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015263970T/20231114-00001 发布机构 昌宁县民宗局
公开目录 行政许可实施规范 发布日期 2023-11-14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昌宁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征求意见稿)

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筹备立审批

1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一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对申请设立寺观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送的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宗教活动场所扩建、异地重建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2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3

行政许可条件

1.设立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当地信教公民有经常进行集体宗教活动的需要;

3.有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

4.有必要的资金;

5.布局合理,不妨碍周围单位和居民的正常生产、生活。

4

不予许可情形

1.拟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

2.信教群众较少;

3.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

申请材料

1.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

2.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

3.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

4.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人员证书);

5.拟设立地点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

6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3.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5.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6.送达;

7.签字确认,好差评。

7

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7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许可

1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依法办理规划、建设等手续。

2.《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第三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2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3

行政许可条件

1.确有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需要,并经该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城乡规划和文物、风景名胜区、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4

不予许可情形

1.不符合城乡建设有关要求;

2.破坏本宗教习俗;

3.无合法资金来源。

5

申请材料

1.申请书;

2.寺观教堂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产权证明或者租房协议;

5.寺观教堂管理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

6.建设资金说明。

6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3.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5.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6.送达;

7.签字确认,好差评。

7

行政许可承诺

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审批

1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条: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意见,报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国务院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报告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寺观教堂以外的组织以及个人不得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禁止在寺观教堂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

2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3

行政许可条件

1.该宗教在当地有悠久的传播历史,信教公民众多;

2.当地信教公民有强烈要求,并征得周围居民的同意;

3.拟建造像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4.有必要的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合法;

5.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且造像与寺观教堂及周边环境协调;

6.布局合理。

4

不予许可情形

1.当地信教公民愿望不强烈;

2.造像不符合宗教教义教规的要求;

3.资金来源及建成后收益不符合有关要求;

4.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建造工作提出异议。

5

申请材料

1.在寺观教堂内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申请书(内容包括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的情况介绍,造像的初步设计方可行性研究报告);

2.该宗教在拟建造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内历史情况说明;

3.拟建造像所在地县级行政区域内信教公民情况说明;

4.征求拟建造像所在地乡、镇(街道)范围内居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5.符合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工程建设、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说明;

6.资金预算及资金来源情况说明;

7.全国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关于造像符合教义教规要求的意见书;

8.保证所得收益用于符合该宗教团体或者寺观教堂宗旨的活动以及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的承诺书。

6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3.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5.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6.送达;

7.签字确认,好差评。

7

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即办件。



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临时地点审批

1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第四条:外国人可以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所举行外国人参加的宗教活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七条:境内外国人集体进行宗教活动要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经依法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或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指定的临时地点举行。境内外国人在临时地点集体进行宗教活动时,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负责管理。

3.《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366

4.《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国务院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共计82项)》第64

2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3

行政许可条件

1.拟设立地信教外国人较多且有设置的必要;

2.有能够主持集体临时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

3.拟成立的管理组织符合有关要求;

4.拟设立地符合有关城乡规划、宗教活动要求。


4

不予许可情形

1.拟设立地外国人数量较少或设立地不具备相关条件;

2.有危害中国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5

申请材料

1.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申请书;

2.申请参加集体宗教活动的境内外国人的基本情况;

3.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管理组织及活动召集人的基本情况;

4.拟设立临时宗教活动地点的可行性说明。

6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3.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5.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6.送达;

7.签字确认,好差评。

7

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印刷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宗教用品审批

1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和寺观教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出版公开发行的宗教出版物,按照国家出版管理的规定办理。

2.《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3.《印刷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用品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印刷宗教用品的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是否核发准印证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同意印刷。

4.《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寺观教堂编印、发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批准后,向省新闻出版部门申请核发准印证。宗教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应当按照批准的数量印制,不得销售,并应当在批准的范围内交流,不得超范围散发。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广场、公园、景点、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散发宗教类出版物、印刷品或者音像制品等进行传教。

2

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本行政许可无政策、技术、数量限制。

3

行政许可条件

1.编印目的限于与申请人业务相一致的工作指导、信息交流;

2.发送范围限于申请人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内部;

3.符合《宗教事务条例》《印刷业管理条例》《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4.主要编写人员具有较高的宗教学识。

4

不予许可情形

1.破坏信教公民与不信教公民和睦相处的;

2.破坏不同宗教之间和睦以及宗教内部和睦的;

3.歧视、侮辱信教公民或者不信教公民的;

4.宣扬宗教极端主义的;

5.违背宗教的独立自主自办原则的。

5

申请材料

1.申请审批表(内容包括编印目的、内容提要、字数、印刷数量、发送范围);

2.拟编印的稿件清样;

3.拟转世活佛僧籍证明;

4.全省性宗教团体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6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3.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5.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6.送达;

7.签字确认,好差评。

7

行政许可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许可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许可

事项

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捐赠审批

1

法律依据

1.《宗教事务条例》第五十七条: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境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用于与其宗旨相符的活动。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不得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附带条件的捐赠,接受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2.《宗教事务部分行政许可项目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举办的宗教院校申请接受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将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3.《云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接受捐赠金额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宗教团体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院校应当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备案。

2

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不限定,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3

行政许可条件

1.申请主体为全省性宗教团体、宗教院校、宗教活动场所;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3.接受捐赠资金超过10万元人民币;

4.捐赠不附带条件;

5.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团体宗旨相符的活动。

4

不予许可情形

1.捐赠人不符合条件;

2.捐赠附带条件;

3.捐赠用于与提出申请的宗教院校宗旨不相符。

5

申请材料

1.接受捐赠审批申请书(内容包括捐赠金额、捐赠目的);

2.捐赠组织或者个人的背景信息、相关介绍材料;

3.捐赠使用计划。

6

办理行政许可流程

1.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接件初审;

2.受理转办,不受理退件;

3.宗教业务处室审查;

4.政策法规处(行政审批处)复核;

5.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

6.送达;

7.签字确认,好差评。

7

行政许可时限

5个工作日。



行政检查裁量细化基准

序号

行政检查行为

事项

对宗教活动场所的监督检查

1

法律依据

《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七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2

检查次数及方式

次数不限定。

3

检查范围及对象

宗教活动场所。

4

检查方式

采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或双随机抽查的方式。

5

检查流程及处理方式

1.按照部门工作计划,拟定监督检查方案,并向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

2.执证开展检查;

3.检查完毕后,出具检查结果通知书,送达检查对象负责人签字确认,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提出整改意见,出具整改意见书;

4.向检查对象送达整改意见书,并签字确认;

5.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6.对行政检查情况进行双公示。

6

结果运用

把检查结果运用到对州(市)的年度考评工作。





附件【1.doc
附件【2.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