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26376-X/20241129-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人民政府 |
公开目录 |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 发布日期 | 2024-11-29 |
文号 | 浏览量 |
序号 | 行使主体 | 行使范围 | 执法事项名称 | 事项类型 | 设定依据 | 监督方式 | 救济途径 | 备注 |
1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对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四十九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开展保密宣传教育、保密检查、保密技术防护、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工作,对保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机关、单位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涉嫌保密违法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组织、督促有关机关、单位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对严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涉密人员,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议有关机关、单位将其调离涉密岗位。 有关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五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对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情况开展自查自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保密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 (二)保密制度建设情况; (三)保密宣传教育培训情况; (四)涉密人员保密管理情况; (五)国家秘密确定、变更、解除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管理情况; (七)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保密管理情况; (八)互联网使用保密管理情况; (九)涉密场所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管理情况; (十)采购涉及国家秘密的工程、货物、服务,或者委托企业事业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管理情况; (十一)涉及国家秘密会议、活动管理情况; (十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情况; (十三)其他遵守保密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的情况。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2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通知机关单位纠正定密、变更、解密不当行为 | 其他行政职权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条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国家秘密确定、变更或者解除不当的,应当及时通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纠正。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
3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可以依法查阅有关材料、询问人员、记录情况,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设施、设备、文件资料等;必要时,可以进行保密技术检测。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和案件调查处理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发现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应当要求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对存在泄露国家秘密隐患的设施、设备、场所,应当责令停止使用。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4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没收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取得的违法所得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处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十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的情形。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5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对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律法规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电信主管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予以处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发生泄密事件,未依法采取补救措施的; (二)未依法配合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保密违法案件调查、预警事件排查的。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6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对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一款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情节特别严重的,吊销保密资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 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暂停涉密业务、降低资质等级: (一)超出保密资质业务种类范围承担其他需要取得保密资质业务的; (二)未按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完成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三)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的。 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并处吊销保密资质: (一)变造、出卖、出租、出借保密资质证书的; (二)将涉密业务转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分包给无相应保密资质单位的; (三)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立即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时限报告的; (四)拒绝、逃避、妨碍保密检查的; (五)暂停涉密业务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 (六)暂停涉密业务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 (七)发生重大泄密案件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行为的。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7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对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5月1日施行)第六十条第二款 未取得保密资质的企业事业单位违法从事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涉密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涉密业务,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第四十一条 第二款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或者涉密军事设施建设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经过审查批准,取得保密资质。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从事涉密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及国家保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8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对研制生产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单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七十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对研制生产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责令有关检测机构取消合格证书;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一)研制生产单位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 (二)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泄密隐患的; (三)造成国家秘密泄露的; (四)其他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9 | 昌宁县国家保密局 | 保山市昌宁县 | 表彰奖励保密工作先进组织和个人 | 行政奖励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2024年7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86号修订,2024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 1.纪检监察投诉:昌宁县纪委县监委派驻县委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电话号码:0875-7130058; 2.县国家保密局投诉:县国家保密局保密股,电话号码:0875—7130172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昌宁县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或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限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