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64XP/20231104-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耈街乡 |
公开目录 | 重大行政决策标准及目录 | 发布日期 | 2023-11-04 |
文号 | 浏览量 |
为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进一步规范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目录编制工作,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职责权限和工作实际,现制定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如下:
一、编制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符合法定的职责权限范围;
(三)结合本单位实际,突出针对性、具备可操作性和灵活性。
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标准
(一)涉及全乡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二)涉及全乡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三)涉及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重点公共建设项目;
(五)为保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维护社会治安、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采取的长期限制性措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三、有关要求
(一)列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前必须严格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
(二)昌宁县耈街彝族苗族乡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目录标准实行动态管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