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310/20231105-00003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珠街乡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11-05 |
文号 | 浏览量 |
各村(社区),乡直各单位及驻珠单位:
经乡人民政府研究并报乡党委同意,现将《珠街彝族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珠街彝族乡人民政府
2023年11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
珠街彝族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标准
为规范珠街彝族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推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高行政效能和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217号)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经认真研究并报乡党委同意,制定本目录标准。
一、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一)涉及全乡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劳动就业、教育、文化、养老、征地补偿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商事制度改革、食品药品安全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公共安全、安全生产、交通运输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4.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二)涉及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包括: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各类专项行动计划;
2.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3.村镇规划;
4.生态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专项规划;
5.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专项发展规划和重要区域发展规划。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包括:
1.自然、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2.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自然保护区、乡级自然保护区保护开发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3.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需由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包括:
1.全局性公共资源配置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2.政府投资的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
3.非政府投资但需经政府审批并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需由乡人民政府班子会议研究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
(六)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七)对全乡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八)虽属于一般性行政决策事项,但在实施过程中已引起社会普遍关注、争议较大,继续实施可能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的决策事项。
(九)其他存在经济、社会、环境、公共安全等风险因素,拟以乡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决策事项。
二、决策程序
(一)调查研究。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有关信息,总结相关经验,梳理各方意见和建议,为乡党委、乡人民政府研究制定决策方案提供有力支撑。
(二)拟订方案。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调查研究结果,拟订决策草案和可行性方案,报请乡党委、乡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审阅并提请集体研究。
(三)听取意见。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听证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对合理性意见和建议应当予以采纳。
(四)集体讨论。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应当召开会议,对决策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形成决策方案。会议决定应当按照“集体讨论、多数赞成”的原则进行。
(五)合法性审查。乡人大办商乡聘律师负责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应当及时修改或者提出不予采纳的意见。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决策事项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对于可能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者社会舆情的,应当及时向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报告并制定应对预案。
(七)公布实施。经过合法性审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后,乡党委、乡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结果并组织实施。
三、决策责任
(一)集体讨论决定的结果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事项除外。
(二)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人员应当对讨论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和结果保密。
(三)决策责任应当与决策权力相对应,决策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和程序开展工作,并对因违反程序造成重大损失的负责。
四、决策监督
(一)决策执行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规定和要求,确保决策的有效实施。
(二)乡人大办负责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乡党委、乡人民政府报告并督促整改落实。
(三)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重大行政决策存在问题的,可以向乡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反馈结果。
五、责任追究
(一)违反本目录标准规定程序或者超越权限作出决策的,或者因个人原因导致决策失误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二)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本目录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