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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43H-/2020-1208004 发布机构 昌宁县漭水镇
公开目录 救灾信息 发布日期 20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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漭水镇抗灾救灾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所称自然灾害是指干旱洪涝、暴风、冰雹、霜冻、低温病虫、鼠害、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1.4救灾概念

救灾是指国家和社会为防止和挽救自然灾害对人类社会造成的损失所进行的活动。广义包括防灾、抗灾、救灾;狭义主要指灾害发生后的抢救、补救和救助。抗灾是指自然灾害将要来临或者正在发生时的紧急抢险、排险。

1.5工作方针和原则

(l)抗灾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抗、救结合;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2)抗灾救灾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原则。

(3)加强对抗灾救灾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抗灾救灾预案,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

2、加强领导,成立机构

为提高和增强对自然灾害的快速反应能力,切实从思想上,组织上做到有备无患,迅速、准确及时地完成抗灾救灾任务,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漭水镇制定抗灾救灾应急预案,成立抗灾救灾指挥部,指挥长由镇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副镇长、镇武装部长担任,成员单位由党政办、武装部、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卫生院、综治办等部门组成,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主任负责代理日常事务。

3、灾情报告和等级划分

3.1灾情报告

(l)自然灾害发生后,镇政府必须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灾情。报告灾情的内容主要包括: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后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生产生活上的问题等。

(2)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隐瞒、虚报谎报。

(3)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当同灾区人民政府及其抗灾救灾主管部门,对灾情进行全面调查,确定实际损失和灾害等级。

3.2灾情等级划分

(1)一次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在镇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在镇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以上,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2)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在镇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在镇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5%至10%。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5%以上20%以下。

(3)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在镇域内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播种面积10%至20%;在镇域内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3%至5%,损坏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10%至15%。

(4)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均为轻灾。

4、救灾应急

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各尽其职的原则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应急工作。

4.1中灾

灾情发生后,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实施,并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

4.2大灾

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应急工作方案,迅速组织抗灾救灾及时报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动员和组织灾区群众,积极开展抢险救灾工作;组织力量抢救伤病员,安抚遇难者家属和处理善后事宜;救济灾民和安顿无家可归者。

4.3特大灾

镇人民政府立即启动抗灾救灾应急预案,全面组织应急抢险救灾;及时向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政府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在本级财政计划中安排专项救灾应急经费、物资,在本行政区域组织救灾捐赠,广泛开展互助互济,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灾区稳定。

5、加强领导,成立机构和办公室职责

5.1成立机构

抗灾救灾办公室设在镇人民政府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副镇长担任,副主任由镇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兼任,成员为宣传、财政、教育、农业、水利、武装、国土、资源、卫生等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5.2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1)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评估灾情,向县人民政府报告。

(2)负责传达、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领导对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

(3)负责协调救灾资金、物资的筹集、安排、调运。

(4)组织抗灾救灾新闻宣传报道。

(5)负责处理镇抗灾救灾协调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完成镇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漭水镇人民政府

                                                                                   2020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