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35N/20231129-00008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温泉镇 |
公开目录 | 其他 | 发布日期 | 2023-11-29 |
文号 | 浏览量 |
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昌宁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赋权事项交接书
移交方: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字金权
单位地址:昌宁县右甸西路129号
监督指导方:昌宁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张庚升
单位地址:昌宁县田园镇达丙街
接收方:昌宁县温泉镇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白玲
单位地址:昌宁县温泉镇温泉社区街子村民小组1号
一、移交依据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乡镇(街道)行政职权基本目录和赋予乡镇(街道)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指导目录的决定》(云政发〔2023〕9号)要求,按照《昌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昌宁县乡镇行政职权目录的决定》(昌政发〔2023〕46号)的安排部署,为依法依规赋予全县各乡镇部分县级行政职权,明确县级部门与乡镇的权责边界,做好昌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和昌宁县温泉镇人民政府赋权事项移交工作,制定本交接书。
二、移交事项
移交方将0项行政许可、15项行政处罚、0项行政检查、0项行政强制、0项行政给付、0项行政征收、0项行政奖励、0项其他行政职权事项以委托或下放方式赋权给接收方行使(具体行政职权详见附件)。
三、各方的权利义务
(一)移交方负责行政职权赋予工作。
(二)监督指导方负责赋权事项赋权后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工作,对接收方开展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接收方对赋权事项接得住、用得好,杜绝出现履职真空。移交方、监督指导方与接收方建立工作互动交流机制,协助对上衔接与对下统筹,及时交流信息。
(三)相关赋权事项由接收方实施后,接收方承担赋权事项的日常监管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行政责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实施赋权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授权其他单位和个人实施赋权事项。
(四)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前,监督指导方尚未办结的接收方辖区内涉及移交事项的案件,仍由监督指导方负责办理直至办结;接收方负责办理赋权事项正式移交后新受理的案件。
四、移交日期
赋权事项自2023年12月1日起正式由移交方交由接收方实施。
五、其他事项
(一)所移交事项不受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变更而变动。
(二)本赋权事项交接书所列赋权事项及赋权方式可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颁布、修订、废止及部门职能变化等情况,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三)本赋权事项交接书共一式六份,移交方、监督指导方、接收方、县委编办、县政务服务局、县司法局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赋权事项交接书公布于三方信息公开页面,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移交赋权事项目录》
移交方:(章)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30日
监督指导方:(章)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30日
接收方:(章)
法定代表人:
2023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