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07F-/2019-0401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湾甸乡 |
公开目录 | 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1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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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依法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依法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其它方式承包取得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行为。
2.什么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指对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和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
家庭承包的农村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由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对家庭农户承包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权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以进一步明确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各项权益。这是此次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重点。
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家庭承包以外的其他承包经营土地的地块、面积、空间位置等信息及其变动情况记载于登记簿,经县(区、市)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土地承包的权益。
3.为什么要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
答:农村承包土地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和登记簿不健全的问题。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定要求,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对于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依法维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矛盾纠纷等具有重大意义。
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法律法规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
文件政策依据有:2013年11月12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201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文件;2014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发〔2014〕1号)文件;2011年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7号)。
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答:确权,就是充分利用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经营权证书、土地台账等资料对农户依法享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认定的过程。登记,不动产登记又称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可以进一步明晰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依法赋予和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颁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是承包方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证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第二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即以转让、出租、入股、抵押等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包方请求确认该流转无效的,应予支持。”
6.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坚持积极稳妥、依法办事、民主协商、规范有序、确保质量,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和全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依据,以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权属证书“四相符”和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四到户”为主要目标,对全省耕地、园地等承包经营的农用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信息化管理,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建设,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
7.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坚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并保持长久不变。
(2)坚持依法规范有序开展工作。
(3)坚持充分尊重农民意愿。
(4)坚持维护农民土地承包合法权益。
(5)坚持妥善解决矛盾纠纷。
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时间要求是什么?
答:各地要按照中央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从2013年起算)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要结合当地实际,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先易后难,试点先行,分期分批地推进,既不能急于求成,也不要等待观望,确保进度服从质量。
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清理土地承包档案。按照《农业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农村土地承包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0〕12号)规定,以云南省二轮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全面清理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规范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及相关文件资料。
(2)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农村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云南省第一次全国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基础,以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因地制宜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查实承包地块权属、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测绘成果经乡(镇)、村(组)公示农户确认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依据。地籍调查标准,严格按照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的规定执行。
(3)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县级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颁布的统一格式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以确股方式确权的,参照以上内容建立健全股权登记簿,将股权证书落实到户到人。有条件的地方,要探索将基本农田落实到户并标注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将登记信息录入到数据库,实现信息化管理。
(4)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和颁证。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及时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登记、颁证等工作。在确权登记过程中,凡有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要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一是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二是因承包地被征占用导致承包地块或面积发生变化的;三是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承包地经营权分割的;四是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五是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六是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合的;七是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户消亡的;八是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九是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
(5)对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承包地开展确权登记颁证。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集体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经县(市、区)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同级人民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6)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登记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将反映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文字、图纸、图表、照片、音像等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收集齐全。实现档案管理与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保管的原则,建立健全整理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管理制度。
(7)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应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成果,建立严格规范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和服务平台。建立健全县乡两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县级建立仲裁庭、乡镇建立调解室,完善承包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确保土地流转纠纷及时化解。搭建县、乡、村三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体系和管理网络,县级成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乡(镇)成立土地流转服务站,村级设立土地流转服务信息员,依法、规范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操作流程有几个步骤?
答:(1)家庭承包方式登记。
第一步,准备前期资料:收集整理承包合同、土地台账、登记簿、农户信息等资料,形成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处理国土“二调”或航空航天影像数据,形成用于调查和实测的基础工作底图。第二步,入户权属调查:根据基础工作底图和农户承包地登记基本信息表,入户实地进行承包地块权属调查,由农户进行确认。对存在争议的地块,待争议解决后再登记。第三步,测量地块成图:按照农村承包土地调查技术规范对承包地块进行测量和绘图,并标注地块编码和面积,形成承包土地地籍草图。第四步,公示审核:由村、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组审核地籍草图后,在村、组公示。对公示中农户提出的异议,及时进行核实、修正,并再次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农户签字确认后作为承包土地地籍图,由村组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并核对后上报县(市、区)级人民政府。第五步,建立登记簿:根据乡镇上报的登记资料,由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应当采用纸质和电子介质。为避免因系统故障而导致登记资料遗失破坏,应当进行异地备份。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采取多种方式多地备份。第六步,完善承包经营权证书:各地根据实际,依照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记载内容,适时对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第七步,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登记过程中形成的影像、图表和文字等材料,按照统一的标准建立农村土地承包信息数据库和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化。第八步,资料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资料整理归档保存。
(2)其他承包方式登记。
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开展其他承包方式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3)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承包期内,因下列情形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变动或者灭失,根据当事人申请,县(市、区)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并记载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①因集体土地所有权变化的;②因承包地被征收导致承包地块或者面积发生变化的;③因承包农户分户等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④因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的;⑤因结婚等原因导致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并的;⑥承包地块、面积与实际不符的;⑦承包地灭失或者承包农户消亡的;⑧承包地被发包方依法调整或者收回的;⑨其他需要依法变更、注销的情形。开展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参照家庭承包方式登记的相关程序。
11.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以什么为基础?
答:确权登记颁证依据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颁证材料、土地承包方案、承包台账、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书等相关权属档案资料为基础。二轮延包合同不完善的,应完善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完善后的承包合同承包期限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延包合同时间一致。
12.对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有哪些?
答:根据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以及农业部第2062号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行业标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承包土地摸底调查的基本要求是:(1)利用满足比例尺精度要求的成果资料,按村民小组实地逐地块调查,确认地块名称、地类及边界。(2)以户为单位逐户进行摸底调查,对承包地块、经营权证书(合同)进行排序、编码。(3)调查应客观、公正,面积、空间位置和权属等信息应得到承包农户充分认可。
1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包括哪些承包方式?
答:家庭承包,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则,统一将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户的一种承包方式。
其他方式承包相对于家庭承包而言,是指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效益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将“四荒”地、养殖水面等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一种承包方式。
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承包的区别是:
一是承包方不同。家庭承包的承包方只能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而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方,既可以是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也可以是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大部分成员同意的外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
二是承包的对象不同。家庭承包的对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其他方式承包的对象,主要是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的土地,包括“四荒”以及果园、蚕场、养殖水面及其他零星土地。
三是承包土地的原则不同。家庭承包的基本原则是公平,本集体组织成员人人有份。其他方式的承包不是人人有份的平均承包,承包的原则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四是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方式不同。家庭承包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必须遵守法律的具体规定。其他方式的承包,双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通过平等协商一致,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五是权利的保护方式不同。对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物权方式予以保护。对其他方式的承包,则按照债权方式予以保护。
1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过程中应重点把握哪几个方面?
答:(1)在农村承包土地的确权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尊重历史,不得借机重新丈量和调整土地,不搞打乱重新发包;(2)在农村承包土地的过程中,须坚持公平、公开、公正和民主协商的原则;(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的依据是以村民小组为单位,以家庭承包户为基本单位、以二轮承包面积和已核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以土地承包现状为基准进行;(4)各农户确权面积统计核实完毕后必须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为七日,对外出不在家的农户要设法函告;(5)正确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不得弄虚作假;(6)及时发证到户,严禁扣证、压证,损害农户利益;(7)建立健全《土地承包台账》和《土地流转台账》,编制《土地登记簿》;(8)做好档案整理归档工作。
15.统筹协调,妥善处理有关具体问题
答:(1)关于土地权属争议问题。对农村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在充分尊重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核实确认,一时难以界定确权的,可待矛盾化解、争议解决后再进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2)关于证、账、地不相符的问题。在坚持第二轮土地承包关系、承包地块及“四至”界限不变的前提下,对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面积与地类确认、农户承包地确认有误差的,分别由村(社区)、乡镇和农业部门负责重新核查确认。
(3)关于二轮土地承包遗留问题。农村二轮土地承承包关系没有明确到户的,必须明确到户。未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丢失、残破的,要补签、完善。“四至”界线未明确的,必须明确。
(4)关于自留地、园地等问题。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凡已纳入承包地的继续作为承包地登记;目前尚未纳入承包地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但应按实际面积记录在册。
16.农村土地应由谁来发包?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17.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成员共同推选。
18.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其他方式的土地承包为个人或单位的承包。土地承包方代表是个人或单位承包的法人代表。该土地承包个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其法定继承人为承包方代表。
19.现在农村土地的承包期限是多少?
答: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
20.土地发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规定:“发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二)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三)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四条规定:“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二)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三)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四)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1.土地承包方有什么权利和义务?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七条规定:“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土地承包的原则和程序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按照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也可以自愿放弃承包土地的权利;(二)民主协商,公平合理;(三)承包方案应当按照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依法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四)承包程序合法。”第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二)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五)签订承包合同。”
23.什么情况下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
第三条规定:“承包耕地、园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从事种植业生产活动,承包方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后,应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予以确认。”
24.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应当遵循哪些规定?
答: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要做到“两不变、三严禁、三不登记”的规定。
“两不变”,即: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承包合同起止年限不变;
“三严禁”,即:严禁借机违法调整和收回农户承包地、严禁借机乱收费、严禁弄虚作假;
第四条“三不登记”,即:权属不清的不登记、集中矛盾不解决的不登记、没有开展家庭承包的不登记。
2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内容?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3)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4)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土地用途;(5)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6)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7)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26.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由谁承担?
答: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和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要求,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费用及相关费用,由各级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不得向农户收取。
27.原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如何处理?
答: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将颁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交回发证机关统一处理。
28.哪些情况要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进行补换发?
答:(1)第二轮承包已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登记内容没有改变的,可以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第二轮承包期间依法承包土地但未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在确权登记的基础上,补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3)第二轮承包后颁证不规范的,换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4)土地承包关系发生变化和承包土地实际面积发生变化的,在变更登记的基础上,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承包期内,承包户分户且要求分割原承包土地分别由子女独立承包经营的,并且没有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29.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补换发有些什么规定?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第十八条规定:“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30.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呢?
答: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包、出租、入股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不须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采取转让、互换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
因转让、互换以外的其他方式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立、合并的,应当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
31.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应依照什么程序?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申请;(2)土地四至和农村承包地用途调查;(3)农村承包地权属审核;(4)核发或更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32.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放程序是怎样的?
答:(1)实行家庭承包的,按下列程序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应在3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详细情况、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两份报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报送的材料予以初审。材料符合规定的,及时登记造册,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提出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书面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补正。
③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请材料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乡(镇)人民政府补正。
(2)实行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按下列程序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①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承包方填写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报承包土地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
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对发包方和承包方的资格、发包程序、承包期限、承包地用途等予以初审,并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
③承包方持乡(镇)人民政府初审通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
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登记申请予以审核。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编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报请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
33.哪些情形下,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书?
答: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
(2)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
(3)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
(4)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例如我县小湾移民后,已经在新安置地重新划分了耕地,农户原居住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就要依法收回。
34.土地二轮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承包时新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35.对以前个别进行了承包土地调整的地方如何确定家庭承包地的面积?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对以前个别地方对承包地进行了调整的,按照尊重历史和现实的原则,在不违背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实行民主协商、村民议决。只要群众认可无异议,可依据土地承包现状予以确权登记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行确权登记颁证。
36.农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关于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相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6〕6号)等,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颁证:(1)农户以互换的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流转双方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的,按照协议据实确权登记颁证;未有书面协议的,由双方达成书面协议并向村集体备案签订流转合同后,再依据合同确权登记颁证;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确权登记颁证。(2)农户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仍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认可的,按照流转协议(合同)据实测量土地并确权登记颁证。(3)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的,按原承包农户确权登记颁证。
37.家庭承包地全部或部分被国家征用的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地全部被国家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国家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土地地块和面积中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8.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使用的家庭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此次承包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因发展集体公益事业全部或部分被使用的承包地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则据实测量确权登记颁证。
39.承包户人口数量增加或减少了的要求增减承包地怎么办?
答: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的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不能分割土地承包经营权(原家庭已分户又分割过承包经营权的除外)。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在承包期内,不能因为家庭土地承包户中成员的增减变化(婚丧嫁娶、添丁增口等),影响家庭承包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定和承包土地的稳定。同样,也不能因为土地承包家庭中成员的增减变化而调整承包土地的数量。再是,这次是对农户家庭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的土地承包关系进行进一步确权登记颁证,不是也不能再进行农村集体土地的重新调整和分配。
40.集体有机动地的能否在这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中进行承包地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部等6部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这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解决承包地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一些有机动地的村集体,待这次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结束后,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村民议决的方式来决定。
41.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土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家庭迁入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仍然是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如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
42.在城镇落户的家庭如何对农村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村居民转入城镇户口后,原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持不变。农户家庭虽然已迁入城镇落户居住,但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3.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居民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44.在土地确权登记颁证中,承包户要求分户与合户的怎么办?
答: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这次工作任务,是对已经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地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涉及、不包括承包户的分户与合户的内容,但不存在权属争议和承包户自愿分户与合户的,可以进行分户与合户工作,否则,不进行承包户的分户和合户工作。
45.对以前已经分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对于以前一些已经实行分户经营的承包地,按照《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规定,分户经营被当事人认可或接受的,可以按照分户后各户对土地的承包现状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以前分户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6.对以前已经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以前与发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进行了承包土地经营权变更合户经营的承包地,可以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完备手续存在争议的,应先由当事人依法解决争议后,方可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47.承包方分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成员分户的,可以申请发包方对分户前的承包土地进行分户承包,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相关证书。对二轮土地承包以后承包方分户的,按照分户以后各方对土地的占有现状进行登记,按所分户数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存在争议的,先由当事人解决争议再进行登记。
48.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49.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如何确权登记颁证?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规定,采用其他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的,要报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经县级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进行严格审核后,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参照家庭承包经营方式予以登记颁证。
50.自然灾害毁损承包地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51.农户开垦的荒地如何登记?
答:农户自行在自己承包经营的轮耕地、轮歇地、荒地上新开垦的土地,按不超出原承包四至和实际面积确权到户。超出原承包四至和私自开垦集体土地的面积,确权过程中,农户能够完整提供村组确认权属证明的,可以确权到户;不能提供完整权属证明的,必须经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一事一议”等方式讨论决定。对不予确权的,也要造册登记。对农户在“四荒地”上开垦的耕地,并已被“二调”确认为耕地范围的,可按“其他方式承包”确权登记。集体预留的机动土地登记在册,用于农村集体公益事业建设占用承包土地的调整。
52.对于退耕还林的如何确权?
答:对于退耕还林,农户如果领取了林权证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颁证。如果没有领取林权证的,但领取了退耕还林补贴,应尊重农户自己的选择,是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还是等待领取林权证。对既没有领取林权证,也没有领取补贴的,应当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53.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对农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承包地上盖房、建设附属设施或者改作宅基地的,仍按农用承包地进行登记,计入承包地面积(或暂不予登记)。涉嫌违法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处理。农户经审批建房及其附属设施占用承包地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54.出嫁女和入赘男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四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出嫁女和入赘男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不得收回,新居住地调整承包土地时,应将其纳入分配承包地范围,新居住地已给其分配承包地的,其所在村民小组有向原居住地告知的义务,原居住地不再保留其承包地。
55.入学、务工、入伍、服刑等外出人员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一)考入大中专学校、外出务工、应征入伍的;(二)服刑的;(三)死亡、失踪的;(四)因结婚男方成为女方家庭成员或者女方成为男方家庭成员,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五)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
对于长年外出未归,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人员,可按正常情况办理登记,其土地暂时由集体视为机动地代为管理,代管理期间的承包金归集体。
56.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延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延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57.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58.死亡人口的承包地如何登记?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一条规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我国农村实行的是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不是个人承包经营。农户家庭是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土地承包方,农户家庭的户主是土地承包方的代表。农户家庭的户主代表家庭同集体经济组织形成土地承包关系后,每一个家庭成员作为土地承包家庭中的一员可以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依据《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二章第十五条第三款: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为承包方家庭成员有以下情况而收回其原承包地:死亡、失踪的。这次确权不是调整承包地,更不是打乱重分,仍按生不补、死不退的原则,原户主已死亡,其承包地由子女耕作的,应更换承包土地共有人进行登记。但属于原户主单独居住(无配偶子女)已死亡的,其承包地应交回集体处理。承包农户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59.存在承包经营纠纷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对于承包地块、面积、边界及承包经营权存在争议和纠纷的,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施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协调解决,协调解决不了的,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定程序依法解决,纠纷解决后再进行登记。承包纠纷一时难以解决的,可以暂缓登记。
60.按当地习惯计算面积的土地如何登记?
答: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注:农业部登记簿样本中“承包地块情况”分别设计了“承包地合同面积”和“实测面积”两项内容,无论实测面积与合同面积是否有出入,都应分别填写)。对二轮合同面积因地块等级不同折亩计算的,要在登记簿“承包地块情况”的“承包地”二轮合同面积”栏内予以注明;对出入较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61.实测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及原来的经营权证书记载有出入的如何填写登记簿和新证书?
答:依据《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确权登记颁证应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规定,对实测面积,经公示后据实登记。对实测承包土地面积与承包合同、原经营权证书有出入的,在登记簿中如实填写承包地二轮承包合同面积和实际测量面积。出入大的要对土地地籍草图进行审核,在村、组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才能确权登记。经营权证书只填写实际测量的面积。
62.确权登记颁证承包地面积的统一计量单位怎么确定?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其承包地面积计量单位一律以亩为单位,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63.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记载的土地承包起止时间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新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中,土地承包起止日期要与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中签订的时间一致。国家有新规定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64.承包土地的调查结果由谁签字确认?
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6号)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家庭承包方的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确认。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由其他方式的承包方代表签字确认。
65.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农户需要配合的工作有哪些?
答:(1)到田间地头确认自己的地块。
(2)在确权登记资料中按手印确认自己的地块。
(3)配合镇、村、组提供相关资料、信息。
(4)在公示阶段发现地块信息错误,与村组联系参与修改。
(5)在承包地确认无误后,应与村小组签订承包合同书。
66.在对农户承包地进行测绘时,需要哪些人员到场指界?
答:承包地块调查的指界人包括发包方指界人、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地块或地物指界人。在确定指界人时须遵循以下原则:
(1)指界人可以是权利人本人,也可以是权利人的代理人。代理人进行指界时,应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书和委托书。
(2)发包方指界人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3)承包方指界人和毗邻承包地块指界人按以下原则确定:
①指界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②家庭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方代表或代理人;
③其他方式承包的指界人为承包单位法人代表、承包方本人或其代理人。单位法人代表进行指界时,应出示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和法人代表个人身份证明书。
④非承包地块或相关地物的指界人为地块所在土地的所有权权利人、发包方代表或其代理人。
⑤对集体与国有土地、林地犬牙交错的土地,湖区与河道附近的土地,公路、铁路两侧的土地,军事用地周边的土地等进行测绘时,需要邀请驻军、国土、林业、水利、交通等部门到场指界,并对测绘结果进行签字确认。
⑥对于公路、桥梁、沟渠、河道沿线的农村承包土地,依据国家征用范围进行确权登记。
67.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村组把农户承包地集零为整(统一流转)实施改造后,造成农户之间承包地空间位置转换、承包地块与实际种植地块不符、四至不清的如何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二轮承包后,村组把农户承包地集零为整(统一流转)实施改造后,造成农户之间承包地空间位置转换、承包地块与实际种植地块不符、四至不清的,仍按原二轮承包登记的内容,予以确权登记;如果大多数群众要求重新界定四至的,也可以通过民主议事程序按原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方案重新确定四至,按实予以确权登记。
68.二轮土地承包不完善的以什么为基础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确权登记颁证应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二轮土地承包时已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以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为基础;土地承包合同不完善的,应补签承包合同后再确权登记颁证;补签承包合同的起止时间要与当地二轮土地承包合同时间一致。
69.第二轮农村承包时,在签订合同时将地块合并到一起,无承包地块明细的,应当怎样确权登记?
答:可参照土地台账、分地记录等有关原始资料,结合实际土地测量数据,将承包地块的详细情况查清,然后,再据实登记,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70.未参加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的农户有权主张第一轮承包期所承包的土地经营权吗?
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妥善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承包纠纷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21号)第三条规定:“对外出农民回乡务农,只要在土地二轮承包中获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承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该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71.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后对承包地进行过调整的村组,如何确定承包地面积?
答:本着有利于农村社会稳定,有利于工作开展的原则,小调整只要公平、合理、合法,经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小组)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在本次确权颁证工作中,可以认定承包地调整事实,补充审批手续后,按小调整后的承包关系确权颁证。群众有异议的,按照法律程序解决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2.对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村组怎样进行确权登记?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其他组织之间存在土地所有权争议的,以国土部门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成果为依据,先由国土部门明确土地所有权,再按照相关程序对所涉及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登记,土地所有权一时难以明确的暂缓登记。
73.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74.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75.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置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76.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是否给予确权登记?
答:“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77.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是否进行确权登记?
答: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要求,境外企业、组织和个人租赁农村集体土地,暂不予登记。
78.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何确权登记?
答:1997年以来未经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派遣到工作单位的大中专院校农村生源毕业生回原籍落户的,仍属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应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
79.合并村民小组的如何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
答:村民小组合并前各小组人均承包地面积不一致的,登记中不要求在合并后的村民小组范围内统一人均承包土地面积,应根据合并前各村民小组的实际人均面积标准,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合村并居的参照此规定。
80.部分承包地由于跨村组转让、互换土地确权给原二轮承包户,个别村组存在一个地块多次转让互换,原二轮承包人已无法确认,应该如何处理?
答:跨村组转让、互换土地确权给原二轮承包户,个别村组存在一个地块多次转让互换,原二轮承包人已无法确认的,经村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核实后,暂不确权。
81.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移民搬迁,搬迁后原有二轮承包地基本上都已经转让、互换到本组或者是外组、外村,并且没有签过协议,也无法找到原二轮承包户主,这部分二轮承包地应如何处理,怎样确权?
答:(1)小街子、大沙坝移民按相关文件政策执行;
(2)小湾移民按移民政策剩余资源调配确权。
82.对于承包合同外的秧田、自留地、新开垦土地,解答中要求只登记册,不确权颁证,是否进行地块指认、绘图和建立数据库?
答:此类型土地只登记册,不确权颁证。但要进行地块指认、绘图和建立数据库。
83.“95年未登记”的土地,属合同外地块的如何登记?
答:参照“其它方式承包”登记。
84.换入、转入的土地如果和原二轮承包地合并在一起,要如何登记?
答:对于此种情况,须将新转入进来的地块和二轮承包地开分登记,并将新转入进来的地块备注是由哪个人、哪个组转入进来的。
85.对于二轮承包未发证,但2007年已发证地块,本次怎样登记?
答:调查登记时需备注“2007年已发证”。否则无法确权登记颁证。
86.田地埂确权是否可以参照土地征用方法?
答:由于土地征用是国家一次性支付补偿,农户不涉及后续管理使用,过去采用的一块田田埂分段划分到户可行。但本轮土地确权是进一步明确农户的田地经营管理四至,为便于长期使用管理,建议相邻田地的埂子界线以下家田、上家埂或者用中心线为界的方式进行确权。而田地四周不涉及与其他农户相邻的,外围田地属集体性质的,可以由村民小组内部商议,合理确定田地埂子确权宽度。
87.哪些土地可用于承包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
答:《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开发和集体经济组织通过依法开垦、复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四)发包方依法收回的。前款第二、三、四项土地,在调整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前,由集体经济组织参照依法预留的机动地进行管理。”
88.农村土地承包调整管理的有什么相关政策?
答:(1)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2)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对提高生产能力的承包方可要求获得相应的补偿。
(3)承包期内,承包方可以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但应提前半年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内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内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
(4)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5)承包期内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8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形成的材料如何归档?
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档案主要包括综合管理、确权登记、纠纷调处和特殊载体类,其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和定期。具有重要凭证、依据和查考利用价值的,应当永久保存;具有一般利用保存价值的,应当定期保存,期限为30年或者10年。县、乡(镇)和村在组织归档时,对同一归档材料,原则上不重复归档。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建立副本。确权登记类中具体涉及农户的有关确权申请、身份信息、确认权属、实地勘界、界限图表、登记和权证审核发放等文件材料,应当以农户为单位 “一户一卷”进行整理组卷。整理好的一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档案和确权登记数据库及电子文件应移交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90.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承包方依法取得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第三十五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转让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互换是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量化为股权,入股组成股份公司或者合作社等,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出租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91.通过流转取得的承包经营权是否还可以再流转?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第二十条规定:“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92.对土地流转的受让方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受让方可以是承包农户,也可以是其他按有关法律及有关规定允许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受让方应当具有农业经营能力。”
93.开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一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二是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三是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四是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
94.如何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答: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
95.管理和指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部门是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或农村经营管理)部门依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合同管理的指导。”
96.进行农村土地经营权的流转需要登记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97.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收益归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第五十八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收益的,应当退还。”
98.土地经营权流转应该向发包方办理什么手续?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
99.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应包括哪些内容?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二)流转土地的四至、座落、面积、质量等级;(三)流转的期限和起止日期;(四)流转方式;(五)流转土地的用途;(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七)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八)流转合同到期后地上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的处理;(九)违约责任。”
100.承包户可以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吗?
答:承包户可以自愿委托发包方或中介组织流转其承包土地。
101.强迫进行的承包地流转有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
102.村集体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对土地流转进行收费?
答: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
103.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有什么要求?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承包方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经发包方同意,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由该农户同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在该土地上的承包关系即行终止。”
104.转让与转包、出租的区别主要有哪些?
答:(1)转让时承包户须有稳定的非农职业和稳定的收入来源,而转包和出租没有此限制;(2)转让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经发包方同意,而转包和出租只须到发包方备案;(3)转让后新的承包方应当与发包方建立新的承包关系,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终止,而转包和出租继续保持原承包关系。
105.如何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行为?
答:一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二是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三是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四是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五是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106.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用途管制有哪些规定?
答:四个严禁:一是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二是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三是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四是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两个坚决: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
107.参与农村土地流转的新型经营主体有哪些?
答: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龙头企业、农业庄园等。
108.对未进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应如何流转?
答:未进行家庭承包的“四荒”地、果园、养殖水面等农村土地经村、组会议讨论研究,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按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协商等方式进行发包,承包方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规范流转。
109.如何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答:各地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产业特点、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
110.如何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进行监管和风险防范?
答: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
111.什么是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
答:农村土地流转合作社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由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经营权)的农户和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为解决家庭承包经营土地零星分散、效益不高等问题,自愿联合、民主管理,把家庭承包土地(或林地)的经营权采取入股、委托代耕和其它流转方式进行集中统一规划、统一经营的农村互助性合作经济组织。它以股份制和合作制为基本形式,实行“三权分离”,即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农民拥有土地承包权,土地流转合作社拥有土地经营权,实行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的管理制度,农户按入社土地面积从合作社获取分红收益。
112.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哪几种解决方式?
答:土地承包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发生了纠纷,有以下几种解决方式:(1)协商解决。协商解决是指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就争议进行协商,达成共识,解决纠纷。(2)调解解决。调解解决指合同纠纷在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纠纷达不成协议时,由人民调解组织或其他第三人作为调解人,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办法。(3)仲裁解决。是指仲裁委员会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申请,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决。各县、市、区设有专门调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的仲裁机关,仲裁的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生效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4)诉讼解决。是指人民法院根据承包合同纠纷当事人的起诉,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基础上,依法作出判决,以解决合同纠纷的方法。
113.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的范围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一)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二)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三)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四)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五)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
114.征地纠纷是否可以申请土地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因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及其补偿发生的纠纷,不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115.农村土地经营纠纷可以向哪些组织申请调解?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规定:“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116.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怎样成立?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根据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实际需要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可以在县和不设区的市设立,也可以在设区的市或者其市辖区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设立。设立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其日常工作由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
117.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职责是什么?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聘任、解聘仲裁员;(二)受理仲裁申请;(三)监督仲裁活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对其组成人员的产生方式及任期、议事规则等作出规定。”
118.申请农村土地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申请人与纠纷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二)有明确的被申请人;(三)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119.申请农村土地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有哪些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八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由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纠纷事项、理由和时间。”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向纠纷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递交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可以邮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并提供相应的证据和证据来源。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经申请人核实后由其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
120.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对仲裁申请予以审查,认为符合本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应当受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已受理的,终止仲裁程序:(一)不符合申请条件;(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该纠纷;(三)法律规定该纠纷应当由其他机构处理;(四)对该纠纷已有生效的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行政处理决定等。”
121.农村土地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几年?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122.哪些人参加土地纠纷仲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的申请人、被申请人为当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农户代表人参加仲裁。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推选代表人参加仲裁。”
123.土地仲裁庭如何组成和运作?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其他二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各自选定;当事人不能选定的,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员仲裁。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由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应当自仲裁庭组成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将仲裁庭组成情况通知当事人。”
124.土地仲裁裁决有什么效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25.土地仲裁裁决未得到履行的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12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应注意哪几个“时间”?
答:(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受理通知书、仲裁规则和仲裁员名册送达申请人;决定不予受理或者终止仲裁程序的,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或者发现终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被申请人未答辩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4)仲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长的,经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长,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5)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127.当事人申请仲裁后能否还可以选择其他纠纷处理方式?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128.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是否要缴纳调解仲裁费?
答:提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不需要缴纳任何调解仲裁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