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浏览 | 打开适老化模式
x
索引号 11533025015264543H-/2021-0730006 发布机构 昌宁县漭水镇
公开目录 通知公告 发布日期 2021-07-30
文号 浏览量
主题词
漭水镇关于未佩戴口罩不得进入公共场所的通告

漭水镇广大群众: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持续扩散蔓延,全球第三波流行高峰正在来临,新冠变异病毒德尔塔病株加速传播,与云南省毗邻的周边国家和地区疫情全面失控,为切实加强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有效切断病毒传播途径。经镇疫情防控指挥部研究,决定在漭水镇辖区内所有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的控制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办公场所;

(二)各类医疗卫生机构、零售药店、车站、公共交通工具;

(三)各类学校、幼儿园、托幼场所;

(四)各类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村(社区)集市、商场(店)、超市;

(五)银行、电力、水业、电信、移动、邮政、联通营业网点;

(六)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

(七)饭馆(店)、小吃店、早晚点店、烧烤摊、茶楼(室);

(八)公园、景区、宗教活动场所;

(九)理发(美发)店、美容院(店);

(十)其他人群聚集的公共场所。

二、实施要求

辖区内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带头执行,各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疫情防控佩戴口罩措施的第一责任人。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场所入口处设置醒目、清晰的佩戴口罩和扫码提示牌,并安排专人对入场人员佩戴口罩情况进行监督,并查验“两码”(云南健康码、通信行程码)和新冠疫苗接种记录。对未佩戴口罩进入场所者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报告,由各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处理。对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