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533025015264543H/20230526-00001 | 发布机构 | 昌宁县漭水镇 |
公开目录 | 政府文件 | 发布日期 | 2023-05-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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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件公开发布)
漭水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 编制目的
为做好水旱灾害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规范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和处置程序,科学、合理、有序、高效地开展防汛抢险和抗旱减灾,最大限度减轻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云南省防洪条例》、《云南省抗旱条例》、《保山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昌宁县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及漭水镇防汛抗旱工作的实际情况,编制本预案。
(三)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防抗结合的原则;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的原则;坚持统筹兼顾及“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的应急调水原则。
(四)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镇行政区域内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包括因河道洪水灾害、干旱灾害、山洪灾害及洪水、地震、恐怖活动、战争等突发引发水库大坝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次生衍生灾害。
二、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一) 领导指挥机构
镇人民政府设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全镇防汛抗旱工作。各村(社区)也相应设立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救援处置。有关单位可根据需要设立行业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按照“行业管、管行业”的原则,负责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1.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组织机构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领导全镇的防汛抗旱工作,其办事机构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防汛办”)设在镇党政办。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由镇人民政府镇长任指挥长,分管水利班子成员、武装部长任副指挥长。成员单位共30个,分别为党政办、水务站、武装部、林业中心、农业中心、社保中心、国土中心、综治中心(安监站)、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自然资源所、中心学校、项目办、司法所、卫生院、文化中心、电信所、供电所、农商行、市场监管所及9个村(社区)成员单位的负责人为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有关防汛抗旱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工作部署,在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统一领导、指挥协调下,负责全镇防汛抗旱有关工作。
3.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的责任主体,单位负责人是本行业、本单位防汛抗旱的责任人。各成员单位防汛抗旱职责如下:
党政办:负责全镇较大以上防汛抗旱应急救援协调指导工作,会同有关单位做好灾情统计上报工作;负责镇级防汛抗旱物资仓库建设和管理,及时调配救灾款物;负责监督、指导汛期安全生产工作,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洪旱灾害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
项目办: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规划的立项工作;负责防汛抗旱工程设施、重点防洪工程除险加固项目计划安排和监督管理;负责调配救灾款物;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负责在建、已建电站的防洪度汛安全。并负责因洪旱灾害引发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工作;负责城镇市政设施防洪安全,组织城镇防汛应急抢险工作;负责城镇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
武装部:遵照上级的指示和命令,负责动员和组织民兵参加抗洪抢险、营救群众、转移物资、抗旱救灾等任务;协助派出所、交警中队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承担其他水旱灾害应急抢险任务。
综治中心(安监站):负责工矿企业的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负责协调防汛抗旱应急通信调度;协助派出所、交警中队维护抢险救灾秩序和灾区社会治安。
中心学校:负责学校防汛安全监管,指导学校开展防汛减灾知识宣传,开展防汛应急演练;负责师生和教学设施安全,必要时临时安置受灾群众;抗旱期间保障学校师生饮水安全。
派出所:负责防汛抗旱交通秩序维护、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依法打击造谣惑众和破坏防汛抗旱工程、通信设施以及盗窃哄抢防汛抗旱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受灾地区正常的社会秩序;妥善处置因防汛抗旱引发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协助组织群众从危险地区安全撤离或转移。并支持防汛抗旱抢险救灾,主要负责重大防洪抢险任务和组织抗旱送水等工作。
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及时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负责协调有关单位做好防汛抗旱期间因灾死亡人员的火化等工作。
财政所:负责编制镇级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预算,及时拨付防汛抗旱和救灾经费,并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管。
自然资源所:负责因暴雨洪灾引发的地质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性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
农业中心:负责农业防汛抗旱和灾后农业救灾、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负责灾后恢复农业生产所需种子、化肥、农药等物资的供应;负责收集农业旱、涝等灾情信息,并及时向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提供灾情信息。
水务站:负责江河和水务部门管理的水库及水利工程防洪安全和水量调度;负责因暴雨洪水引发的山洪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组织开展突发性山洪灾害应急调查、应急评估工作;负责督促指导水毁工程的修复。
文化中心:负责协调督促做好汛期旅游景区、旅游设施险情排查,加强旅游安全宣传教育,配合有关单位做好汛期各旅游景点游客疏导疏散工作。
卫生院:负责灾区医疗救护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组织、调配急救队伍抢救负伤人员,做好疫情监测和信息收集报告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控制传染病暴发性流行,加强生活饮用水水质监测及检验、食品卫生监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和食品安全;及时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
林业中心:负责防汛应急抢险所需木材的审批、供应;负责指导林业产业灾后生产恢复及技术指导,对林业产业损失进行评估。
电信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通信保障,确保通信畅通,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供电所:负责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和灾后电力供应、电力设施抢修工作,负责本系统的洪涝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社保中心:负责受灾残疾人群体的救助工作,及时安置受灾残疾人群体,做好受灾残疾人的临时生活安排,切实解决受灾残疾人群体的基本生活问题。
国土中心:协助项目办做好城镇防洪规划、防洪工程建设和管理,协助做好灾后风险等级评定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所:负责保障灾区物价稳定;协助卫生院做好灾区食品卫生监督、卫生知识宣传工作,确保灾区群众饮水和食品安全;监督灾区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电信所:全面负责灾区通信问题,日常做好通信设备检修工作。
供电所:全面负责灾区供电问题,日常做好供电设备检修及用电安全宣传工作。
9村(社区):负责本辖区内灾情收集及上报工作,及时转移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的安抚工作;日常做好防灾减灾宣传工作。
4.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分析研判组
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成立分析研判组,由水利、自然资源、国土、农业、卫生院、林业等部门的专业人才组成,为防汛抗旱和应急抢险提供技术服务。
(二)办事机构及职责
镇防汛办设在镇党政办,负责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贯彻执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镇党委、镇政府的防汛抗旱指令;组织编制并实施镇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组织指导河流、水库防御洪水方案的编制并监督实施;负责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利工程实施防汛调度和应急供水调度;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负责防汛抗旱物资的组织、管理和调用;负责组织调配防汛抗旱应急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负责洪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
(三)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职责
各村(社区)设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本级党总支、村委、监督委的统一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防汛抗旱工作。
(四)其他防汛抗旱组织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成立防汛抗旱组织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跨行政区域的,可组成联合防汛指挥机构。
(五)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已经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时,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指挥协调下,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统筹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有关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处置。其他有关单位应根据防汛抗旱抢险救灾的需要,积极提供有利条件,配合完成抢险救灾任务。
三、预防和预警机制
(一)预防
各村(社区)、镇直及驻漭单位应当加强防汛抗旱指挥系统建设,整合共享防汛抗旱信息。积极开展风险评估,在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绘制本地区的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干旱风险图,组织编制和修订各类防汛抗旱预案和防洪调度方案。加强洪旱灾害趋势分析会商,做好抢险装备物资、应急救援队伍等抢险救援各项准备。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加强水利工程除险加固、水毁工程修复、防洪避险设施和水源工程建设,做好安全度汛和应急供水准备。
全镇各级防汛抗旱机构、有关工程管理单位和供水企业应组织编制抗旱预案和应急供水方案。进入汛期,镇、村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二)信息收集报送机制
1.气象、水文信息。镇水务站、自然资源所应加强灾害性天气和江河水情的监测预报,并将结果及时报送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2.工程信息。水库、水电站、堤防、涵闸、泵站、塘堰、渠道等工程管理单位应加强工程运行情况的监测,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和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洪旱灾情信息。洪旱灾害发生后,有关单位应及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送受灾和抢险救援情况。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加强洪旱灾情收集和研判,按照省、市、县洪旱灾害统计报表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信息。
(三)预警
1.江河洪水预警
镇水务站应做好江河洪水测报工作,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实测和预报水情,并根据最新水情趋势,及时修订预报。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及时确定洪水预警区域、级别和洪水信息发布范围,为发布预警信息和抗洪救灾提供依据。
2.山洪灾害预警
(1)对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区,镇水务站、国土中心、自然资源所等单位应建立专业监测与群测群防相结合的监测体系,加强山洪灾害预警平台建设和资源共享,并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监测预警信息。
(2)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根据山洪灾害监测预警平台监测信息,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确定山洪灾害预警区域、级别和发布范围。
(3)受山洪灾害威胁的村(社区)、村民小组和有关单位要落实监测预警人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受威胁群众发出预警信号,及时组织人员疏散转移和抗灾救灾,并报告当地村(社区)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
3.干旱灾害预警
(1)水务站、自然资源所、农业中心等单位应做好气温、降雨、大河来水、工程蓄水、土壤墒情、农情等信息监测预报,及时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送相关信息。
(2)镇、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加强旱情收集统计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旱情趋势分析,提出预警建议。
4.供水危机预警
当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原因而出现供水危机时,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根据有关单位提供的监测信息,提出预警建议。有关村(社区)、小组及时组织居民、企事业单位做好储备用水,有关单位做好应急供水准备。
(四)预警级别及发布
1.预警级别
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洪旱灾害由高到低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预警。
(1)洪水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江河发生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重大(Ⅱ级):江河发生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20-50年一遇的洪水。
较大(Ⅲ级):江河发生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10-20年一遇的洪水。
一般(Ⅳ级):江河发生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达到5-10年一遇的洪水。
(2)山洪灾害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红色):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100毫米的强降雨过程,或者已达10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重大(Ⅱ级、橙色):预报3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的强降雨过程,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强降雨。
较大(Ⅲ级、黄色):预报6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的降雨过程,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一般(Ⅳ级、蓝色):预报12小时内降雨量将达50毫米的降雨过程,或者已达50毫米以上且可能持续降雨。
(3)干旱灾害预警级别
干旱红色预警: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特旱(气象干旱为50年以上一遇),或者有6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干旱橙色预警:预计未来一周综合气象干旱指数达到重旱(气象干旱为25—50年一遇),或者有40%以上的农作物受旱。
(4)供水危机预警级别
特别重大(Ⅰ级):7个(包含7个)以上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重大(Ⅱ级):5个(包含5个)以上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较大(Ⅲ级):3个(包含3个)以上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一般(Ⅳ级):2个及以下(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可能出现供水危机。
2.预警发布
洪旱灾害预警信息由镇人民政府在突发事件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接到预警信息的村(社区)、镇直单位、驻漭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及时做好应急响应,做好应急救援队伍、装备、物资等方面的准备,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紧急疏散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四、应急响应
(一)总体要求
1.按洪涝、旱灾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Ⅰ级为特大事件,Ⅱ级为重大事件,Ⅲ级为较大事件,Ⅳ级为一般事件。
2.进入汛期和紧急抗旱期,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必须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水利、防洪工程的调度由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必要时,视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职责开展工作,并及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时,由镇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抗旱减灾等方面的工作。
5.洪涝、干旱等灾害发生后,由村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镇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向县党委政府及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情况,不得越级上报。
6.对跨区域发生的水旱灾害,或者突发事件将影响到邻近行政区域的,在报告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部通知情况。
7.因水旱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单位全力抢救和处置,采取有效措施切断灾害扩大的传播途径,防止次生或衍生灾害的蔓延,并及时向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二)信息报送和处理
1.汛情、旱情、工情、险情和灾情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
2.特别重大、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各村(社区)应在1小时内向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3.洪旱灾害影响到邻近县(市、区)、乡镇时,在报告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同时,应及时向受影响地区通报情况。
(三)Ⅲ级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Ⅲ级应急响应
(1)一般小型水库发生溃坝,或城镇堤防发生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2)全镇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或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3)全镇发生严重干旱。
(4)一般集镇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2.Ⅲ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监测、预报、预警,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并及时派出工作组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根据漭水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镇人民政府领导赶赴现场,并成立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必要时,请求县级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增援。
(四) Ⅳ级应急响应
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为Ⅳ级应急响应
(1)共裕河、漭水河等重要河道发生5-10年一遇大洪水;
(2)重要小坝塘发生溃坝,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并危及公共安全;
(3)5个以上村(社区)24小时降雨量达100毫米以上,造成较大山洪灾害。
(4)5个以上村(社区)发生严重干旱。
(5)重点村(社区)因供水水源短缺或被破坏、供水线路中断、供水水质被污染等出现供水危机。
2.Ⅳ级应急响应行动
由镇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主持会商,密切监视汛情、旱情和灾情发展变化,加强抢险救援工作指导。防汛抗旱指挥部派副指挥长到现场指导。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开展抢险救援工作,并将情况上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
(五)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出现洪旱灾害后,事发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事件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镇人民政府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可通过镇人民政府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突发灾害的应急救援,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物资、调用车辆、调遣人员等,全力投入抢险救灾。
(六)应急结束
1.当洪旱灾害结束、极度缺水得到有效控制或干旱灾害等级降低后,由宣布启动响应的人民政府或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2.依照有关紧急防汛、抗旱期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在汛期、抗旱期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在汛期结束后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审批手续。
五、善后处置工作
发生洪旱灾害后,镇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做好灾区生活供给、卫生防疫、救灾物资供应、治安管理、学校复课、水毁修复、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一)救灾
1.镇民政办负责受灾群众生活救助。应及时安置受灾群众,做好受灾群众临时生活安排,保证灾民有粮吃、有衣穿、有住处,切实解决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问题。
2.卫生院负责调配医务技术力量,抢救因灾伤病人员,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对灾区重大疫情、病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病的传播、蔓延。
(二)防汛抢险物资补充
各部门针对当年防汛抢险物料消耗情况,按照分级筹措和常规防汛的要求,及时补充更新防汛抢险物资到位。
(三) 水毁工程修复
1.对影响当年防洪安全和供水安全的水毁工程,应尽快修复。防洪工程应力争在次年汛期到来之前,做到恢复主体功能;抗旱水源工程应尽快恢复功能。
2.遭到毁坏的交通、电力、通信、水文以及防汛专用通信设施,应尽快组织修复,恢复功能。
(四)灾后重建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受灾村(社区)、村民组要统筹安排,尽快组织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灾区的正常生活、生产和工作秩序,灾后重建原则上按原标准恢复,在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提高标准重建。
(五)社会救助
灾害发生后要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洪旱灾害发生后,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洪旱灾害事件影响的群众。
(六)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当地村(社区)应协助相关单位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相关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七)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由镇、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部牵头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镇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六、保障措施
(一)应急队伍保障
1.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派出所、林业中心和民兵是抗洪抢险的重要力量。
2.各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需要情况,组建本单位防汛抗旱专业队伍。
3.防汛抢险队伍由镇人武部、安监站统一调配。调动民兵应急排等队伍参加抢险救灾。
4.在抗旱期间,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减灾工作。
5.抗旱服务组织在干旱时期为受旱地区农民提供流动灌溉、生活用水,抗旱机具维修保养、抗旱物资和技术咨询等服务。
(二)抢险救援物资装备保障
应按镇防汛抗旱工作会议要求,明确保障物资供给单位,做到配备合理、储备充足、管理有序、资源共享、保障有力,建立完善镇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各村(社区)、有防汛抗旱任务单位要按照“属地应对、贴近实际、适量储备”的要求,建立防汛抗旱抢险装备库;建立健全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补充、更新、轮换、调运等管理制度,完善镇级防汛物资装备紧急采购、调剂与调运机制。按照专业储备与社会储备相结合的原则,整合全镇防汛抗旱物资装备储备资源,实现各部门间协作联动的综合保障。
(三)应急通信保障
1.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抗旱信息畅通的责任。必要时,调度应急通信设备,为防汛通信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
2.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防汛专用通信网络,加快信息传输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对重要防洪工程的实时监测,确保信息及时畅通传输。堤防及水库管理单位必须配备应急通信设施。
(四)交通运输保障
漭水派出所要建立完善应急运输保障机制,确保能够及时安全地将人员输送到指定的地点。漭水派出所要按镇防汛抗旱指挥部的决定,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优先保证抢险救灾人员、物资的运输和灾民的疏散。
(五)医疗卫生保障
漭水卫生院负责水旱灾区疾病防治的业务技术指导;组织医疗卫生队赴灾区巡医问诊,负责灾区防疫消毒、抢救伤员等工作。
(六)供电保障
漭水供电所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优先满足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七)治安保障
镇综治中心(安监站)负责洪旱灾区的治安管理工作,依法严厉打击破坏抗洪抢险、抗旱救灾的行为,以及破坏防洪工程设施安全的行为;负责组织搞好防汛抢险警戒工作,维护灾区的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抗灾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事发地应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八)经费保障
漭水镇财政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做好应急资金准备,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九)社会动员保障
1.根据《防洪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都有保护防洪工程设施和依法参加防汛抗洪的义务。
2.防汛抗旱期间,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根据水旱灾害的发展,做好动员工作,组织社会力量投入防汛抗旱。
3.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组成部门,在严重水旱灾害期间,应按照分工,特事特办、急事急办,解决防汛抗旱的实际问题,同时充分调动本系统的力量,全力支持抗灾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
4.各村(社区)组应加强对防汛抗旱工作的统一领导,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做好防汛抗旱工作。在防汛抗旱的关键时期,防汛抗旱行政首长应靠前指挥,组织指挥广大干部群众奋力抗灾减灾。
(十)技术保障
1.建立健全镇防汛抗旱指挥系统,指导村(社区)建立防汛抗旱指挥系统。
2.完善干旱、暴雨等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分析处理、信息传输和信息综合加工为主体的预警系统,提高干旱、暴雨灾害预警能力。
3.建立防汛抗旱分析研判组。当发生水旱灾害时,由防汛抗旱指挥部统一调度,派出分析研判组,指导防汛抗旱工作。
七、宣传、培训、演练
(一)宣传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微信等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有关防汛抗旱应急救灾法律法规和避险、自救知识,增强全社会的洪旱灾害意识和防洪抗旱减灾意识。
(二)培训
有关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制订相应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组织本单位应急抢险人员开展业务培训,熟悉实施预案的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三)演练
镇级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一次综合性演练,村(社区)应急救援队伍每年开展至少一次综合性演练,进一步强化抢险技能,落实岗位责任,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八、附则
(一)名词术语解释
1.洪水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洪水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洪水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洪水后可能淹没的范围和水深,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量级洪水可能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2.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3.防御洪水预案:是有防汛抗洪任务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流域综合规划、防洪工程实际状况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制定的防御江河洪水(包括对特大洪水)、山洪灾害(山洪、泥石流、滑坡等)等方案的统称。
4.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防汛抗旱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5.抗旱服务组织:是由水务部门组建的事业性服务实体,以抗旱减灾为宗旨,围绕群众饮水安全、粮食生产用水安全、经济发展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用水安全开展抗旱服务工作。其业务工作受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上一级抗旱服务组织的指导。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各种形式的抗旱社会化服务组织。
6.一般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5-10年一遇的洪水。
7.较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10-20年一遇的洪水。
8.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20-50年一遇的洪水。
9.特大洪水:洪峰流量或洪量的重现期大于50年一遇的洪水。
10.轻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30%以下;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在20%以下。
11.中度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31%-5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2l%-40%。
12.严重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达5l%-70%;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达41%-60%。
13.特大干旱:受旱区域作物受旱面积占播种面积的比例在70%以上;以及因旱造成农(牧)区临时性饮水困难人口占所在地区人口比例高于60%。
14.山洪是指山丘区溪沟中发生的暴涨洪水。山洪灾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区引发的洪水及由山洪诱发的泥石流、滑坡等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灾害。
15.在建水电站是指新开工建设尚验收、未正式投入运行的电站。在建水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建设期拦河大坝、排洪、泄水、输水枢纽工程、围堰、道路等临时建筑物和生活区。
16.已建水电站是指通过验收已正式投入发电运行的水电站。已建电站防洪安全包括已建成电站拦河大坝、水库、泄水、输水枢纽工程、道路、输变电工程、厂区及生活区。
17.紧急防汛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规定,当江河、湖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水库水位接近设计洪水位,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时,镇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18.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二)预案管理
1.镇防汛办要根据防汛抗旱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关于洪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的新要求,定期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原则上每5年组织修订一次。各村(社区)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地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2.本预案由镇防汛办组织制订并负责解释,经镇人民政府批准,报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备案。
(三)奖励与责任追究
对防汛抢险和抗旱救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防汛抗旱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预案自行终止。
漭水镇人民政府
2023年5月26日