村委会和农村劳动力经纪人在申请补贴时,按每名符合条件的人员每年可享受一次补贴计算,不得重复申请。

2.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对符合条件跨省外出务工、稳定就业三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给予一次性交通费补助。外出务工的贫困劳动力凭车票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上限标准向县人社局申报一次性交通费补助,低于上限标准的按实际价格给予补助(仅限陆路交通)。符合条件的人员每人每年可享受一次补助,不得重复申请。

3.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贫困乡、贫困村可针对“无法离乡、无业可扶、无力脱贫”的大龄劳动力、残疾家庭劳动力和有重病患者家庭劳动力,适量开发一批保洁员、绿化员、公共安全管理员、河道管护员、就业扶贫信息员等一定数量公共服务岗位,实施就业帮扶安置。符合条件安置在乡村公共服务岗位上的人员,可享受500元/人·月标准的乡村公共服务岗位补贴。

4.就业扶贫车间一次性奖补鼓励和引导企业将适合分散加工的初级产品生产车间建在乡镇和农村,通过创建就业扶贫车间吸纳贫困劳动力就地就近实现就业。认定的就业扶贫车间需满足以下条件:吸纳5人及以上贫困劳动力在乡镇和农村就业,与其签订6个月及以上劳动合同或就业协议,累计工作时时间不少于6个月且工资待遇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每吸纳1名贫困劳动力,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就业扶贫车间1000元一次性奖补,奖补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就业扶贫补贴政策执行期截止到2021年12月31日。

(四)开展免费求职登记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积极培育发展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接县、市、昆明及珠三角、长三角等省外用工集中地区的诚信企业,为广大农村贫困劳动力、高校毕业生等各类求职者搭建平台,提供招用工信息。组织报名后,由组织方护送到用工企业,并做好相关后续跟踪服务工作。

1.到职业介绍机构求职登记经县人社局批准的县内社会办职业介绍机构:

⑴昌宁程晟工贸责任有限公司(县职校) 电话:0875—7120479,地址:田园镇达丙社区小高桥。

⑵昌宁金胜人力资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昌宁县建桥劳务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合署办公) 电话:0875—7121444,7122444,地址:田园镇福惠路福惠小区南侧(三川酒店对面)。

⑶昌宁县田园镇跃军职业介绍部 电话:0875—7121999  地址:昌宁县兴宁街北段。

2.到县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求职登记

⑴各乡镇、村(社区)登记求职。

⑵县人力资源市场登记求职或关注“茶乡招聘”,

微信公众号:cxzp7125066。

3.参加现场招聘会

每个季度在昌宁县人力资源市场举办现场招聘会(县人社局二楼;联系咨询单位:昌宁县人力资源开发服务中心,联系电话:0875—7125066  茶乡招聘微信号:cxzp7125066。

二、社保扶贫

(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条件:具有昌宁县户籍,年满16周岁,除在校生、参军、服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及已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参保手续办理:符合参保条件人员,带身份证和户口簿到户口所在的村(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档次:100元至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2个档次。每人每年可以自由选择一个缴费档次。

(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财政代缴人员类别:一、二级残疾人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200元,农转城人员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200元,失地农民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100元,未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每人每年由财政代缴100元。

(四)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金额:个人缴费100元补贴40元,缴费1200元补贴50元,缴费1300元补贴60元,缴费1400元补贴70元,缴费500元补贴80元,缴费600元补90元,缴费700元补贴100元,缴费800元补贴110元,缴费900元补贴120元,缴费1000元补贴130元,缴费1500元、2000元均补贴140元。

(五)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方式:从2018年5月开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实现便民快捷的网络缴费,依托县农商行在每个村社区布点的“POS”机缴费平台,通过人社部门业务信息系统接口实时进行数据交换,为全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群众提供足不出村缴费、资金现时到账、保障现时确认,让参保居民安逸、安全、安心地缴纳养老保险费,提高业务经办效率,化解基层征缴风险。

(六)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计算:年满60周岁、缴费满15年及以上的参保人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和基础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资金积累额除以139,基础养老金由财政全额拨付,按月发放,支付终身。目前月领取标准=85+(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利息)÷139。参保人缴费超过15年以上的,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由市、县财政每月加发2元基础养老金。养老金根据国家规定适时调整。

(七)参加昌宁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的条件:

1.土地征收后剩余耕地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足0.3亩的农民(农业人口);

2.征地时和申请参保时户籍在昌宁县;

3.年满16周岁及以上,除在校生、参军、服刑、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被征地块的承包经营权利人。

非农业人口(2012年前转为城镇居民的人口)按现行政策不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范围,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现在保障的只是农业户口和农转城户口人员。

(八)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待遇领取标准:年满60周岁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员,从办理参保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障金,发放标准: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139。2018年最低领取标准:520元/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435元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85元)。

(九)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缴费标准:参保人参保时未满60周岁的,按当年全县城市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80倍的20%缴费;2018年标准是18720元;参保人参保时年满60周岁但未满75周岁的,缴费金额=全县城镇居民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不足75周岁月份数×20%,2018年标准是每超过60周岁一个月减104元;参保人参保时年满75周岁及以上的,只需办理参保手续,不用缴费;2012年、2013年的农转城人员,被征地时间在2013年以前的,只需办理参保手续,不用缴费。

(十)被征地农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助政策:符合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条件人员,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个体交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每年给予1000元缴费补助,先交后补,2012年、2013年的农转城人员最多补15年,其他人员最多补10年。

三、健康扶贫

(一)健康扶贫对象: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包括已脱贫和未脱贫的人员。

(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先诊疗后付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时,持社会保障卡、有效身份证件办理入院手续,并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协议,无需缴纳住院押金,直接住院治疗。对确有困难,出院时无法一次性结清自付费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患者可与医疗机构签订先诊疗后付费延期(分期)还款协议,办理出院手续。

(三)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个人缴费:自2018年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实施定额补助,按照每人每年180元进行补贴,剩余部分由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个人缴纳。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财政补助的180元外,个人还需缴纳40元。

(四)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普通门诊报销比例: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年最高报销限额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5个百分点,达到315元;一般诊疗费个人自付部分由医保全额报销。药品部分报销50%。

(五)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慢性病和特殊疾病门诊报销比例: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比其他城乡居民提高10—20个百分点,达到80%(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门诊报销比例达到90%)。

慢性病包括糖尿病、原发或继发性高血压II—III期、冠心病、甲状腺机能亢进、甲状腺机能减退、活动性肺结核、慢性活动性肝炎、癫痫、儿童生长发育障碍(生长激素缺乏症)、美沙酮维持治疗、帕金森氏病、小儿脑瘫、重症肌无力、肌营养不良、运动神经元疾病、儿童免疫缺陷。

特殊疾病包括癌症、肉瘤、淋巴瘤、多发性骨髓瘤、黑色素瘤、生殖细胞瘤、白血病、需要放化疗的颅内肿瘤、终末期肾病(另行保障)、器官移植、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遗传性球型红细胞增多症、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地中海贫血、血友病、精神分裂症(另行保障)、双相情感障碍症(另行保障)。

(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基本医保报销比例:1.乡镇卫生院住院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报销比例提高到95%;2.县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80%(县级中医医院85%);3.市级医疗机构、省级医疗机构和省外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提高到70%;4.县域内住院实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对符合分级诊疗、按照转诊转院规范住院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转往县域外住院的,单人单次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

(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起付线降低50%,年度报销限额提高50%,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70%,年度大病最高支付限额30万元。

(八)建档立卡贫困人口9类15种大病报销比例:对患者进行集中救治,救治费用实行按病种付费,救治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际报销85%,其中重性精神病和终末期肾病实际报销90%。

(九)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民政医疗救助报销比例: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救助起付线,年度累计救助封顶线不低于10万元;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县级医疗机构及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达不到90%的,通过医疗救助达到90%。

(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医疗费用兜底保障报销比例: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报销后,对符合转诊转院规范住院治疗费用实际报销比例达不到90%和个人年度支付的医疗费用仍然超过当地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部分,由政府兜底保障资金给予补偿。

(十一)“一站式”结算:市内住院的依托医保信息系统,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一站式”即时结算,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只需缴清个人自付费用。符合转诊转院规范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异地就医费用,通过异地就医结算平台“一站式”直接结算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后,医疗救助、政府兜底保障待遇由参保人垫付后回户籍所在地县、乡镇民政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报销(兑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